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第二章城乡规划法制建设概述一、我国城乡规划法规建设历程二、城乡规划法规体系三、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体系一、我国城乡规划法治建设的历程法制建设是城市规划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城市规划的必要条件.(一)国民经济恢复时期(1949~1952)(二)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1953~1957)(三)“大跃进”和调整时期(1958~1965)(四)文化大革命时期(1966~1976)(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六)继往开来一、我国城乡规划法治建设的历程(一)国民经济恢复时期(1949~1952)时代背景:医治战争创伤,百业待兴。城市建设任务:整治城市环境、改善居住条件、增设设施等。城市管理:增加建制市,建立城市建设管理机构。1951年2月,中共中央在《政治局扩大会议决议要点》中指出:“在城市建设计划中,应贯彻为生产、为工人阶级服务的观点”。明确规定了城市建设的基本方针。当年,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基本建设工作程序暂行办法》。1952年8月,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建筑工程部1952年9月,召开了新中国建国以来第一次城市建设座谈会。一、我国城乡规划法治建设的历程第一,建立和健全城市建设管理机构。第二,开展城市规划工作,要求制定城市远景发展的总体规划,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编制城市规划设计与修建设计程序(初稿)》进行。各城市都要建立城市规划工作。第三,划定城市建设范围。第四,对城市进行分类排队。按性质与工业建设比重分为四类:第一类,重工业城市:北京、包头、西安、大同、兰州、成都等8个城市;第二类,工业比重较大的改建城市:吉林、鞍山、抚顺、沈阳、哈尔滨、太原、武汉、洛阳等14个城市;第三类,工业比重不大的旧城市:天津、上海、大连广州等17个城市;第四类,除上述39个城市外的一般城市,采取维持的方针。一、我国城市规划法治建设的历程(二)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1953~1957)一个有计划、有步骤建设的新时期。国家的基本任务是,集中主要力量进行以前苏联援助的156个建设项目为中心的、由694个建设单位组成的工业建设,以建立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初步基础。1953年3月,在建工部设城市建设局,主管全国的城市建设工作。1953年5月,中共中央发出通知,要求建立和健全各大区财委的城市建设局(处)及工业建设比重比较大的城市的城市建设委员会。1956年,国务院撤销城市建设总局,成立国家城建部,内设城市规划局。一是加强和健全城市建设机构,加强对城市规划和建设工作的领导。1953年6月,周恩来总理指示:“城市建设上要反对分散主义的思想”,“我们的建设应当是根据工业发展的需要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1954年6月,建工部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城市建设会议。会议着重研究了城市建设的方针任务、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明确了城市建设必须贯彻国家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为国家社会主义工业化,为生产、为劳动人民服务。并按照国家统一计划,采取与工业建设相适应的“重点建设、稳步前进”的方针。1955年11月,为适应市、镇建制的调整,国务院公布了城乡划分标准。1956年,国家建委颁发的《城市规划编制暂行办法》。这是新中国第一部重要的城市规划立法。该《办法》分7章44条,包括城市、规划基础资料、规划设计阶段、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等方面的内容以及设计文件及协议的编订办法。它以前苏联《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为蓝本,内容与苏联的大体一致。这一时期,政务院还颁布了《国家基本建设征用土地办法》。二是加强城市规划和建设方针政策研究和规范的制定。1953年9月中共中央指示:“重要的工业城市规划必须加紧进行,对于工业建设比重较大的城市更应迅速组织力量,加强城市规划设计工作,争取尽可能迅速地拟定城市总体规划草案,报中央审查。”1954年6月第一次全国城市建设会议决定,完全新建的城市与建设项目较多的扩建城市,应在1954年完成城市总体规划设计,其中新建工业特别多的城市还应完成详细规划设计。到1957年,国家先后批准了西安、兰州、太原、洛阳、包头、成都、郑州、哈尔滨、吉林、沈阳、抚顺等15个城市的总体规划和部分详细规划,使城市建设能够按照规划,有计划按比例地进行。加强生产设施和生活设施配套设施建设,是“一五”时期新工业城市建设的一个显著特点。三是根据工业建设的需要,开展联合选择厂址工作,并组织编制城市规划总之,“一五”期间的城市的发展,已显示出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条件下城市发展的基本特征。一方面,在建设思想上,明确了计划经济条件下城市规划就是国民经济计划和分布生产力工作的继续及具体化,并要求以此为依据,全面组织城市的生产和生活活动,有计划有步骤地建设城市;另一方面,在建设体制上,配套形成了统一规划、统一投资、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分配、统一管理的建设方式,这些都对中国社会主义城市建设思想和实践的早期形成和发展,产生了重大的积极意义。一、我国城乡规划法治建设的历程(三)“大跃进”和调整时期(1958~1965)政策背景:1958年,中共第八届全国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确定了“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提出“以钢为纲”的战略方针。提出“赶超英美”的口号。1958年,建工部提出了“用城市建设的大跃进来适应工业建设的大跃进”的号召。“一五”期间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重新进行修订。规模过大、标准过高,人口膨胀,设施紧张。城市失控,打乱了城市布局,恶化环境。1960年11月召开的第九次全国计划会议上,草率地宣布了“三年不搞城市规划”。这一决策是一个重大失误,不仅对“大跃进”中形成的不切实际的城市规划无从补救,而且导致各地纷纷撤销规划机构,大量精简规划人员,使城市建设失去了规划的指导,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失。经过几年调整,城市建设刚有一些起色,但“左”的指导思想对城市建设在决策上产生的错误,并未得到纠正,甚至在某些方面还有进一步的发展。1964年和1965年,城市建设工作又连续遭受了几次挫折。这主要表现在:一是不建集中的城市。二是1964年“设计革命”。三是取消国家计划中城市建设户头。1961年1月,中共中央提出了“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一、我国城市规划法治建设的历程(四)文化大革命时期(1966~1976)无政府主义大肆泛滥,城市建设造成了一场历史性的浩劫。1、停止工作1966年下半年至1971年,是城市建设遭受破坏最严重的时期。“文化大革命”一开始,国家主管城市规划和建设的工作机构即停止了工作,各城市也纷纷撤销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机构,下放工作人员,城市建设的档案资料大量销毁,使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形成了极为混乱的无政府状态。一、我国城乡规划法治建设的历程(四)文化大革命时期(1966~1976)2、见缝插针1967年1月,国家建委在《关于1966年北京地区的建房计划审查情况和对1967年建房计划的意见》中,提出了北京市“旧的规划暂停执行”。并且规定:“1967年的建设,凡安排在市区内的,应尽量采取‘见缝插针’的办法,以减少占土地和少拆民房”,要求“干打垒”建房。这个文件下达后,给北京的城市建设带来极大危害,并且影响全国。这一时期,由于城市建设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到处呈现了乱拆乱建、乱挤乱占的局面。园林、文物遭到大规模破坏,私人住房被挤占,工厂进山、人洞,不建城市,给城市规划和建设事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影响深远。一、我国城乡规划法治建设的历程“文化大革命”后期,在周恩来和邓小平同志主持工作期间,对各方面工作进行了整顿,城市规划工作有所转机。1972年,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建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几项意见》,其中规定“城市的改建和扩建,要作好规划”,重新肯定了城市规划的地位。1974年,国家建委下发《关于城市规划编制和审批意见》和《城市规划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终于使十几年来被废弛的城市规划有了一个编制和审批的依据。“文革”后期,城市规划虽然有了一定的转机,但由于“四人帮”的干扰和破坏,下发的文件很多并未得到真正执行,城市规划工作仍未摆脱困境。总之,“文革10年,城市规划工作所遭受的空前浩劫,造成了许多难以挽救的损失和后遗症。一、我国城乡规划法治建设的历程(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1977~1999)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把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以这次会议为标志,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阶段。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颁布实施为标志,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1977—1989年)1978年,3月国务院召开了第三次城市工作会议,中共中央批准下发执行会议制定的《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一是强调了城市在国民经济发展史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指出要控制大城市规模,多搞小城镇,城市建设要为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作出贡献。二是强调了城市规划工作的重要性。编制和修订城市的总体规划、近期规划和详细规划。三是解决了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来源。为缓和城市住房的紧张状况,在对城市现有住房加强维修养护的同时,要新建一批住宅。四是强调城建队伍建设这次会议对城市规划工作的恢复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1979年3月,国务院成立城市建设总局。一些主要城市的城市规划管理机构也相继恢复和建立。国家建委和城建总局,在总结城市规划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经过调查研究,开始起草《城市规划法》。国家建委于1980年12月正式颁发了《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和《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两个部门规章。这两个规章的颁行,为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提供了法律和技术的依据。1984年国务院颁发了《城市规划条例》。标志着我国的城市规划步人法制管理的轨道。1988年建设部在吉林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城市规划法规体系研讨会,提出建立我国包括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在内的城市规划法规体系。这次会议对推动我国城市规划立法工作,制定城市规划立法规划和计划奠定了基础。第二阶段(1990—1999年)1990年4月1日,新中国第一部城市规划专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正式施行。这是新中国城市规划史上的一座里程碑,标志着我国在规划法制建设上又迈进了一大步。与《城市规划法》相对应,在其前后,还颁布实施了一系列与之相关的国家大法,如《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房地产管理法》、《文物保护法》等,与《城市规划法》一道,共同担负起规范城市土地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等各方面的社会活动。90年代的城市规划立法,以《城市规划法》为核心,形成了多层次、全方位的特点。一是加强城市规划实施管理。二是健全规划管理体制。三是加强和充实城市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管理。四是加强城市规划编制的科学性。总之,这一时期城市规划法制建设初步形成了体系框架,在内容上具有总结以往经验,并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具有一定开创性的特点。1990年建设部颁发《关于抓紧划定城市规划区和实行统一的“两证”的通知》。1991年建设部、国家计委共同颁发《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1992年建设部颁发《关于统一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通知》,建立了“一书二证”制度。从1990年起,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城市国有土地的有偿使用,为将国有土地出让转让纳入城市规划管理,在新的经济条件下加强和改善规划管理,建设部于1992年颁行了《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随着科技的发展,城市地下空间逐渐被开发利用,建设部于1994年又颁发了《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的通知》1992年国务院批转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请示》,强调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逐步建立、健全各级城市规划管理机构,培养城市规划专业人才。199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再次重申要充分认识城市规划的重要性,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规划管理权必须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行使,不得下放管理权,从而保证城市规划的统一实施、统一规范。1990年建设部颁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建管理监察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对违反城市规划法的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督检查。1992年又颁发了《城市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