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合同法(下)第三节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二、合同生效的时间三、效力待定的合同四、合同的无效五、合同的可变更、可撤销六、合同无效和被撤销第四节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概述二、合同履行的原则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四、合同履行的保全五、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和权利义务终止一、合同的变更二、合同的转让三、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六节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归责原则及责任形式二、预期违约三、继续履行四、采取补救措施五、赔偿损失六、支付违约金七、定金罚则八、违约责任的免除九、守约方的义务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1、合同成立:指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行为完成,要约与承诺的过程已经结束或者双方已经签字盖章。2、合同生效:指合同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生效也要具备四个条件:(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的形式合法。二、合同生效的时间(一)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二)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生效。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三)条件成就时生效、失效。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四)期限届至时生效、届满时失效。即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附期限与附条件的区别在于条件处于不确定状态,而期限处于确定状态,将来一定会到来。三、效力待定的合同1、效力待定(或者叫未定)的合同)的概念:是指这些合同的签订从主体上来看存在着某些瑕疵,不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2、效力待定的种类(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18岁)订立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合同一般无效;经被代理人追认后有效;相对人有催告权和撤销权。(3)表见代理合同。表见代理即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但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为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规定代理行为有效,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表见代理的突出特征:A、行为人为无权代理,即行为人在进行“代理”行为时确无代理权,本质上属于无权代理;B、相对人为善意,主观上无过错,即行为人虽然实际上无代理权,但是从外部表象上看,他是有代理权的,也就是相对人完全有理由相信其是有代理权的。(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合同《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五)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1、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未经权利人追认无效。2、不能否定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即这种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虽然在债权法上是无效的,但是善意相对人却可以基于其善意而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3、财产的权利人不能基于其权利而要求善意相对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要求无处分权的行为人赔偿其经济损失。四、合同的无效(一)合同无效。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免责条款无效合同法在规定合同无效的同时,还规定了两项免责条款无效。即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五、合同的可变更、可撤销1、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效力待定,如果当事人申请变更或撤销,则合同无效,如果当事人并未申请变更或撤销,则合同有效。2、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3、撤销权的消灭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六、合同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1.概念、特征概念:合同虽已成立,因欠缺有效要件,因而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特征:违法性、履行的非必要性、自始无效、当然无效。2.无效合同原因(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1)返还财产或者折价补偿。(2)赔偿损失。(3)追缴财产,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第四节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概述(一)合同履行的概念合同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行为。(二)合同履行的法律特征1、履行是当事人的履约行为。履约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2、履行是当事人全面、正确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3、履行是当事人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过程。二、合同履行的原则(一)全面履行原则合同法第71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72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二)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时,秉承诚实、守信、善意、不滥用权利和规避义务,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概念:抗辩权就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种类: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先履行)抗辩权三种。(一)同时履行抗辩1、概念: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不能适当履行,到履行期对其享有不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权利。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必须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价债务必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债务,而且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并且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之间具有对价性和牵连性。(2)须要行使抗辩权的当事人没有先行给付的义务。(3)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约定正确履行债务。(4)而且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程序只能由当事人行使,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二)后履行抗辩1、概念: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2、条件:(1)双务合同债务的存在;(2)存在履行债务的先后顺序。(三)不安抗辩权1、概念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2、表现(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3、条件(1)后序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丧失了履行合同的能力。也叫“履行不能”。(2)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有对方丧失履行能力的确切证据。3、不安抗辩的程序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4、不安抗辩的后果合同法第69条规定:“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未担保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可见,不安抗辩的后果有两个:①恢复履行。即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恢复履行。②解除合同。如果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表明后序履行人完全丧失了履行能力,先履行方可解除合同。四、合同履行的保全概念:是指为保护合同债权人的债权不受债务人不当行为的损害而赋予合同债权人以一定保护措施的法律制度。(一)代位权1、代位权的概念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债权的权利。2、行使代位权的条件①债权人的债权有采取保全措施的必要。②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③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④债务人的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⑤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⑥代位权的行使应通过人民法院。⑦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⑧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二)撤销权1、撤销权的概念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2、行使撤销权的条件①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具体包括三种行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②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③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④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⑤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撤销权是法律对债权的扩张,这种扩张以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护为限度。⑥撤销权的行使应通过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进行。⑦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3、撤销权的行使期限(1)概念: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指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的时间界限,超过这一期限,债权人的撤销权消灭。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也可以叫撤销权的行使时效。(2)期限①普通期限。1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②最长期限。5年,自债务人的行为(即撤销事由)发生之日起计算。这是指债权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情况。4、撤销行使的法律后果(1)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自撤销后即归于消灭消灭,视为自始无效。(2)对受益人的效力:第三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债务人不能返还的可以折价赔偿。(3)对债权人的效力: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向自己返还所受财产或利益,但无权就该财产或利益自己优先受偿,其有义务将收取的财产或利益返还给债务人,作为全体债权人的一般担保。行使撤销权而支出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一、合同的变更(一)合同变更的概念合同变更是指在合同生效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在原合同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修改或者补充原合同的内容。(二)合同变更的条件1、原合同已生效。2、原合同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3、当事人需要协商一致。4、当事人对变更合同的内容约定明确。5、遵守法定程序。二、合同的转让(一)合同转让的概念合同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二)合同权利的转让1、合同权利转让的概念及限制合同权利转让是指合同中的债权人通过协议将自己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讨论题:是不是权利都有可以转让?哪些不能转让?具备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合同权利不能转让:(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如存在一定人身信任关系的合同;雇用人对受雇人的债权;委托人对受托人的债权等。(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如担保法第61条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2、合同权利不能转让的限制3、合同权利转让的程序(1)通知。即合同权利转让应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