学习新《标准化法》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黄建平2017.12.29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GuangdongInstituteofStandardization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GuangdongInstituteofStandardization2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于2017年11月4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新《标准化法》全文分为总则、标准的制定、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共45条。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GuangdongInstituteofStandardization3《标准化法》是我国标准化工作的基本法。现行《标准化法》颁布于1988年,已施行了近30年。这部法律的修订对于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意义重大,对促进标准化工作改革创新发展也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GuangdongInstituteofStandardization4《标准化法》的修订坚持改革导向、问题导向和实践导向,在对近30年来标准化工作总结的基础上,重点解决标准化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充分吸收标准化改革的成果和实践经验,形成了我国全新的标准体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GuangdongInstituteofStandardization5《标准化法》的修订体现了以下改革创新理念:一、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二、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三、实现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四、强化标准化工作的法治管理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GuangdongInstituteofStandardization6——扩大了标准制定的范围,从农业、工业延伸到服务业和社会事业,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要。(第二条,补充)——规定凡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要制定强制性标准。(第十条,补充)——明确政府制定的标准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以利于公众了解标准、使用标准。(第十七条,增加)一、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GuangdongInstituteofStandardization7——明确制定本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第一条,补充改写)——明确标准制定原则要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第二十二条,补充)——支持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第二十条,增加)——鼓励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第二十一条,补充)二、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GuangdongInstituteofStandardization8——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支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和宣传工作,传播标准化理念,推广标准化经验,推动全社会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发挥标准对促进转型升级、引领创新驱动的支撑作用。(第三十一条,增加)——规定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条,增加)二、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GuangdongInstituteofStandardization9——积极推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开展标准化对外合作与交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既要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也要推动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转化运用。(第八条,补充改写)——规定要履行强制性标准对外通报的职责(第十条,增加),使标准化工作与国际规则深度融合,更好服务国际贸易和交流合作。三、实现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GuangdongInstituteofStandardization10——确立了新型标准体系,将标准划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五类。(第二条,补充)——进一步明确了统一管理和分工管理的体制(第五条,补充改写)。建立各级政府标准化工作的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第六条,增加),同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标准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第三条,补充)。——进一步明晰了各层级标准的制定主体、范围和效力。(第十至十四条,第十八、十九条,补充改写)四、强化标准化工作的法治管理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GuangdongInstituteofStandardization11——精简强制性标准的层级,仅保留强制性国家标准,而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第二条,改写)——严格限定强制性标准制定的范围,仅限于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并明确规定强制性标准的提出、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编号和对外通报、批准发布的职权(第十条,改写)。四、强化标准化工作的法治管理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GuangdongInstituteofStandardization12——严格限定推荐性标准(国家、行业、地方)的范围,进一步明确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推荐性标准的职责和范围,下放地方标准的制定权,设区的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第十一、十二、十三条,改写)——赋予了团体标准法律地位,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构建政府主导制定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标准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第十八条,增加)四、强化标准化工作的法治管理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GuangdongInstituteofStandardization13——规定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第十九条,改写)——取消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制度,建立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明确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公开其执行的产品和服务标准,同时通过国家统一的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通过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增强企业的质量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实现产品和服务质量社会共治。(第二十七条,增加)四、强化标准化工作的法治管理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GuangdongInstituteofStandardization14——进一步加强对标准制定和实施的监督。在标准化工作任务中增加了对标准制定的监督的规定(第三条,补充)。明确提出要提高标准的质量,规定制定标准要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第四条,增加)。——规定标准立项环节要对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在标准制定过程要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意见,对标准内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验证,并做到有关标准之间协调配套(第十五条,增加)。四、强化标准化工作的法治管理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GuangdongInstituteofStandardization15——进一步明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作用,承担推荐性标准的起草和审查;接受委托承担强制性标准的起草和审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成要有广泛代表性。(第十六条,补充改写)——规定标准要按照编号规则进行编号(第二十四条,增加)。——规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后要备案(第十二、十三条,保留),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后要自我声明公开(第二十七条,增加)。——在标准实施后,规定制定部门要开展实施信息反馈、评估和复审,及时修订或废止标准,并建立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第二十九条,补充改写)。四、强化标准化工作的法治管理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GuangdongInstituteofStandardization16——进一步强化了对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明确了监督的主体、职责、内容、措施和相应地法律责任(第三十二、三十四条),还规定要建立标准化争议方面的协商协调机制(第三十三条),以及投诉、举报制度(第三十五条)等。(第四章全部增加)——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规定了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违法行为,包括:产品或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自我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第三十六条,补充改写);企业未按规定公开其执行标准(第三十八条,增加);制定的标准不符合规定(第三十九条,增加);利用标准实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第三十九条,增加);未按规定对标准进行编号或备案(第四十、四十二条,增加);政府部门未按规定对其制定的标准进行复审(第四十条,增加)。四、强化标准化工作的法治管理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GuangdongInstituteofStandardization17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