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乡建设环境建设保护部关于印发《城市建设各行业编制定员试行标准》的通知(1985年1月10日[1985]城劳字第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建委〉,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广州、哈尔滨、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建局〉,北京、天津、上海市公用局、市政工程局、房管局、园林局、环卫局,北京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为了适应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快城市建设各行业的改革步伐,落实各种形式均经济承包责任制,充分挖掘劳动潜力,不断提高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现将《城市建设各行业编制定员试行标准》印发给你们试行。各地在试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函告我们。附件:《城市建设各行业编制定员试行标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一九八五年一月十日抄送:本部市政公用局、城市住宅局、市容园林局、政策研究室。城市建设各行业编制定员试行标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为加快城市建设各行业的改革步伐,彻底改变靠国家补贴、吃“大锅饭”的局面,充分挖掘企、事业单位的劳动潜力,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城市建设各行业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试行标准。一、总则(一)搞好定员工作,是加强职工队伍建设,科学组织生产的基础工作,是落实经济承包责任制,改善经营管理的必要措施。各单位都必须以改革的精神,结合各行业的生产、工作特点,推动定员工作的开展,按定员定额组织生产和经营,以充分发挥劳动潜力,不断提高劳动效率和社会、环境、经济效益。(二)本标准所规定的各类人员的定员水平,是根据平均先进的原则制定的。各单位在进行定员时,要以本标准为基础,以本单位历史上最好水平或同行业先进水平为目标,充分挖掘劳动潜力,力求达到更为先进的定员水平。通过定员,做到精简上层,充实基层,压缩二、三线,充实生产第一线,合理使用劳动力,彻底改变当前一线人员不足,二、三线人员多余,机构臃肿和人浮于事的状况。(三)单位机构设置和管理层次,应贯彻政企职责分开,扩大企、事业单位自主的原则,有利于增强企、事业单位的活力和动力,有利于加强经营管理和提高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做到分工合理,职责分明,机构精干,工作效率高。工作能兼就兼,部门能并就并,层次能少就少,不强求一致。在本标准规定的范围内,单位有权确定自己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其他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强求其增设机构和人员。(四)正确确定全员人数是搞好编制定员工作的前提。全部定员人数应按照不同行业的生产、工作特点来确定。公共交通、轮渡企业一般按营运车船和班次确定;自来水、煤气、液化气、天然气、热力企业一般按生产规模、机械设备水平、岗位和管网长度、销售量(或用户户数)确定;市政施工与养护、房屋维修与管理单位,一般按施工、维修与管理任务确定;园林绿化单位一般按园林面积、供游览建筑物、设施、客流量和生产任务等情况确定;环境卫生部门,总的应按城市人口多少确定,大中城市、旅游城市按千分之三至四,小城市按千分之二至三配备。基层环卫所(队、场)一般按清运车辆和实际清扫任务确定。用以计算全员人数的全员劳动生产率(人均产值或人均实物工程量)一般不低于上年实际达到的水平,并且比近几年的平均水平有一定提高。各单位全部职工定员人数,包括固定工、合同工(含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及暂不能分开的混-2-岗集体职工,不包括抽调到集体所有制单位或安排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劳动服务公司的全民职工和各种民工。(五)各单位编制定员工作要同建立岗位责任制、各种形式的经济承包制以及劳动工资制度改革结合进行。要在提高职工思想觉悟的基础上,明确每一生产、工作岗位和每一职工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克服工作无人负责和互相推诿的现象。同时,要严格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提高广大职工的责任心和积极性。(六)本标准中表一至表八所规定的生产工人、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定员标准各单位均应按照执行,努力达到。生产工人中直接生产工人与附属、辅助生产工人定员标准,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各类人员配备参考标准表九至表二十二,可由企、事业单位结合具体情况,适当调整。对于有附属水表厂、机修厂和水源离城区过远过于分散的自来水企业,主管部门可以批准其增加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指标1—3%,但合计不得超过24%;对于附属工业性厂(站)过多,施工过于分散的市政施工企业,主管部门可以批准其增加管理与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指标1—2%,但合计不得超过23%;市政养护管理单位,主管部门可批准其增加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指标1—3%,但合计不得超过24%;对于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较高的煤气企业,主管部门可以批准其增加管理与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指标1—3%,但合计不得超过24%;对于管理区域较大且分散或者不负责大、中修的房管所(站),主管部门可批准其增加房屋经营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指标1—3%,但合计不得超过20%。(七)本标准对“其他人员”定员标准,以实有人数列统。但对“其他人员”应加强管理,从严控制。对劳动、生活服务公司,也应该注意改善劳动组织,实行定员管理。(八)本标准适用于设市的城市建设各行业实行独立核算的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县镇的城市建设各行业的定员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自行制定。二、各类人员的划分范围为统一计算口径,按工作性质和劳动岗位,对城市建设各行业各类人员的范围划分如下:(一)直接生产工人,是指直接从事城市建设部门物质生产和直接从事社会性服务的工人(含学徒)。1、公共交通、轮渡企业的直接生产工人,分别包括:(1)公共交通企业:营运车辆驾驶员、乘务员(售票员)、站业人员(指行车调度、服务检查、机务安全)、架线工、变电工(指电车变电)、电缆工等。(2)轮渡企业包括:船长、驾驶员、轮机员、舵工、加油工、水手长、水手、司炉工、售票验票员、司旗员等。2、自来水企业的直接生产(含制水、输配、营业)工人,包括:水泵运行工(含加压)、净水工(加矾、加氯、臭氧消毒)、变电工、管道工、普通工(壮工、力工)、机械操作工(指配合现场管线安装、维修)、查表收费工等。3、煤气、液化气、天然气、热力企业的直接生产(含备料、制气、净化、输配、营业)工人,包括:制气工、天然气配气工、加压工、煤气管道工、调压工、气柜(罐)操作工、煤气户内检修工、煤气查表收费工、罐区运行工、灌瓶工(含倒残液)、液化气销售检修工(含钢瓶检修)、煤气表工、煤气灶工、化工产品回收工、汽车驾驶员(指气瓶、气罐运输等)、押运工、热力运行工、热力管工、管线检修工、热力锅炉工〈指热力企业)等。4、房屋维修企业与管理单位的直接生产工人,分别包括:(1)房屋维修企业:瓦工、木工、抹灰工、架子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水暖工〈管工〉、起重工(吊装工)、防水工〈油毡工〉、油漆玻璃工、白铁工、石工、施工机械操作工、电工、电气焊工、普通工〈力工、壮工〉、灭蚁工、钢窗工、电梯修理工、冷暖气设备修理工等。(2)房屋管理单位〈站、所〉:瓦工、木工、抹灰工、石工、架子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水暖工(管工)、起重工(吊装工)、防水工(油毡工)、油漆玻璃工、白铁工、石工、施工机械操作工、电工、电气焊工、水泵工、下水道工、热力锅炉工、钢窗工、普通工(力工、壮工)、打腊工、灭蚁工、电梯司机、电梯修理工、冷暖气设备修理工等。5、市政工程施工企业与养护管理单位(含所属水泥制品厂、沥青搅拌厂、机械施工处(站))直接生产工人,分别包括:(1)市政施工企业:道路工(筑路工)、下水道工、水暖工、管道工、井点工、水泵工、电气焊工、沥青工、瓦工、木工、石工、钢筋工、混凝土工、沥青搅拌工、钻机工、架子工、起重工、电工(指安装)、桥梁工、打桩工、打夯工、凿岩工、机械顶管工、水泥制管工、推土机驾驶员、压路机驾驶员、-3-挖土机驾驶员、铲运机驾驶员、装载机驾驶员、拖拉机驾驶员、空压机司机、汽车驾驶员(指现场构件、土石方运输)、机动翻斗车驾驶员、普通工(力工、壮工)、劳力锅炉工、潜水工、船工等。(2)市政养护管理单位(处、所):道路养护工、下水道养护工、市政设施巡视工、道路工(筑路工)、污水泵运行工、泵闸工、污水化验工(含试验)、吸泥车司机、汽车驾驶员(指直接为现场服务的)、瓦工、石工、钢筋工、混凝土工、油漆工、起重工、普通工、沥青工、船工、电工(指安装、排水)、施工机械操作工等。6、环境卫生部门的所(场、队)的直接生产工人,包括:马路清扫工、垃圾操作工、粪便操作工、公厕保洁工、装卸工、消毒工、汽车驾驶员(指粪便、垃圾、碴土、洒水、清扫汽车驾驶员)、洒水、清扫机械操作工、叉车驾驶员、铲车驾驶员、推土机驾驶员、船舶驾驶、水手等。7、园林绿化单位的直接生产工人,分别包括:(1)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育苗工(指树木、草皮栽植、养护、修剪、植保等。下同)、花卉工、盆景工、动物饲养工、假山工、水产养殖工(金鱼工)、清洁工、游船工(含水手)、售票员、检票员、导游、文化娱乐管理工(含影剧院、图书阅览室、各种游艺设施的管理工人)、商业饮食服务人员(含冷饮、饭馆、售货、照像等)、美工等。(2)花圃、苗圃(含花木公司)、绿化公司(队):育苗工、绿化工、花卉工、盆景工、大中型绿化修剪工、绿化机械操作工等。(二)附属、辅助生产工人,指城市建设各行业中为生产服务的工人(含学徒)。1、公共交通、轮渡企业的附属、辅助生产工人,分别包括:(1)公共交通企业:车辆修理工、轮胎工、水箱工、电瓶工、锻工、车工、钳工、铣工、刨工、磨工、搪工、电工、板金工、喷漆工、蓬垫工、电气焊工、热处理工、冷作工、木工、设备修理工、维修电工、水暖工、检验工、库料工、动力锅炉工、运转装卸工、场站维修工、站牌工、票务员、车间调度、司训教练员等。(2)轮渡企业:修理工、车工、钳工、刨工、磨工、铣工、搪工、电气焊工、冷作工,油漆工、木工、锻工、蓬垫工、搬运工、筹码工、票务管理工、检验工、试验工、非营运趸船水手长、水手等。2、自来水企业的附属、辅助生产工人,包括:水质检验工、仪表(含计量)检修工、校表工、电气设备修理工、水表修理工、测压测流工、液氯分装工、电工、电气焊工、水厂水源调度工、绿化工、护船工、涂料工、车工、钳工、铣工、刨工、磨工、模具工、铸工、冷作工、机修工、汽车修理工、汽车驾驶员、油漆工、瓦工、木工(指厂区维护),库料工、动力锅炉工等。3、煤气、液化气、天然气、热力企业的附属、辅助生产工人,包括:车工、钳工、铣工、刨工、锻工、铸工、机修工、汽车修理工、仪表工(指维修)、电工、汽车驾驶员、化验工、检验工、理化探伤工、生产调度工(包括铁路专运线调度)、防腐工、测绘工、动力锅炉工、瓦工、木工、库料工等。4、房屋维修企业与房屋管理单位的附属、辅助生产工人,分别包括:(1)房屋维修企业:车工、钳工、电气焊工(指机修单位等)、柳工、铣工、磨工、铸工、动力锅炉工、汽车修理工、机械修理工、板金工、喷漆工、轮胎工、汽车驾驶员、运输装卸工、测量工、电工(指维修)、水暖工(指维修)、制材工、烘干工、试验工、库料工(指从事材料倒运、量方、码垛、清底、收发、发料工作的工人)等。(2)房屋管理单位(所、站):车工、钳工、铣工、磨工、汽车修理工、机械修理工、板金工、喷漆工、轮胎工、汽车驾驶员、测量工、测验工、库料工等。5、市政工程施工企业与养护管理单位的附属、辅助生产工人,分别包括:(1)市政施工企业:车工、钳工、柳工、铣工、刨工、铸工、磨工、搪工、油泵工、电工(指维修)、充电工、水箱工、水暖工(指维修)、机修工、汽车修理工、板金工、蓬垫工、轮胎工、电气焊工(指维修)、发电机操作工、天车司机、热处理工、喷漆工、锻工、冷作工、测量工、试验工、库料工、动力锅炉工等。(2)市政养护管理单位(处、所):车工、钳工、刨工、铣工、油泵工、电工(指维修)、水箱工、水暖工(指维修)、汽车修理工、板金工、喷漆工、轮胎工、测检工、机修工、电气焊工(指维修)、试验工、库料工等。6、环境卫生部门的所(场、队)的附属、辅助生产工人,包括:汽车修理工、轮胎工、水箱工、电瓶工、铜工、锻工、车工、钳工、铣工、刨工、磨工、搪工、电工、水暖工、板金工、喷漆工、机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