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医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修订-中山大学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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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山大学医学院本科生奖学金综合测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加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围绕学校“德才兼备、领袖气质、家国情怀”的人才培养目标,鼓励学生刻苦学习专业知识、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努力成长为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本科生奖学金等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医学生必须自觉地接受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教育,力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接受共产主义理想和道德的教育,接受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教育,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风严谨,能认真完成各项学习任务;自觉遵守国家纪律,遵守《高等学校大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和实习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遵守社会公德,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公益活动,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集体荣誉感。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中山大学医学院全日制本科生。第四条评选过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第二章基本要求与操作流程2第五条本办法旨在规范我院本科学生综合测评工作,做到程序规范、内容全面、标准客观、结果公正。第六条对学生进行综合测评,应遵循如下原则:一要激励学生刻苦学习专业知识与进行科研探索;二要认同学生在社会工作与参加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的成绩;三要对学生的不良行为进行警示;四要实事求是,对学生在校期间的综合表现做出公正、合理的评价。第七条综合测评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实行量化考核和“奖加罚扣”的原则。第八条测评总分由专业素质测评和非专业素质测评两个项目构成,分别占成绩的80%和20%,每个单项均以100分计。(具体计算公式见第十七条)第九条以年级为单位按综合测评成绩高低排序,在此基础上进行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奖学金等级原则上按综合测评名次评定。如果评选奖学金时出现两人以上综合测评分同分,以学业成绩高者名次为先。如果学业成绩也相同,则由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讨论决定。第十条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得参加本学年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1、所有必修课和限选课专选、公共选修课的单科成绩不及格者;2、凡违反校纪校规,受到校纪处分和学校、校区(学院)、系(年级)的通报批评者;33、一年级新生未参加军训者(港澳生或经院系批准者除外)。第十一条学院学工办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书记(或副书记)、学生管理教师、教务员老师和院团委学生副书记、院学生会主席组成的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我院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并将评审结果挂学院网站公示。第十二条在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的指导下,各班应成立由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及两名学生代表等人组成的班级奖学金评定小组,全面负责评定等事宜,结果上报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第十三条评定要严格遵守以下要求:1、评定过程必须公开,初评结果向全班同学公布,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同学可在三天之内向评定小组反映并要求复议;2、学生评定项目必须提供有效证明,对逾期不提供相应证明的,不得予以评定;3、评定小组成员涉及自身评分问题时必须回避,由小组其他成员对该成员予以评定。第十四条在各项奖项的评选过程中,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奖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年度的评奖。第十五条本办法对学习认真、成绩优良的同学予以保护,学业成绩能获一等的,加分后至少能获二等;学业成绩能获二等的,加分后至少能获三等。学业成绩能获得三等的,加分后达不到三等,不获奖学金。4第十六条参评个人对奖学金如评选有异议,可在院系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提出意见。第三章综合测评细则第十七条专业素质测评按教务部门加权分来计算,非专业素质测评表现分由基础分(60分)和奖分(40分)两部分构成。各部分所占比例和记分方法如下:项目权重系数考核内容基础分加分计算公式专业素质80%学业考核加权分(包括必修课和限选课)加权分——本人学业加权分/年级最高学业加权分*100*80%非专业素质20%包括评优、学习科研、社会工作、竞赛等60分按测评办法奖分标准[60+(本人奖分/年级最高得分*100*40%)]*20%说明:若缓考科目的成绩在综合素质测评之后才出,该科的成绩和学分在测评时均记为零;若有补考科目,补考成绩的绩点即为该科成绩绩点;具体以评选时教务系统给出的为准。第十八条非专业素质测评的基础分、奖分的内容和标准如下:一、基础分(60分)(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参加各种政治学习活动,正确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确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人生价值观,努力要求上进,无政治性错误。(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党团组织生活,态度端正,集体荣誉感强,具有较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精神。5(三)树立正确的专业思想、学习动机和学习态度,竞争进取、勤奋好学。(四)积极参加各种公益性劳动,积极完成上级布置的各种工作任务和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等。(五)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能做到诚实守信,待人有礼;尊敬师长,尊重他人;团结协作,乐于助人;遵守文明守则,维护公共秩序,不妨碍别人正常的工作、学习和休息;爱护公共财物和公共设施,节约水电和粮食,保护环境。(六)积极参加学校、院系(级)组织的文体活动,坚持课外体育锻炼。二、奖分(40分)(一)评优类集体奖项奖分:表彰级别国家级省(部)级市级校级校区(院)级先进集体成员76542个人获奖奖分:表彰级别国家级省(部)级市级校级院(校区)级年级优秀党员108765--优秀团干部1087542优秀学生干部1087542优秀团员108732--集体获奖奖分:级别国家级省(部)级校级校区(院)级年级6等级一二三一二三一二三一二三一二三加分1098876654543432说明:1、先进集体包括:优良学风标兵班、优良学风班、先进党支部、红旗团支部、团支部形象设计大赛、最佳党日活动获奖支部,同类项目不同级别只加最高分。对该集体中表现差者可不予加分。先进集体分数可累加。若该奖项不按名次颁发,按照相应级别最高等级加分;若该奖项按名次颁发,则校级奖项第一名加满分,第二名等依次递减1分,直至减至1分,其余同。(先进集体加分不折半,以100%计算)2、先进个人包括:优秀党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见习生等及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拾金不昧等受到有关部门公开表彰者。获得多项先进个人表彰者,除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拾金不昧等受到有关部门表彰者外,只计最高分,分数不累加。(注:纸质版证明材料没有获得的,根据公示名单填写自身获得奖项可先自行填写待回到北校后再行证明。)3、优秀见习生每人加4分;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拾金不昧等受到有关部门公开表彰者按国家级、省(部)级、市级、校级、校区(院)级、系(年级)分别加10、8、7、6、5、4分,同一事件受多个部门表彰者,只计最高分。4、班级主办公益类活动,如探访敬老院,关爱癌症患儿等,须事先得到年级办盖章同意,主办班级参与成员每次加0.5分,7上限1分。募捐类活动不加分。5、社团成员、社团自行举办活动者不予加分,社团内部活动(如训练等),不予加分;本部门或班级内部组织的活动,如班会等不予加分。社团代表学院或学校举行的活动获奖者,请主办方或负责人开具证明。凡活动可加学分或者发放补贴或有奖金和贵重奖品,则该活动不予加分(优良学风标兵班、优良学风班除外);凡以志愿者名义参与的活动不予加分。6、本项目包括集体奖项和个人奖项,上限10分,优良学风标兵班、优良学风班加分不受10分上限分限制,但受总分40分限制。(二)学习科研类1、本项加分自大二起具有实施效力,大一学生暂无本项加分权利。凡在国家级、省(部)级、校级学术刊物(有CN或ISSN登记号)发表学术论文,第一作者相应加12、10、8分,第二、三作者依次递减2分。2、不同的学术论文、学术成果、文艺作品发表(获奖)可累计加分,学术论文、学术成果不限;同一学术论文、学术成果、文艺作品获得不同级别奖项或者在不同级别的刊物发表者,只计最高分;同一学术成果只能在发表论文分或获得奖励分中计分一次,不能累计加分。3、凡文艺作品(包括:通讯报道、文学、摄影、美术、艺术品制作、电脑设计等)在国家级、省(部)级、市级、校级、院(校区)级刊物上发表者,分别予加5、4、3、2、1分;作8品是由多人共同完成者,按标准50%加分。500字以上者按标准的100%加分,100-500字按标准的50%加分,100字以下者加0.5分;在不同级别刊物上发表的文章中,通讯报道类文章每篇均加0.5分。学术论文、学术成果、文艺作品发表(获奖)的时间必须在综合测评相应年度内。本类项目加分单位为0.5分,小于0.5分按0.5分计算。4、英语四级(550分以上)、六级(520分以上)优秀分别奖2、3分。5、文艺作品(不包括学术类论文)加分上限为10分,累加后超过10分者按10分计。(三)社会工作类加分职务级别9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校学生会主席团8.5年级学生会主席团8各级学生会所属各部门部长,班长、团支书。7系(年级)党支部委员,校团委、团工委、院团委、(系)年级团总支和各级别学生会所属各部门副部长。6校团委、团工委、院团委、(系)年级团总支和各级别学生会所属各部门干事,班委会(包括副班长),党小组组长、团支委(包括团支部副书记)。5见(实)习大组长,宿舍长4见(实)习大组副组长、中组组长3见(实)习中组副组长、小组组长。说明:1、同时担任多项社会工作者,按最高职务加分,不累计加分。2、担任学生干部满一年且考核合格者按标准的100%加分;任职时间不满一学期的以一学期计,按标准的50%加分。3、在学校、校区、学院任职的学生干部(干事),必须在9该学年开学第一个月内,由主管单位将名单送年级办备案;学年末将个人工作总结、总评(包括任职起止时间、组织或参加的工作项目等),由主管单位证明后送至年级办。未办理以上手续者,不予加分。经主管单位确认,表现一般或不能胜任者,年级审核小组给予50%加分或不予加分。4、以上职务者因无法自行出具纸质版证明,可由学工部直接进行核实(如15级团学成员,舍长等)。5、本项目上限分为9分。(四)竞赛类说明:本大类加分单位为0.5分,小于0.5分按0.5分计算。1、学习类竞赛级别国家级省(部)级校级校区(院)级系(年级)等级一二三一二三一二三一二三一二三加分1098876654543432说明:(1)学习类竞赛必须是经过年级办、院、校、省(部)及以上有关单位批准举办的活动包括:科技制作、科学竞赛、学科知识竞赛等。不同学科的学习竞赛可累计加分;同一学科不同级别的学习竞赛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如院级活动个人已获奖,则加上个人分数,不再算集体分数(个人最高分数的50%),取最高分值。(2)同一科研成果获不同级别的奖项,只计最高分;不同科研成果获奖,可累计加分。(3)若该奖项按名次颁发,则校级奖项第一名加满分,第10二名等依次递减1分,直至减至1分,其余操作同上。活动级别根据主办单位确定;各种竞赛的级别、类别的认证权在所属年级办。(4)获奖时间须在综合测评年度内。(5)本项目加分上限为10分,累加后超过10分者按10分计。2、文化类竞赛级别国家级省(部)级校级校区(院)级系(年级)等级一二三一二三一二三一二三一二三加分1098876654543432说明:(1)文化类竞赛必须是经过年级办、院、校、省(部)及以上有关单位批准举办的活动,如:班级风采大赛、社会调查报告、演讲比赛、辩论赛、艺术节、歌唱比赛、创先争优活动设计方案比赛等。(2)获奖团体中,实际上场比赛者、领队、教练、组织者按照对应等级分值正常进行加分,未上场人员按照对应分值的50%进行加分(如未上场替补成员)。若该奖项按名次颁发,则校级奖项第一名加满分,第二名等依次递减1分,直至减至1分,其余操作同上。个人或集体获得优胜奖每人加0.5分(如院徽设计奖)。(3)同一作品获得不同奖项,同一竞赛获不同级别奖项者,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4)合唱团、舞蹈队、舞狮团、礼仪队、国护队等,按演11出次数加分(次数以团工委出示的证明为参评依据),每次加0.5分,上限5分;其中合唱团、舞蹈队等参加比赛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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