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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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中层干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中层干部人员的管理,推进中层干部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集团公司《领导人员管理办法》、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工作的通知》、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托管单位。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级总经理助理、部门(厂站)正副职。第三条中层干部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四)公司领导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五)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六)依法管理的原则。第二章管理权限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管理权限包括:(一)根据能源公司提名、推荐、及有关规定,选举公司董事长;(二)根据能源公司推荐或提议,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三)根据公司推荐、提议,由总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理助理;第五条公司总经理管理权限包括:(一)提名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副职人选;(二)提名公司总经理助理及部门正、副处长;第三章任职条件第六条公司中层干部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具有搞好国有企业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二)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强;(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第七条公司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下列任职条件:(一)管理人员1、总经理助理具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具有处长累计4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2、提拔担任处长的,应当具有副处长2年以上工作经历;3、提拔担任部门副处长的,应当具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4、大学专科以上学历;5、身体健康。(二)提拔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党章及有关规定的要求。第八条特别优秀的或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适当放宽任职条件。第四章职数和任期第九条公司经理班子职数根据公司章程确定,一般不超过7人。公司等基层党委由5~7人组成,书记1人,必要时可设副书记;总支、支部委员会由3~5人组成。第十条公司党委、总支、支部委员与董事会、经理班子成员严格实行交叉任职,书记原则上由行政负责人兼任。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第十一条公司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经理班子任期由董事会确定,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基层党委每届任期4年,总支、支部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可连任。第五章选拔任用第十二条选拔公司领导干部,主要采取组织选拔、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方式进行。第十三条组织选拔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沟通酝酿;(二)通过民主推荐等方式确定考察对象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三)组织考察,全面考察其业绩、素质、能力和廉洁从业等方面的情况。考察主要采取个别谈话和民主测评等方式,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和周围群众的意见,听取被考察人的工作述职;(四)征求考察对象所在公司党委(支部)、纪检监察等方面意见;(五)综合分析,提出任用意见;(六)集体讨论决定。由党委或经理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七)公示任命。第十四条公开招聘和竞争上岗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面向社会或在公司内公布职位、职责、任职条件及有关要求;(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对其知识、能力、素质、心理健康等方面进行测试;(四)根据测试结果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同时对竞争上岗人员进行民主测评和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五)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六)集体讨论决定;(七)对面向社会招聘人员进行背景调查;(八)公示任职。第十五条对通过公开招聘和担任公司领导人员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试用职务的,正式任职,其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第十六条公司领导人员与能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由能源公司对其社保关系、档案关系进行管理,工资福利及组织关系由子公司进行管理。第十七条公司领导人员违反任职回避规定和公务回避规定,使本人、亲属、亲属所在单位或合伙人获取不正当利益,使国家、企业利益受到损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考核评价第二十条对管理人员考核按照公司绩效考核办法进行。第二十一条建立公司领导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公司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二)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三)违反财政金融制度或者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四)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工作程序或者办事规则,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五)因经营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六)因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七)因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八)对安全、质量、环保等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的;(九)对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明显损害国家、出资人、企业的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董事本人表决时未投反对票的;(十)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第七章退出第二十二条公司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予以免职(解聘)或者撤职:(一)因严重违纪违法被追究责任的;(二)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三)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四)连续两个年度在考核评价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第二十三条领导干部免职、撤职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公司管理权限的,(一)由公司提出免职或撤职的,按下列程序办理:1、征求本级领导班子、党委、纪检监察等方面意见;2、经党委、经理办公联席会议或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三)领导干部接到免职或撤职通知后,应当在2天内完成工作交接。子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总经理在能源公司离任审计完成后方可离任。第二十四条领导干部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应当退休并及时办理退休手续。领导干部退休后,不得在原任职企业及所出资的企业担任任何领导职务;离职或者退休后3年内,不得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因工作需要在其他企业担任职务的,应当事先征求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后按照管理权限报批。第二十五条领导干部在能源公司正式批复辞职、解除劳动合同之前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超过5天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因擅自离岗造成经济损失的,需进行赔偿。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六条中层干部任免坚持谈话制度,凡职务变动能源公司领导需与当事人谈话。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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