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期刊网论禁止不当联结原则作者:李武岳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4年第10期摘要禁止不当联结原则是与合目的性、合理性、比例性等法律价值密切相关的,是一项公法原则、宪法原则、行政法的一般法律原则,在行政法领域中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关键词禁止不当联结原则行政法禁止不当联结原则在行政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以一例为证。据2002年《南方周末》报道,江苏省考生曹志衡2002年被四川大学录取,但村委会及镇政府拒绝为该考生办理《户口转移证》等相关手续,理由是其父曹广明有2400多元的“历年欠费”未交,“结清该户所有陈欠,方可办理子女入学手续”。从行政法学的角度看,镇政府的行为违背了行政法上的重要原则——禁止不当联结原则,镇政府所依据的理由不具有正当性,拒绝办理手续的行为和其依据的理由没有必然的联系。一、禁止不当联结原则的含义及性质分析(一)禁止不当联结原则的含义国内外学者对禁止不当联结原则有诸多论述。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法学者通常在论及附款的行政行为、双务合同、裁量权的行使等方面时提到该原则。德国沃尔夫先生认为,“出售裁量权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的行政义务联结(即不当联结禁止)。”大陆学者在该领域的研究相对较少。学者对该原则名称的表述各异,如不当联结禁止、实质关联性之要求、禁止不当结合原则、联结负担禁止原则等。对禁止不当联结原则的含义的理解,陈新民先生认为,联结负担禁止原则指行政权力在为附款之行政行为时,不得课与本行政处分主要目的不相当之负担。吴庚先生认为,“双务契约之订立须合目的及比例原则且应有实质上之关联即禁止不当结合”。可见禁止不当联结原则是与合目的性、合理性、比例性等法律价值密切相关的。(二)禁止不当联结原则的性质1、禁止不当联结原则是一项公法原则。一般认为,涉及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利之间关系的法律为公法。禁止不当联结原则拘束所有公权力,即立法权、司法权与行政权,因此是一项公法原则。2、禁止不当联结原则是一项宪法原则。所谓宪法原则是指受宪法承认,具有宪法位阶之法律原则。台湾学者赵义德先生从该原则的理论渊源、中国台湾地区所谓“宪法”的规定、对立法行为的规范作用及学术界的看法四个层面论证了禁止不当联结原则为宪法原则的理由。龙源期刊网、禁止不当联结原则是行政法的一般法律原则。所谓行政法上一般法律原则是指能适用于整个行政领域的一般法律原则。禁止不当联结原则具备行政法上一般法律原则的诸多特点:其一,禁止不当联结原则能够适用于所有的行政领域,具备一般性的特点;其二,禁止不当联结原则的内容是抽象的规定,其所使用的“合理关联”、“事理上关联”或“相当性”等概念,在适用时还需进一步具体化,因而其具有抽象性特点;其三,禁止不当联结原则不以法律有明文规定时才能够适用为限,在欠缺实定法明文规定时也可作为补充或调和适用之标准;其四,作为禁止不当联结原则的法理根据的比例原则、依法行政原则,通说均已肯定其为行政法上一般法律原则,那么由此推论而来的禁止不当联结原则也应当属于行政法上一般法律原则。二、禁止不当联结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应用(一)禁止不当联结原则与合理性原则的结合作为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合理性原则包括三项内容:正当性,即正当的目的和动机;平衡性,即平衡各方利益;情理性,即符合客观规律,合乎情理。“合理”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学者对我国的合理性原则的评价为:“我国的合理性原则比英国合理性原则的内容更具抽象性、可操作性较差、标准有点模糊”、“人们对行政合理性原则既难以把握,又难以指导实践,实际上它是用虚幻的理念来制约纷繁复杂的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现实”、“合理性原则没有得到充分的阐释与适用,集中表现为客观、适度、符合理性等众多概括因失之于主观、难以操作而没有或无法使合理性原则得到法律共同体的自觉认知和制度性运用”。禁止不当联结原则具有比例性的特点,因此在实践中实现禁止不当联结原则与合理性原则的结合可使合理性原则更具操作性。(二)禁止不当联结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广泛应用1、行政目的与行政手段的合理联结。行政机关实现行政目的所可采用的行政手段可能有数个,所选择的行政手段与行政目的的达成应有合理联结,即符合妥当性、必要性及狭义比例的要求。2、行政主体给付与行政相对人对待给付禁止不当联结。公法契约中,行政机关与人民间如因缔结公法契约而负有给付与对待给付义务时,应当使给付与对待给付间具有合理正当的联结,防止行政主体出售国家公权力损害公共利益,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免于国家公权力侵害的功能。3、行政裁量中考虑相关因素的联结。行政裁量不是行政机关在裁量空间之内任意或者根据自己的喜好实施的行政活动裁量行为。行政裁量一般要遵守两个规则:一是不得超越自由裁量权的范围(这是对自由裁量权的外部界定);二是在权限范围内必须处理适当、合理(这是对自由裁量权的内部界定),即禁止不当联结。龙源期刊网、公共利益考虑的联结。禁止不当联结原则要求行政主体作出某种行政行为可能侵害人民利益时,必须仔细考量该侵害是否符合公益,不可作与公益无实质上关联的行为,尤其不可以公益之名行侵害人民利益之实。三、结语禁止不当联结原则在行政法领域的适用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在行政法领域中具有普遍的适用性,需要学者进行进一步的研究以推进其在行政法领域的价值彰显。参考文献:[1][德]沃尔夫.行政法(第二卷)[M].商务印书馆,2002.[2]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M].三民书局,1995.[3]赵义德.析论不当联结禁止原则[M].三民书局,1997.(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