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澜之家特许经营合同(合同编号:HLJ13832)特许方:(以下简称甲方)地址:电话:被特许方:(以下简称乙方)地址:电话: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授予乙方“海澜之家”品牌产品特许经营权并开设“海澜之家”特许加盟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自愿签订本合同。第一条特许经营1.1甲方特许乙方在浙江省杭州市江千区下沙商贸城东区C-001,C-009号的房屋2间,实际使用面积200平方米的经营场所开设“海澜之家”特许加盟店(以下简称“特许加盟店”),专门销售甲方统一配送的“海澜之家”品牌产品,经营场所之详细建筑位置,使用范围以附件平面图圈定部分为准,未经甲方事前的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变更本条确定的经营场所及位置;1.2甲方将“海澜之家”品牌产品及相关的经营模式以本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乙方在本合同第一条第1.1款的经营场所(特许加盟店)内非独占性使用和经营,乙方须按本合同的约定,在甲方统一的业务模式,经营管理规范下从事“海澜之家”特许加盟店的经营活动。1.3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一条第1.1款、第1.2款将改经营场所内的特许经营权以直接许可的方式授予乙方,乙方不得再向任何第三方转让该特许经营权。甲方有权将本合同规定的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三方。1.4乙方如需在本合同第一条第1.1款的经营场所外一个或多个经营场所获得“海澜之家”品牌产品的特许经营权、开设“海澜之家”特许加盟店时,须就每一个“海澜之家”特许加盟店单独向甲方申请,获得甲方许可后另行签订新的《海澜之家特许经营合同》。1.5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15天内,即在2013年12月6日前以自身名义在当地办理相关的工商、税务、消防等相关许可证照,自筹资金设立特许加盟店,并以此作为获得“海澜之家”品牌产品特许加盟店经营的前提。甲方凭乙方为特许加盟店办理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照发货。1.6甲方与乙方基于本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合作关系,乙方不是甲方的下属单位、代理人或业务代表,乙方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对外开展经营活动。乙方在经营期间必须自我投入、自负盈亏、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缔结合同或约定其他业务,也不得以甲方的名义对外作出任何承诺或保证,不得将“海澜之家”字样,商标,标识作为其商号(字号)或商号(字号)的一部分使用,否则,视为终端违约,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乙方承担。1.7特许加盟店在经营期间只能代销甲方提供的及许可其经营的产品,不能经营(代销)“海澜之家”品牌以外的其他产品。1.8乙方向甲方缴纳特许经营保证金100万元,并于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缴清,此保证金由甲方于合同期满,在确认乙方无违约情况下,并将所以账目结清,交接结束后,无息退还给乙方。1.9店铺(特许加盟店)的装修(含道具布置,门头,相关用品,收银防盗系统、设备设施配备等)由甲方整体策划,统一标准。装修费用由乙方全额承担。1.10甲方全额收到本条1.8款所约定的款项后甲方向乙方颁发盖店铺的“特许经营许可证”作为乙方特许经营成立的依据。1.11甲方按照产品销售价的65%(含税价)与特许加盟店结算,(即特许加盟店营业额的65%归甲方所有)剩余部分为特许加盟店的代销收入,每月甲方按3.8条款的运作方式操作和结算。第二条特许经营合同的期限2.1本合同所约定的特许加盟期限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止。第三条特许经营管理规范双方一致同意,为保证特许加盟店与全国海澜之家特许经营体系的形象、营运、管理的统一性,特许加盟店的内部管理由甲方监督指导。3.1特许加盟店由甲方统一形象策划(包括统一的商标、统一的店面厅房形象、统一的员工服饰、统一的广告宣传),统一供货,统一销售价格,统一业务模式,统一服务规范等。3.2乙方(特许加盟店)在遵照甲方发货清单所列的货品条形码统一销售价的基础上可以视其所在地的物价水平上浮或下浮5%以内,但乙方(特许加盟店)在执行上浮或下浮新的价格前,需事先经甲方书面许可,且,必须第一时间通知甲方更改代销货品的条形码价格,更改代销货品的条形码价格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特许加盟店)承担,在甲方调整好代销货品新条形码价格且发货给乙方(特许加盟店)后,乙方(特许加盟店)方可执行新的代销货品价格并对外出售,否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3.3特许加盟店统一使用“海澜之家”包装袋、赠品、宣传单(DM单、POP)等辅料,统一使用“海澜之家”全国联网的ERP系统、防盗系统,其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需自行购买甲方提供的统一型号撬边机,乙方(特许加盟店)员工工作制服由甲方统一配发,由乙方(特许加盟店)承担服装工本费。3.4特许加盟店当地所以广告(含固定广告:如外墙广告、门头广告、户外灯箱广告、车身广告、招牌、指示牌等,软性广告:如电视、报纸等)均由甲方策划并提供图案、光盘,广告等费用由乙方承担。3.5特许加盟店的管理人员、工作人员、营业人员由乙方委托甲方以“海澜之家”特许加盟店的名义统一招聘,培训(包括入职培训、轮岗培训、晋升培训等)和管理,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特许加盟店)承担;经招聘符合录用条件的人员直接与乙方(特许加盟店)产生劳动合同关系。乙方(特许加盟店)必须按经营场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当地政府部门)的规定和特许加盟店的管理人员、工作人员、营业人员等所有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特许加盟店管理人员、工作人员、营业人员的薪资(包括奖金)标准由甲方制定,所有薪资(奖金)等费用均由乙方(特许加盟店)单独承担,乙方(特许加盟店)必须每月按时发放员工薪资,不得无故拖欠、扣押;乙方(特许加盟店)员工必须参加甲方组织的入职培训、轮岗培训、晋升培训等,如乙方违反本条约定的,甲方有权采取包括停止供货等一切措施,直至提前解除本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损失均由乙方承担。3.6甲方可向特许加盟店派出一名职业店长,负责特许加盟店的管理,职业店长在特许加盟店工作期间的工资、奖金、补贴、差旅费用等待遇标准由甲方制定,由乙方(特许加盟店)承担。3.7在特许加盟期内的铺货、补货、调货和应季换货均由甲方根据市场情况统一调配。所有铺货、补货、调货和应季换货的运费均由乙方(特许加盟店)全额承担。所有铺货、补货、调货和应季换货商品的所有权属于甲方。3.8乙方为特许加盟店开设存入营业款的银行专户,每天的营业额及时存入该账户,甲方有权对特许加盟店的银行专户进行监控。营业额的32%归乙方自有账户,68%汇到甲方【其中3%由甲方作为代扣费用,用于甲方代乙方支付乙方(特许加盟店)应承担的运费和非人员工资以外的费用及其他乙方(特许加盟店)应承担的费用,每年结清一次;其余65%归甲方所有】。3.9乙方(特许加盟店)应自行承担特许加盟店的营运费及相关的工商、税务等费用,并承担特许加盟店的定期维护和维修费用。3.10乙方(特许加盟店)不得将“海澜之家”品牌产品、赠品及其他辅料在特许加盟店之外的任何经营场所销售,也不得将非“海澜之家”商标、标识的货品、赠品、货架、道具、包装袋、宣传品等出现在特许加盟店的经营场所内,不得自行提供或使用非甲方提供的任何产品、赠品、宣传品、包装袋等,未得到甲方事前和书面许可,乙方(特许加盟店)不得将“海澜之家”商标、标识等用于其他用途和其他场合,不得对“海澜之家”商标、标识添附和修改。3.11乙方(特许加盟店)不得参与和承接任何公开招标投标类型的团体订购。3.12特许加盟店销售的甲方产品给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的,由甲方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3.13在合同期内,甲方将根据“海澜之家”品牌的发展、市场的变化、顾客的需求以及商业秘密等原因需要对品牌形象、名称、商标、标识、装修、道具、设备设施、经营模式等进行不断完善,乙方积极响应,并承担对特许加盟店进行全部或部分添置、替换、修理或改造的费用。第四条费用及税收4.1乙方(特许加盟店)承担本合同第一条第1.1款经营场所的租赁费用或向商场支付抽成费用、管理费用等,甲方不承担该经营场所的任何费用。4.2特许加盟店经营产生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税务、商检等政府职能部门收取的费用)等均由乙方(特许加盟店)自行承担。4.3特许加盟店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如水、电、汽、物业管理费、卫生费、电话、仓储等所有经营费用均由乙方(特许加盟店)自行承担。4.4特许加盟店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甲方的培训,所产生的培训费(资料费、授课费)由甲方承担,差旅费等由乙方(特许加盟店)承担。4.5特许加盟店的所有员工其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均隶属乙方(特许加盟店),并由乙方(特许加盟店)支付所有费用。第五条甲方保证及责任5.1甲方保证“海澜之家”商标合法注册,保证拥有充分的权利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甲方保证所提供的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符合法定执行标准。5.2甲方严格按照“海澜之家“全国统一规范管理特许加盟店。5.3甲方有责任提供乙方开业前的人员培训和后期培训,协助乙方开业后,在合同期内指导乙方在统一规范的业务模式下从事“海澜之家“特许加盟店的经营活动。5.4甲方保证特许加盟店货品的丰满度,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调整品种并及时换货。5.5甲方有责任处理消费者投诉,产品质量问题由甲方协助处理。5.6甲方保证在对”海澜之家“品牌的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存在欺骗、误导行为,并对此承担法律责任。第六条乙方保证及责任6.1乙方保证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和甲方统一的经营管理规范从事”海澜之家“特许加盟店的经营活动,制止、纠正任何与本合同规定以及甲方统一经营管理规范相违背的行为、活动。6.2乙方(特许加盟店)保证:在合作期间内,不利用经营场所从事违法活动及与本合同内容相违背的经营活动,不经营“海澜之家“品牌以外的产品,不自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与本合同合作形式相同或相似的经营活动,不因其他违法行为或与第三方的经济纠纷导致特许加盟店损失,在合作期内或合作终止后,不泄露合作时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6.3乙方对特许加盟店的从业人员承担法定的义务和民事责任,对特许加盟店从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间或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以任何形式损害“海澜之家“品牌形象或甲方权利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6.4乙方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行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损害性行为发生时及此后甲方通过合同本应该获得的利益损失。6.5乙方保证本合同第一条第1.1款的经营场所在合同期内享有完全合法的使用权,并保证经营场所能达到正常经营的标准。6.6乙方为特许加盟店的开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处理当地工商、税务、物价等行政部门的事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6.7乙方(特许加盟店)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统一零售指导价,除依据本协议3.2条的情况外,若发生有价格打折或变相打折的行为,包括赠品、赠券、抵扣等,第一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偿付3至5万的违约金(甲方可直接从乙方的特许加盟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后3日之内补足保证金)并即刻纠正违约行为;第二次甲方有权采取停止供货等甲方认为合理的措施进行制裁,并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6.8乙方保证不参与和承接任何公开招投标类型的团体订购。6.9特许加盟期间,如果甲方打算购买乙方特许加盟店经营场所的房产权,乙方自动放弃优先购买权。6.10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第七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7.1本合同有效期内,经甲乙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合同或提前解除、终止本合同。7.2若发生地震、水灾、台风等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可提前解除本合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依本款提前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时,双方应当按照实际经营情况,即时结清各项费用,当不可抗力发生时,遭受事件的一方应在事件发生后及时书面通知对方有关情况。7.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其他行为可能对甲方造成损失时,甲方可提前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赔偿损失。7.4乙方在本合同订立后,如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