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对背信用证和可转让信用证的区别什么是背对背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又称转开信用证,是指出口商(一般为中间商)收到国外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后,要求原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近于原证的新证给另一受益人,由于第二张信用证(新证)以第一张信用证(原证)为保证和基础,所以称为对背信用证。什么是可转让信用证?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金额一次转让或更多其他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与背对背信用证通常用于中间商在实际买主和实际供货商之间的转手交易。两种信用证的形式上,都是由中间商在进口商申请开来的原信用证基础上通过新开证行向实际供货人开立,都同各自原证一起共同完成一笔业务在三个交易商(进口商、中间商和实际供货人)之间两次连续交易的结算。可转让信用证与背对背信用证的区别一、业务流程不同可转让信用证的受益人一般是中间商,第二受益人则是实际供货商。受益人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的授权银行(转让行),向第二受益人开出新证,新证由原开证行承担付款责任。背对背信用证通常由中间商申请开给实际供货商。背对背信用证的使用方式与可转让信用证相似,所不同的是原证开证行并未授权受益人转让,因而也不对新证负责。二、信用证形势不同1、从信用证数量和当事人来看可转让信用证只有一张信用证,一个开证申请人和一个开证行。开证行在开出信用证后应同时对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负责,并且开证行只有在可让的授权下才转能转让,反之则不得转让。背对背信用证涉及两张信用证,两个开证申请人,两个开证行和第一、第二受益人,并且原证的受益人即为新证的开证申请人。两张信用证彼此是独立存在的,两家开证行分别各自的受益人负责。同时,对背信用证可在任何情况下,只要银行同意,都可以一证为基础,开出另一张信用证。2、从信用证的内容来看可转让信用证在转让时,除了允许修改的项目外,其他条款均应与原证完全相同。值得注意的是,第一受益人在转让信用证时,除信用证金额、单价、到期日、最后交单日、装运期可以减少或缩短,投保的保险金额比例可以增加外,其他项目只能按原证条款转让。背对背信用证中第二证(新证)的内容并不受第一证(原证)内容的约束,尤其是可以不出现原证申请人的名称。为了便于对背信用的受益人在规定期限内交来要求的单据后,中间商能在原证期限内更换发票,利用交来的其他单据实现原证受益人的权利,对背证(新证)的条款与原证可有变动。背对背证(新证)的条款与原证可有变动具体表现为:①原证的开证申请人是进口商,新证的开证申请人是原证受益人(中间商);②原证的开证行是进口地的一家银行,新证的开证行是出口地的通知行或者其他银行;③原证的受益人是中间商,新证的受益人是实际供货人;④新证相比较原证,金额单价减少,装运起缩短。三、性质不同1、付款性质可转让信用证的开证行同时要对第一、第二受益人负责,所以只有一次交单付款。背对背信用证中两证的开证行分别各自独立对其受益人负责,因此有两次独立的交单和付款。另外,对背信用证受益人与其原证受益人得到的是不同开证行的付款保证,所以所处的地位和拥有的安全性、保障性是不一样的。2、中间银行承担的风险可转让信用证的转让行由于不承担付款责任,因此面临的风险小。背对背信用证新证的开证行承担的风险相对来说比较大。如果中间商违约,新证的受益人有能提交出合格的单据,新证的开证行将很难从原证开证行那里得到索偿。3、对实际供货商的保证可转让信用证对实际供货商,即第二受益人的保障性不够充分。背对背信用证的实际供货商是新证的直接受益人,并且独立与原证,所以对供货商的保障比较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