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石化用化学剂产品质量认可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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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石油石化用化学剂产品质量认可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石油石化用化学剂(以下简称油化剂)产品质量认可工作程序,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产品质量认可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以下油化剂产品的质量认可:(一)钻井液用油田化学剂及材料;(二)固井用油田化学剂;(三)采油(气)用油田化学剂;(四)油气集输用化学剂;(五)石油石化用水处理剂。第三条油化剂产品质量认可只受理油化剂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的申请。第四条生产企业向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所属企业)提出认可申请,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一)《产品质量认可企业申报表》两份(见附件1);(二)生产企业营业执照一份(复印件);(三)产品执行的标准文本一份;(四)质量管理手册或其他质量管理文件(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生产企业附证书复印件)一份;(五)近两年内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监督抽查报告或用户检验报告各一份(复印件)。—2—申请复审、增加认可产品及以往申请认可未获证的生产企业再次申请油化剂产品质量认可的,均需重新报送以上材料。第五条生产企业不得申报含有国际公约禁用化学物质的产品。第六条所属企业应按以下要求向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行文推荐申请认可的生产企业及其产品:(一)原则上不得推荐集团公司产品质量认可目录中已有性能相同或相似的产品,如确有需要目录外企业生产的产品的,须组织专家逐项论证,并提交论证报告;(二)如推荐易燃易爆、含有强氧化剂、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产品,须组织专家审查,并提交审查报告;(三)对证书期满申请复审的产品,应根据产品使用情况进行推荐,未使用过的产品不得推荐;(四)不得推荐连续两次现场评审不合格的企业;(五)推荐截止时间:上半年2月28日,下半年7月31日。第七条所属企业推荐经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批准后,由石油工业标准化研究所(以下简称标准化所)受理并审查生产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满足以下条件视为材料形式审查合格:(一)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认可要求;(二)申报材料合法、有效。第八条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集团公司企业标准的产品,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集团公司企业标准进行检验和发证。第九条执行生产企业标准的产品,由标准化所组织对其标—3—准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按生产企业标准进行检验和发证。标准审查内容为:(一)是否能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与功效;(二)是否使用本行业通用的检测方法;(三)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第十条申报材料形式审查不合格或标准审查通过率低于70%的生产企业不进行现场评审。第十一条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现场评审组、编制评审计划,下达《石油石化用化学剂产品质量认可现场评审通知单》(见附件2)。第十二条评审组进入企业生产现场,依据《石油石化用化学剂产品质量认可现场评审评分表》(见附件3)对生产企业的设备与技术资源、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过程控制、用户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评审。第十三条评审组应按规定程序对生产企业通过标准审查的产品进行抽样,如实填写抽样单,并对所抽样品的代表性负责。若生产企业需抽样的产品在半年内接受过国家或集团公司监督抽检并合格,该产品可不再抽样检验。第十四条评审组应将所抽样品、抽样单和产品标准提交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委托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见附件4)。第十五条评审组应在现场评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同时报送电子版:—4—(一)《石油石化用化学剂产品质量认可现场评审评分表》(每个企业一份);(二)《石油石化用化学剂产品质量认可现场评审企业情况汇总表》(见附件5,每个评审组一份);(三)评审组现场评审总结报告一份。第十六条质检机构应在接到样品30日内,将质量检验报告提交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同时告知生产企业。质检机构对检验结果负责。质检机构如不能按期完成检验工作,应在接到样品10日内提请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协调解决。第十七条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组织召开产品质量认可审定会,审定评审组推荐通过认可的生产企业及产品。第十八条对申报无批量生产能力、无成品出厂检验能力、产品抽样基数少于0.5吨或样品检验合格率未达到95%的生产企业不予通过认可。第十九条符合产品质量认可条件的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行文公布并颁发产品质量认可证书。第二十条对申请产品质量认可未获证的生产企业,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向其下达《石油石化用化学剂产品质量评审情况通知书》(见附件6)。第二十一条产品质量认可证书由集团公司统一印制,分为正本一份,副本两份。生产企业应凭证书原件销售产品。第二十二条产品质量认可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期间增项的产品有效期与原证书相同。申请复审的生产企业应在证书期满—5—前六个月向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提出复审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第二十三条生产企业出现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取销不合格产品的质量认可资格;出现两次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或被发现产品中含有国际公约禁用化学物质的,撤销其质量认可证书,并不再受理其产品质量认可申报。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集团公司质量与标准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石油石化用化学剂产品质量认可实施细则》(质量〔2010〕562号)同时废止。附件:1.产品质量认可企业申报表2.石油石化用化学剂产品质量认可现场评审通知单3.石油石化用化学剂产品质量认可现场评审评分表4.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名单5.石油石化用化学剂产品质量认可现场评审企业情况汇总表6.石油石化用化学剂产品质量认可评审情况通知书附件1产品质量认可企业申报表生产企业(盖章).申报日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1填表说明一、申请石油化工用化学剂产品质量认可的企业,应提交以下资料:1.《产品质量认可企业申报表》一式2份;2.生产企业营业执照1份(复印件);3.申报产品执行的标准文本1份;4.质量管理手册或其他质量管理文件,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生产企业附证书复印件;5.近两年内产品出厂检验报告1份,以及监督抽查报告或用户检验报告1份(复印件)。以上材料同时报送电子版至指定电子邮箱:zjkqm@petrochina.com.cn。其中,《产品质量认可企业申报表》要求是word格式文件;产品执行标准要求是pdf格式文件。《产品质量认可企业申报表》不得空项;企业生产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时,须分别写清;复查和增项的企业须注明已有证书号;产品标准中若有多个型号,须注明所申请的型号,一个型号视为一个产品。二、申报企业要如实填写表中各项内容,保证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伪造、瞒报、弄虚作假。三、备有申报产品0.5吨以上的库存,供评审组现场抽样。四、申报材料受理时间:上半年截至2月28日,下半年截至7月31日。五、申报材料报送单位:石油工业标准化研究所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0号标准化所邮政编码:100083联系电话:010-83597869010-83598824传真:010-83598824六、生产企业填写的《石油石化用化学剂产品质量认可企业申报表》可到推荐企业索取。2一、基本情况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邮政编码企业类型注册资本生产能力吨职工总数上年总产值万元固定资产万元法人代表固定电话手机联系人固定电话手机电子邮箱推荐单位申请类型首次申请到期复查(证书号:)增项(证书号:)管理体系认证标准、时间企业简介:(写清企业成立时间、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主要产品及业绩)主要技术人员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职称学历所学专业固定/聘用3二、主要生产设备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运行状况三、主要检测设备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技术参数4四、申报产品情况序号申报产品名称及型号产品执行标准代号商标上年产量主要用户名称5五、石油石化用化学剂产品质量认可申报企业近三年业绩时间产品名称销售量(t)用户合同号注:时间为自申报日之前三年石油石化用化学剂产品质量认可企业申请递交文件资料目录序号文件资料名称份数7附件2石油石化用化学剂产品质量认可现场评审通知单No:油化质认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产品质量认可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决定,自月日至月日,对第批申请石油石化用化学剂产品质量认可证书的企业进行现场评审。请各评审组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石油石化用化学剂产品质量认可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现场评审工作。于年月日前将评审资料报送集团公司质量与标准管理部。评审组组长:组员:被评审企业:(盖章)二○年月日1附件3石油石化用化学剂产品质量认可现场评审评分表被评审企业:年月日项目检查内容标准分评审结果评审记事总计单项单项总计设备与技术资源1.具有足够的、配套的生产设备和批量生产能力45202.按技术标准配备足够的检验仪器设备,能保证原材料入厂、生产过程控制和成品出厂检验的需要133.技术人员的配备满足生产要求,并能在现场指导生产54.检验人员经过适当培训,持证上岗55.生产现场清洁整齐,并有安全防护措施,做到文明生产2质量管理体系1.根据企业实际编制了质量手册或其它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质量管理体系的内容满足质量管理的需要2052.严格执行质量管理体系的有关规定,各种质量体系运行记录齐全33.收集并保存与本企业产品有关的必要信息,如: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行业的要求和规定,国家及行业标准等。做到及时更新,保证这些文件现行有效324.在本企业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时,应制定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可操作性强,技术指标不能低于同类产品的行业标准要求;为现行有效版本75.对质量文件进行持续的修改和完善。质量文件的修改有说明和记录2产品过程控制1.对原材料实行进货检验制度。检验记录完整,有可追溯性。对不能进行入库检验的原材料可实行供应厂商确认制度。对供应厂商的确认应有证实的资料,并履行相应的手续3022.对现场生产过程进行监视和指导,必要时应有作业指导书,生产过程要有记录23.对影响产品质量的过程和中间产品,应进行监视和控制。用于过程控制和中间产品检验的设备和设施,安放位置合理,能监视检验实施的有效性。监视和检验有记录64.确保最终产品得到检验,批准放行应履行相应的手续。产品出厂必须有规范的出厂检验报告和出厂检验合格证。检验原始记录要归档保存105.用于生产和产品质量检验的仪器仪表及其它计量器具应按规定进行检定、校验,并在有效期内使用。保证其量值可靠,并能溯源到国家基准26.产品包装符合化工产品包装的要求,能起到产品防护作用。包装上的标识标注清晰、内容完整637.库存产品堆放整齐,有适宜的防护措施,有明显的产品标识和状态标识2用户满意度1.建立了与用户沟通的渠道。注意收集用户的反馈意见。对用户的抱怨或申诉,有处理方法、处理结果和处理记录522.收集并保存用户、质检机构及其它有关部门的检验报告。出现用户验收检验不合格时,制定相应的纠正措施,并实施纠正。验证纠正结果,并有记录13.近三年来有关部门抽检合格。发生抽检不合格时,及时进行整改,并在半年之内向有关部门提出复查申请14.跟踪本企业销售的产品使用情况。对跟踪过程中发现的产品缺陷进行改进。跟踪结果有记录1评审结果综合得分:需要整改的问题:(以条款形式写明)考核意见:评审组长:评审组成员:附件4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名单(一)石油工业油田化学剂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二)石油工业油井水泥及外加剂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三)石油工业原油及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四)石油工业入井流体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五)大港油田集团检测评价中心;(六)川庆钻探工程公司安全环保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七)渤海钻探工程公司钻井液及材料质量监督检验站;(八)大庆石油管理局钻井工程技术研究院油水井封固材料检测试验中心;(九)川庆钻探工程公司工程技术研究院压裂酸化研究所;(十)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天然气研究院气田开发化学实验室;(十一)国家合成橡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十二)其他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1附件5石油石化用化学剂产品质量认可现场评审企业情况汇总表评审组名称:序号企业名称应抽样品数量实抽样品数量申报情况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