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公司工伤案件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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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答辩人:末公司有限公司地址:XXXXXX法定代表人:郑默默,职务:执行董事因申请人XXX与答辩人末公司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现答辩人依据事实和法律的规定,作出如下答辩:答辩人对于申请人工伤认定的事实和伤残等级没有异议,但申请人提出的赔偿项目金额过高,依法应当予以调整。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为本人遭受事故伤害前的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所以每月应为1880元,而非3948元。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所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该为1880元/个月×13个月=24440元。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按照《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统筹地区最后平均公布平均寿命应为72岁,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平均工资为3525元/月;所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为(72-51)岁×0.4=8.4个月(按最低要求10个月计算),10个月×3525元/月×2=70500元。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没有异议。四、住院护理费:按照三明地区护理标准应以每天80元为宜,所以应为80元/天×26天=2080元。五、停工工资:按照《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相关左股骨粉碎性骨折的相关规定停工留薪期应以八个月为宜,且吴联久的平均工资为2000元左右。所以应为2000元×8个月=16000元。六、交通费和住宿费:根据案件应以正式发票为准,申请人并未提供正式发票,所以根据案件事实情况酌情考虑应为1000元,具体由仲裁庭裁决。七、复查、后续治疗费:应以后续发生所花费的费用的正式发票为准,申请人提供的发票共为2052元。八、取内固定物费用;根据申请人的伤情考虑应为8000元为宜。综上系答辩人的几点答辩观点,仅供参考,并希望贵局依法驳回申请人对答辩人的不合理请求。此致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辩人:末公司有限公司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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