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干部管理办法为适应集团公司跨越式发展需要,进一步推进干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精细化,根据《公司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司章程》,经研究,制定本办法。第一章干部配备第一条配备原则:因事设岗,按岗选人,精简高效。第二条职数规定:处级单位200人以上的配处级3—5人、200人以下的单位配处级1—3人;科级单位80人以上的配科级2人,80人以下的配科级1人。主任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统计师、政工师等)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不占单位职数。第二章干部选拔第三条选拔条件(一)政治上可靠,能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以及集团公司的各项决策决议,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够认真调查研究,把集团公司的各项决策同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工作实绩突出;(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有全局观念,善于维护班子团结,能够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员工服务;(四)求真务实,清正廉洁,以身作则,人品端正,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组织协调能力;(五)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熟悉拟任职务的工作业务,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较强,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六)身体健康。第四条选拔资格(一)副科级干部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文化水平,2年以上工龄,年龄在40岁以下。正科级干部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水平,3年以上工龄,年龄在45岁以下,在副科级岗位工作2年以上。副处级干部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水平,助理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工龄,年龄在50岁以下,在正科级岗位工作2年以上。正处级干部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水平,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工龄,年龄在50岁以下,在副处级岗位工作2年以上。高管以上任职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水平,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10年以上工龄,年龄在50岁以下,在正处级岗位工作2年以上。在专业技术部门任职的正副科级、正副处级干部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二)担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等的相关规定。(三)对少数因工作特殊需要,德才兼备和工作实绩突出,懂经济、善管理的优秀年轻干部,可破格提拔。第五条选拔程序基本程序是:后备干部确定→推荐和提名→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形成考察材料→组织部门提出初步意见→上会研究确定。(一)各单位和组织部门要注意后备干部的培养,各级干部均应从各级后备干部中选拔,并按《集团后备人才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加强后备干部管理。(二)推荐和提名(1)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提名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提名副总经理、三总师、副三总师和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对其他岗位,他们拥有当然的推荐提名权。(2)委派到独资、控股、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人选由董事长提名。(3)单位可从后备干部中书面向组织部门推荐拟任干部,推荐时填写《推荐干部登记表》,并盖章,经公司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组织部。推荐失察主要领导应负相关责任,予以追究。(4)副处级以上干部个人可从后备干部中向组织推荐拟任干部,推荐时必须如实负责地写明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德才表现、群众基础、工作实绩和适任职务,填写《推荐干部登记表》,署名后交组织部。推荐失察应负相关责任,视情况予以追究。(5)个人可以自荐,自荐时,自荐者应向组织部门如实写明个人思想工作情况、个人特长、适任职务和任职目标,并署名。(6)组织部门应根据日常掌握情况,提名拟任干部人选。(7)组织部门将被推荐和提名者进行比较、筛选、确认。(三)确定考察对象公司根据职数要求,从组织部门确认的拟任人选中,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四)组织考察(1)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组织部门要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其工作实绩。(2)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考察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高,有较为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考察人员要做到公道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3)考察工作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查阅档案及相关资料等方式,同时注重与平时考核的有机结合,客观、全面地考察和评价干部。(五)形成考察材料考察结束后,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要能够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情况,考察人员要签名。考察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基本状况;(2)主要经历,主要包括工作经历、学习经历;(3)政治表现;(4)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个人主要特长;(5)主要缺点和不足;(6)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六)组织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组织部门根据考察情况,进行拟任职务胜任程度的分析比较,并提出初步意见,及时向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汇报。对现任干部考察,如发现不胜任现职的,应实事求是地提出免去现职或调整现任岗位的意见或建议。(七)上会研究确定(1)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在听取组织部门的考察汇报后碰头研究,取得基本一致意见,并及时征求公司分管领导、班子其他有关成员的意见后,再组织召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2)党群系列正副科级、正副处级干部任免经公司党委会议研究决定。行政系列正副科级、正副处级干部聘任与解聘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公司高管的聘任与解聘以及委派到独资、控股、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人选经董事会会议表决决定。(3)党委会、经理办公会在讨论干部任免时,其成员应全部到会,如因故缺席,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最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在讨论中,如果争议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不得草率决议。如果原拟任人选被否决,会上不得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应按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拟任人选。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4)党委会、经理办公会在有关干部任免问题需要复议时,应当经其半数以上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5)党委会、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a、组织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干部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情况和任免理由等;b、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c、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6)董事会在审议高管任免和委派到独资、控股、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人选时,按《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议、表决。第六条选拔方式除民主推荐、按照干部选拔程序选拔正副科级、正副处级干部外,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另一种重要方式,应积极探索。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符合干部选拔条件。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领导下进行,由组织部门组织实施,并经过下列程序:(一)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二)报名与资格审查(须进行民主测评);(三)统一考试;(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五)党委会或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第三章干部任免第七条坚持任职谈话制度。讨论决定后,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应分别对高管、党群系列、行政系列干部及时进行任职谈话,宣布任免结果,指出缺点和不足,提出希望和要求,特别是廉洁自律方面。谈话可集体进行,也可个别进行。第八条实行任前公示制度。凡属提拔的干部都要在全公司范围内公示,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7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方可发文公布。公示期间,有群众反映影响提拔使用的问题,要认真核查,在没有查清之前,不办理任用手续。第九条发文方式。党群系列干部以公司党委文件任免,行政系列干部用公司文件以总经理名义聘任或解聘,高管人员以董事会文件任免,委派到独资、控股、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人选以董事会文件推荐。第十条实行试用期制度。凡属提拔的干部,试用期均为一年,任用文件上要注明。试用期内不提拔,不调任,一般不安排从事其他临时性工作,享受所任职务的政治生活待遇。试用期满后,经组织部门考核和公示,董事会、党委或经理办公会在1个月之内作出是否正式任用的决定,经考核胜任的,任职时间从试用之日算起;不胜任的,予以免职,另行安排工作,并按新岗位重新确定待遇。第十一条材料归档。凡属提拔的干部,组织部及时填写《干部任免呈报表》,装入个人档案。公司纪委及时进行廉政谈话,建立个人廉政档案。第四章交流与回避第十二条干部交流(一)交流的对象: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单位或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二)交流范围:正副科级、正副处级干部。其中财务、供应、销售、组织人事等岗位负责人一般3—5年要重点进行交流。(三)干部交流应本着“用其所长,避其所短”的原则,可以在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之间进行交流。第十三条干部回避(一)任职回避(1)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干部,不得在同一领导班子任职;一方担任领导,另一方不得在其分管单位任职。(2)一般由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个别因工作需要和其它特殊原因,也可以由职务较高的一方回避;职务级别相同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具体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二)公务回避(1)各级干部在办理任免调配、组织处理、调整工资、就业、入党、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等工作中,凡涉及本人和与本人构成回避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指使或暗示他人进行干预,施加影响。(2)干部考察人员在干部考察中涉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第五章干部诫勉第十四条诫勉对象与范围高管及以下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诫勉:(一)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在工作绩效、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明显问题,造成不良影响,但不构成纪律处分的;(二)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因个人主观原因造成工作重大失误、带来较大损失的;(三)缺乏大局意识,和班子其他成员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领导班子团结,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在干部考察考核中,职工群众意见较大、反映问题较多、经考核小组考核认定为基本称职的;(五)在干部年度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中,测评结果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数达到或超过总票数的30%,或不称职票数达到或超过总票数15%的;(六)其他问题需要诫勉的。第十五条诫勉方式诫勉主要采取诫勉谈话和送达《诫勉通知书》方式。对需要诫勉谈话的干部,经党委会研究决定,由党委书记和组织部门负责人与其谈话,说明诫勉事由,指出存在问题和努力方向,同时将《诫勉通知书》送达被诫勉人。第十六条诫勉期限一般为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被诫勉干部在诫勉期间认识深刻,态度较好,并改正错误的,按期解除诫勉。在诫勉期间认识有差距,没有明显改进的或又出现其他问题的,可视情况延长诫勉期半年,延长诫勉期满后,仍无转变的,给予降职、免职处理。第十七条诫勉的其它方面(一)被诫勉人如认为诫勉事由与事实不符,可在接到《诫勉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组织部说明并申请复议,组织部应及时进行复审,经党委审定后将审定意见反馈申请人;(二)被诫勉干部在诫勉期间,不得提拔,不得平级调动;(三)被诫勉干部属后备干部的,取消后备干部资格,两年内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三年内连续两次(不合延长诫勉期)被诫勉的干部,予以降职或免职;(四)被诫勉人诫勉期满后,要实事求是地总结自己在诫勉期间的思想、工作情况,写出解除诫勉申请交组织部。经考核后,由党委研究确定是否解除诫勉。同意解除诫勉的,由党委书记和组织部门负责人送达《解除诫勉通知》;需延长诫勉期的,送达《延长诫勉通知》。第六章考评与淘汰第十八条干部考评(一)方式采取民主评议(测评)与绩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二)民主评议(测评)(1)每年利用职代会对高管以上干部民主评议一次;(2)组织部门每年年底对干部民主测评一次;(3)根据工作需要随时组织有关人员对干部有针对性地进行民主评议(测评)。(三)绩效考核绩效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四)成立考评领导小组,董事长、党委书记任组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