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4页合同编号: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工程名称:承包人:劳务分包人:签订地点:签订日期:年月日第2页共14页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承包人:劳务分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就工程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分)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分)包合同”),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1.劳务分包作业概况总包(或专业分包)工程名称:劳务作业地点:劳务分包作业范围及内容:。2.劳务分包作业期限计划开始日期:年月日计划完工日期:年月日作业总日历天数为:天。作业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始、完工日期计算的天数不一致的,以作业总日历天数为准。3.劳务作业质量劳务作业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合格标准,并符合总(分)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4.劳务分包合同价款4.1劳务分包款合同价款为人民币元(RBM:)。4.2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总价加风险包干。前款所述合同价款为含税包干价,具体以承包人支付给劳务分包人的实际金额为准。除第12条【劳务作业变化】和第13条【劳务作业价格调整】调整合同价款外,不再调整。5.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第3页共14页(1)本合同及其附件;(2)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变更、签证等文件;(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作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8)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合同(协议);(9)本工程施工专业承(分)包合同及补充合同(协议)。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中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做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型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6.标准规范除本工程总(分)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适用标准规范如下:福建省、国家现行有关建筑、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定、规程和标准;地方政府及国家没有规定的,按承包人指定的规范、标准执行;工程施工期间,如果有新版的规范和标准颁布,原则上应执行新版的规范和标准,仍需执行非最新版本规范和标准的,需征承包人同意;新材料、新工艺必须具有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技术鉴定。7.承包人7.1提供总(分)包合同承包人应向劳务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分)承包合同的副本或复印件,但有关总(分)包合同的价格和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视为劳务分包人已全面了解总(分)包合同各项规定。7.2提供劳务作业现场和劳务作业条件7.2.1承包人应于开始工作7日前向劳务分包人交付具备劳务作业条件的劳务作业现场。7.2.2承包人应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劳务作业所需要的劳务作业条件,包括:(1)将作业所需的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必需的条件接至劳务作业现场内;(2)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劳务作业所需要的进入劳务作业现场的交通条件;(3)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劳务作业所需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第4页共14页(4)完成办理劳务作业所需的各种证件、批件等手续,但涉及劳务分包人需依法自行办理的手续除外。7.3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任命为承包人项目经理,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号码: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项目经理行使职权时(如签发工作指令、联系函等),应当签字并盖项目部印章。下列文件除项目经理签字外,还须盖承包人公章,否则无效:(1)签发开工(完工)指令;(2)签发停工(复工)指令;(3)对外签订经济合同;(4)对外借款(或担保);(5)10万元以上的签证;(6)办理完工结算;(7)涉及重大变更的会议记要、签订变更(补充)协议;(8)解除合同文件;(9)指定(或变更)结算银行账户;(10)指定分包商和主材供应商等。7.4承包人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8.劳务分包人8.1劳务分包人资质资质证书编号:资质专业及等级:复审时间及有效期:8.2劳务分包人一般义务劳务分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8.2.1劳务分包人应按照合同、图纸、标准和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劳务作业方案组织劳务作业人员进场作业,并负责成品保护工作;8.2.2劳务分包人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工作期限延误、安全事故等责任;8.2.3劳务分包人应按承包人的指示向承包人或劳务作业现场内第三方的提供工作配合;8.2.4劳务分包人应服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8.2.5劳务分包人应履行承包合同中与劳务分包工作有关的劳务分包人的义务,但劳务分包合同明确约定应由承包人履行的义务除外;8.2.6劳务分包人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5页共14页8.3劳务分包项目负责人8.3.1劳务分包人任命(身份证号:)为项目负责人,其联系方式如下: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邮政编码:。8.3.2劳务分包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应代表劳务分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权力,其就劳务作为管理做出的所有行为即代表了劳务分包人的行为,与劳务分包人的行为发生同等的法律效力。8.3.3项目负责人应是劳务分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劳务分包人应于劳务分包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承包人提交项目负责人与劳务分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劳务分包人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劳务分包人未提交项目负责人的劳动合同,或者没有提供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的,应向承包人支付壹万元违约金,并在责令期限内改正。在责令期限内仍未改正,应向承包人支付双倍违约金。8.4劳务作业管理人员劳务分包人应在接到劳务作业通知后7天内,向承包人提交劳务分包人现场劳务作业管理机构及劳务作业管理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主要劳务作业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等,并同时提交主要劳务作业管理人员与劳务分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劳务分包人派驻到劳务作业现场的主要劳务作业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劳务分包人更换主要劳务作业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8.5劳务作业管理8.5.1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务分包人应当与劳务作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每月向承包人提供上月劳务分包人在本工程上所有劳务作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签署情况、出勤情况、工资核算支付情况及人员变动情况的书面记录。除上述书面记录的用工行为外,劳务分包人承诺在本工程不存在其他劳务用工行为。劳务作业人员必须持有身份证、上岗证等证件,劳务分包人负责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划生育、城管交通、环境保护和劳动纪律等方面的管理和教育,对劳务人员进出、上岗培训教育第6页共14页必须进行动态管理及时对在岗人员造册盖章,负责劳务人员日常考勤,接受劳动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凡违反有关规定引起的罚款和刑事责任均由劳务分包人承担。8.5.2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劳务分包人应当每月按时足额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并支付法定社会保险,劳务作业人员工资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于每月25日之前将上月的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支付情况书面提交承包人。否则,承包人有权暂停支付最近一期及以后各期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劳务分包人未如期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及法定社会保险费用,导致劳务作业人员投诉或引发纠纷的,承包人有权从尚未支付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中直接扣取拖欠金额的2倍,代劳务分包人支付上述费用、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及违约金等。8.5.3劳务作业人员管理8.5.3.1劳务分包人应当根据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与施工组织设计相适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劳动力安排计划应当包括劳务作业人员数量、工种、进场时间、退场时间以及劳务费支付计划等,劳动力安排计划应当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8.5.3.2劳务分包人应当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和符合本合同劳务作业要求的劳务作业人员投入工作。劳务分包人应当对劳务作业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管理、工资支付管理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8.5.3.3承包人有权随时检查劳务作业人员的有效证件及持证上岗情况。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否则承包人有权禁止未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进入劳务作业现场。8.5.3.4承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劳务作业人员,劳务分包人应当撤换。劳务分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向承包人支付3000元违约金/次;在责令期限内仍未改正的,应当向承包人支付双倍违约金。9.作业安全与环境保护9.1作业安全9.1.1劳务分包人应遵守国家和所在地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以及承包人颁布的《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闽建工SC01-2013),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作业,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发生安全事故后,劳务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第7页共14页亡和财产损失。9.1.3劳务分包人应按承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承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负责其生活区的管理工作。9.2职业健康9.2.1劳动保护劳务分包人应当服从承包人的现场安全管理,并根据承包人的指示及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劳动保护措施。劳务分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劳务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受到伤害的,劳务分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劳务分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劳务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9.2.2生活条件劳务分包人应于开始工作日期7天前为雇用的劳务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应达到工程所在地行政管理机关的标准、要求。劳务分包人应按工程所在地行政管理机关的标准和要求对劳务作业人员的宿舍和食堂进行管理。劳务分包人应按照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为外来务工人员办理暂住证等一切所需证件。9.3环境保护在合同履行期间,劳务分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劳务作业现场环境。对劳务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等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劳务分包人应当遵守承包人关于劳务作业现场环境保护的要求。劳务分包人应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劳务作业暂停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期限由劳务分包人承担。10.作业期限及进度10.1劳务作业方案劳务分包人应当根据承包人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及修订劳务作业方案,劳务作业方案应包括劳动力安排计划、机具、设备及材料供应计划等。劳务分包人根据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底前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承包人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第8页共14页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承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10.2开始作业劳务分包人应在约定的计划日期开始劳务作业。若劳务分包人不能按时开始,应在提前7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并说明延期理由。承包人不同意延期或劳务分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申请,视为作业期限按计划开始工作日期起算。开始工作日期以承包人签发的劳务作业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为准。10.3作业期限顺延合同履行期间,因下列原因造成导致作业期限延误,分包人有权要求作业期限相应顺延:(1)承包人未能按约定交付劳务作业现场或提供劳务作业条件;(2)非劳务分包人原因的劳务作业内容增加或调整(以书面文件为准);(3)承包人同意作业期限顺延其他情况(以书面文件为准)。当发生前述情形时,劳务分包人应在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顺延劳务作业期限的申请,并提交(最终)详细资料。持续事件,应连续发函。否则,视为不影响劳务作业进度或放弃顺延劳务作业期限的要求。10.4完工日期劳务分包人应计划完工日期或承包人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