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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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历史沿革(一)初创、探索阶段1955年——1982年•1955年4月25日,天津第一棉纺厂发生锅炉爆炸事故,造成了8人死亡,17人重伤,52人轻伤,经济损失36.9万元。这起事故引起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当时参与事故调查的前苏联劳动保护专家向中国政府提出了建立锅炉安全监察机构的建议,劳动部也向国务院提出了建立国家锅炉检查局的请示。•1955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成立国家锅炉安全检查局,批准各地劳动部门成立安全监察机构及编制,对锅炉、压力容器行业专门监督管理,成为我国以国家机构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的开端。•1957年,劳动部和国务院连续转发上海市设立安全监察机构的文件,以推进全国各地方政府尽快落实安全监察机构和工作的开展,并且开始了在全国大范围检查锅炉的工作,短期内取得了明显效果,锅炉事故迅速下降。•1960年,制定了第一个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范,即第一版的《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随后颁布了《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等一系列安全技术规范。由于大跃进和其后的三年自然灾害,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受到很大冲击,锅炉安全检查总局被撤销,缩编为劳动部劳动保护局下属的一个处,处理日常工作。1963年5月,鉴于经济情况好转和安全生产需要,国务院批准在劳动部重新组建锅炉安全监察局,确定全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干部编制为500人。各省、自治区根据国务院指示,相继建立了机构,加强立法、管理、培训等基础工作,开展了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修等重要环节的监察管理,形成了特种设备许可制度的雏形,使安全监察工作得到比较大的发展。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有了好转,事故明显下降。1966年至1976年的文革动乱期间,安全监察工作又受到严重冲击,各级安全监察机构被撤销,专业干部被下放或调离,大量技术资料丢失,管理措施废弃,致使当时制造的产品不经检验便安装在生产一线,为其后几年事故的接连发生埋下了隐患。1979年,我国锅炉压力容器万台事故率达到历史最高点(7.9起/万台)。案例:1979年前后,全国连续发生几起压力容器恶性爆炸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如1979年3月28日,河南南阳柴油机厂浴室热水罐爆炸,房屋倒塌,死亡44人,重伤3人,轻伤24人;1979年9月17日浙江温州电厂液氯钢瓶爆炸,死亡59人,中毒住院治疗779人,经济损失63万;1979年12月18日吉林市煤气公司液化气一厂,一台400立方米液化石油气球罐爆炸,死亡32人,伤54人,直接经济损失539万元等等。面对严峻的安全形势,1979年下半年,国务院先后发布若干文件,要求:“必须在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操作、维修、改造等环节上,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遵照国务院批示精神,劳动部恢复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和各省、自治区级安全监察机构建制。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迅速开展工作,两年间制定并颁布了几个重要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法规,培训了大批安全监察干部,成立了专门从事技术检验的检验机构,使监察、检验工作有了新起色。(二)我国安全监察基本制度建立并逐步完善阶段(1982---2003年)1982年2月,根据我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实践和国情,国务院颁布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首次提出我国锅炉压力容器全过程安全监察的基本制度,确定了安全监察工作的方针、内容、方法,明确了安全监察机构的职权,提供了构建安全监察与检验“双轨体制”的法律支持,成为中国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以来的重要立法工作里程碑,并为其后十几年的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但是,由于《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仅适用于锅炉、压力容器,不能为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监察提供法律支持。虽然82年以后陆续颁发了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如1991年劳动部颁发《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6月29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等),这些特种设备仅依据行政规章开展安全监察工作,实施较为困难。1998年,随着政府机构改革深化,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承压类和电梯、起重等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职能整体从劳动部划转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专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2001年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合并,成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2002年总局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改称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强化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工作。直到2003年3月,新的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373号令应运而生,该阶段宣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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