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专业施工图审查中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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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部分建筑专业建筑专业施工图审查中常见问题施工图审查工作开展以来,在施工图审查单位和设计单位共同努力下,设计文件的质量不断提高,设计深度不断完善,设计中不符合有关规范规定的情况逐渐减少。但由于设计规范不断更新,一部分设计人员对新规范或规范中新变更的内容不熟悉,以及对一些不常用到的规范容易忽略,设计文件中仍有一些问题。现将这些问题简要归纳,按照设计深度、建筑防火设计、屋面及地下室防水设计、无障碍设计内容、建筑安全防护、建筑节能和其它问题分别叙述如下:一、设计深度1、施工图设计中,总平面设计内容不全、深度不够。任何一个单体工程都不可能孤立存在,它必然与建设场地的地理位置、自然环境等因素有关。而且,每一个单体建筑都要与四周的原有建筑、或者是同期建设的其它建筑发生关系。这些关系都应在总平面设计中反映出来。另外,还有交通、人流、物流、消防等有关的重要问题,都是总平面设计要考虑的问题。因此、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具体规定了总平面设计的深度要求。但部分设计文件达不到该规定的要求,个别项目设计文件设计深度严重不足。在总平面图中只表示了该建筑的位置示意,其用地范围、道路名称、道路红线、建筑控制线等不详。设计建筑与周边原有建筑关系不清,原有及设计道路(包括消防车道)位置、建筑物室内外地坪及四周道路标高不清。以上问题,设计应根据设计深度规定完善,特别是有关建筑环境、消防安全等方面设计不应遗漏。2、单体工程建筑设计内容不全、设计深度不够。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设计总说明内容不全、过于简单。甚至连一些重要的内容如建筑物设计使用年限、建筑耐火等级、建筑屋面防水等级、地下室防水等级等内容都没有交代。2以上内容都是根据不同的建筑类别、建筑重要程度以及建筑使用要求而确定的。而且,不同的等级标准,其相应的工程做法也不相同。如果这些设计等级不明确,将无法判断采用的工程做法是否满足要求。(2)、建筑各主要部分的工程做法、室内外装修做法交代不清或过于简单。工程做法是建筑施工依据,应当具体、准确,没有歧意。而有的工程设计不重视这点,工程做法叙述过于简单,如装修做法仅写为“涂料墙面”、“面砖墙面”、“水泥地面”等等;或者为“见某某图集”、“参照某某图集”等。工程施工时无法了解设计人的设计要求,无所适从。(3)、平、立、剖面图中应当包含的内容不全,缺少详图。由于图纸所含内容不全面,有漏项,不能清晰反映工程设计的全部内涵;不能准确反映建筑物的平面关系、空间关系。这不仅给准确指导施工带来麻烦,而且对判断设计文件是否满足规范条文(特别是有关安全防护、防火、防水等方面)要求带来困难。二、建筑防火设计1、建筑耐火等级的确定与建筑物性质不相应,或者建筑物工程做法采用的建筑构件耐火极限与建筑耐火等级不相应。建筑耐火等级应根据建筑物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因素而决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对不同的工业及民用建筑耐火等级确定原则作了规定,设计时应据此合理确定,不能过高或过低。过高易造成浪费,过低则不能满足消防要求,造成安全隐患。另外,GB50016—2006第3.2.1、5.1.1条;GB50045—95第3.0.2条分别对各类建筑在不同的耐火等级要求时各种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作了明确规定。设计时,当建筑耐火等级确定后,要注意建筑构件的材料及厚度尺寸能否达到规定的耐火极限要求。当采用一些轻质材料时,应特别注意。2、总平面设计中,建筑防火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条文对各类不同性质建筑的防火间距作了相应的规定,设计中一般能够按照要求执行。往往容易忽略的是规范中关于“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突出可燃构件时,应从其突出的部分外缘算起”的规定。以及在一些3防火间距达不到规定值时必须满足的条件。这些特定条件,GB50016—2006第3.4.1、3.4.5、3.4.8、3.5.3.、5.2.1条以及GB50045—95第4.2.1、4.2.2、4.2.3、4.2.4等条文中有所规定。3、在工业厂房或仓库设计中没有注明该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等级”。对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仓库)没有采取防爆措施。在工业厂房和仓库的防火设计中,厂房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以及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是设计的重要依据。其建筑物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建筑物内防火分区的划分以及安全疏散等都要根据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等级”来确定。设计时一定要根据厂房内生产的工艺流程、采用的原材料及产品的燃烧性能、仓库内储存物品的类别等因素确定合理的“火灾危险性等级”;并根据不同的“火灾危险性等级”按照规范有关条文采取相应措施。对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仓库),应针对其特殊危险按照规范规定采取相应的防爆、泄压等安全措施。4、在多层建筑中,一层门厅隔墙的耐火极限和隔墙上门窗的耐火等级不符合规范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7.2.3条规定了对建筑门厅隔墙及隔墙上门窗防的火要求: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h,门窗应为乙级防火门。设计时应按此要求处理。5、多层建筑中非住宅建筑的厨房隔墙和隔墙上门窗的耐火等级偏低,不符合规范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7.2.3条规定了对非住宅建筑隔墙及隔墙上门窗的防火要求: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h,门窗应为乙级防火门。这与住宅设计要求不同,因此在公建或公寓、宿舍等非住宅建筑中设有厨房时,应满足该条要求。6、防火分区间防火墙上开设的门窗耐火等级不符合规范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7.1.5条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第5.2.3均规定了如果在防火墙上需开设门窗时,应设置固定的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如采用乙级防火门便不满足要求。7、当采用防火卷帘作为防火分区间的分隔时,没有明确防火卷帘的耐火极4限要求,仅注为“甲级防火卷帘”或“特级防火卷帘”。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7.5.3条规定,当防火分区间采用防火卷帘作为分隔时,应明确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h。而且、当卷帘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时,应明确其耐火极限符合“门和卷帘耐火实验方法”GB7633有关背火面温升的判定条件。8、在住宅建筑的防火设计中,在带商业网点住宅、带跃层住宅、商住楼、综合楼中的住宅等情况时,建筑防火设计、安全疏散等不符合规范要求。“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9.1.6条规定“住宅建筑的防火与疏散要求应根据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同时对住宅建筑的层数如何确定作了明确规定。所以,当上述类型的建筑自然层数为9、11、18层时,按该条规定的层数计算方法,其防火设计的“层数”可能超过9层、11层或18层。此时如按“自然层”要求进行防火设计,将造成设计依据的规范不对(自然层为9层时),或建筑安全出口、疏散楼梯、消防设施等达不到相关规范要求。9、对有固定座位等标定使用人数以外的建筑的安全疏散设计不准确。对于“无标定人数”的建筑,应按“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3.7.1条规定按有关规范或经调查分析确定合理的使用人数,并以此为基数计算安全出口宽度。10、在洁净厂房设计中,洁净区与非洁净区、洁净区与室外相通的门不符合规范要求。“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01第5.2.9条规定了洁净区与非洁净区、洁净区与室外相通的安全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加闭门器。安全疏散门不应采用吊门、转门、侧拉门、卷帘门以及电控自动门。对于这些特殊的规定往往容易忽略,应加以注意。三、屋面及地下室防水设计1、在屋面防水设计或地下室防水设计中,不明确防水设计等级、防水等级与建筑性质不符、或工程做法与设计确定的防水等级不相应。在“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04第3.0.1条明确规定了“屋面工程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以及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按不同等级设防”并对不同防水等级实用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5范”GB50108—2001第3.2.2条也规定了“地下工程的防水等级,应根据工程的重要性和使用中对防水的要求”确定,同时也明确了不同防水等级的实用范围。设计中应按该条文规定确定合理的屋面和地下室防水等级,并在设计中采用与该防水等级相应的防水材料及工程做法。2、地下工程防水设计中设计内容不全,如未交待防水砼的抗渗等级、选用的防水材料类别及技术指标、以及工程细部构造的防水措施等内容。GB50108—2001第3.1.8条明确规定了地下工程防水设计的内容应包括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防水砼的抗渗等级和其他技术指标,质量保证措施;其他防水层选用的材料及其技术指标、质量保证措施;工程细部构造的防水措施,选用的材料及技术指标,质量保证措施;工程的防排水系统,地面挡水、截水系统及工程各种洞口的防倒灌措施等。设计应按该条要求的范围明确相关做法。3、屋面排水设计中,排水坡度标注不全,或排水坡度偏小、不符合规范规定。“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04第4.2.2;4.2.3;4.2.4条中对屋面、天沟、檐沟等处的排水坡度作了明确的规定,设计中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按规范条文规定执行。4、在工业厂房屋面采用金属压型板时屋面坡度太小。在工业厂房,特别是大跨度厂房的屋面设计时,采用金属压型板材料越来越多。有的工程设计时屋面排水坡度太小,不利于屋面排水。此种屋面排水坡度多大为宜,虽然“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04中没有具体规定,但在“机械工厂建筑设计规范”JGJ7—96中有所规定。该规范第3.7.3条规定“金属压型板屋面坡度宜为5%~20%,在腐蚀环境中屋面坡度应大于10%”。设计时可按此规定执行。四、无障碍设计内容1、无障碍设计内容不全。特别是当有无障碍设计要求的建筑没有电梯时不注意垂直交通(楼梯)的无障碍设计。有部分设计人员认为,既然建筑内没有电梯,轮椅无法上楼,所以楼梯部分的无障碍设计也就没有必要,这种理解是不全面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的“总则”里明确说明该规范制定的目的是“确保行动6不方便者能方便、安全使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而“行动不便者”主要为视力残疾者和肢体残疾者,其中“肢体残疾者”除了需要乘坐轮椅的情况外,还有需要借助手杖、拐杖、助行架进行行走的情况。JGJ50—2001中对楼梯踏步高度、宽度、扶手栏杆、安全档台等做法的规定解决了“视力残疾者”和“肢体残疾者”中除了乘轮椅者以外的“行动不方便者”的垂直交通问题。所以,设计时仍要引起重视。2、在建筑入口等地面有高差处,或者不同的地面装修交接处,设计做法不符合无障碍要求。根据“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第7.3.3条规定,在上述情况下,地面设计时,应相互取平;如因其他原因需设高差时,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面过渡。3、建筑入口处台阶平台宽度未标注,或者设计的平台净宽度不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第7.1.3条规定了不同类型建筑物入口处为满足轮椅通行所需的平台最小宽度要求。设计时应根据本工程类型确定符合规范要求的平台宽度。4、在有无障碍要求的建筑中采用普通弹簧门。门的净宽不满足无障碍通行条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第7.4.1条规定了供残疾人使用的门“不应采用力度大的弹簧门”,并对不同类型的门规定了最小净宽度。设计时应按此规定。当确需设弹簧门时应明确必须采用力度小的弹簧门。五、建筑安全防护1、在阳台、屋面、走廊等处的栏杆,以及低窗台的防护栏杆设置时,不考虑工程具体情况,栏杆的防护高度均从楼地面起计算。“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6.6.3、6.10.3条,以及“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第3.9.1、4.2.1条均对各类栏杆高度作了明确规定。但应注意的是:当栏杆下部有“可踏面”、或窗台高度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