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西安工程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促进学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学校研究生培养质量,保证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章开展,确保评审质量和评审结果的权威性,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1号)等文件,以及陕西省教育厅、财政厅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章奖助学金设置第一条研究生奖助学金包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学校专设的各类奖学金(新生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等)、企业在学校设置的其它各类奖学金、助学金等。第二条研究生奖助学金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资金、学校自筹资金和企业捐助资金等,由学校按有关规定或协议使用。第三章申请条件第三条研究生奖助学金申请条件:申请范围限于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符合以下条件的,在册、在校、在读全日制(全2脱产学习)研究生。(一)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5、在校脱产学习,能够依照培养计划和导师安排正常开展学习、科研和实践工作;6、各项奖助学金规定的其它条件。(二)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奖助学金参评资格:1、参评当年规定期限内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2、参评当年规定期限内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3、参评当年规定期限内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4、档案未按时转至学校者;5、有固定工资收入者;6、录取类别为定向(委培)研究生者;7、当年毕业的研究生;8、恶意拖欠学校学费、杂费者。(三)获得学校新生奖学金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者,亦可同时申请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学校专项奖学金,以及校内其它各类研究生奖助政策的资助。(四)研究生在学制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奖助学金,但获奖成果不能重复使用。超出学制年限(含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具备参评资格。(五)在学制年限内因国家和学校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3的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参评资格;因私出国留学,或因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参评资格。第四章评审标准、办法及发放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为奖励在思想品德、科研、学习和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取得优异成绩的拔尖创新人才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评审条件与范围1、必须满足第三章的各项规定条件;2、评审当年规定期限内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门课程与培养环节(如学位课程、开题、中检等)不能出现不及格或补考记录;3、评审当年为二年级、三年级的研究生。(二)奖励标准20000元/人·年(一次性发放)。(三)评审名额依照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学校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分配到各基层培养单位,按年级分比例评审(具体执行学校当年下发的评比安排意见)。名额分配原则综合考虑学科专业(领域)分布、在校生规模和科研创新成果等因素,重点向培养质量较高的基层培养单位、优势特色学科、科研创新成果突出的领域倾斜。(四)评审办法1、量化排队,综合评定二年级研究生量化办法以当年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为主,参考科研成果排队评比;三年级研究生量化办法以当年研究生中期考核成绩为主,参考科研成果排队评比。2、分类考核,科学评定4评审时对学术型研究生,可侧重考察申请者的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可侧重考察申请者的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3、激励为主,形式多样为保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研究生的质量,扩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影响力和激励引导作用,各基层培养单位评审工作可增加有助于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竞赛、公开答辩等环节,实行差额评选。第五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奖励在思想品德、科研、学习和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优秀,取得较好成绩的优秀研究生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评审条件与范围同第四章第四条之第(一)款。(二)奖励比例与标准根据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研究生收费标准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及奖励标准(见表1)。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根据当年实际情况可进行动态调整。表1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比例与标准等级比例标准(元/人·年)备注一等50%8000分春季、秋季两次发放二等30%6000三等20%4000(三)评审名额依照上级主管部门划拨学校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经费总额,按比例计算各等级人数,再分配至各学院评比(具体执行学校当年下发的评比安排意见)。5(四)评审办法同第四章第四条之第(四)款。第六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设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一)资助条件与范围1、必须满足第三章的各项规定条件;2、在册、在校、在读的一、二、三年级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3、资助当年规定期限内的学位课不能出现2门次(含)不及格课程,或者重要培养环节(如开题、中检、中期考核等)出现不合格;(二)资助标准6000元/人·年,按月发放,500元/人·月,一共12个月。(三)评审办法研究生本人申请后,所在基层培养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之条件审核后,确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名单,公示后报研究生部审批。第七条研究生新生奖学金为吸引优质生源,鼓励推荐免试生、以及优秀考生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紧缺专业,学校设立研究生新生奖学金。(一)评审范围和条件依据当年学校的招生优惠政策确定,并综合考虑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兼顾其在本科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破格录取、定向(委托)培养、同等学力、不脱产学习、非规定专业、非第一志愿、有固定工资收入等类考生,均不享受此政策。(二)奖励标准6学制期限内的全额标准学费(不含住宿费、保险等)。(三)发放办法在学制年限内,分学年冲抵当年应缴的学费。第八条研究生专项奖学金为奖励研究生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学校(或者企业)设立了各种专项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的评定办法,执行设立文件的相关规定(具体按学校当年下发的评比安排意见办理)。第九条奖助学金发放按相关要求由学校按时、按标准发放研究生获得的各种奖助学金。获奖助学金的研究生应珍惜节俭,刻苦学习,勤于钻研,勇于创新,做新时代品学兼优的研究生。获奖助学金后,研究生如发现有以下情况,则受到相应处理:1、如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违反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等行为的,取消获奖资格,停发奖助学金;情节严重者追回已发放部分的奖助金,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2、如出现课程成绩2门(含)以上不及格、或重要培养环节(如中检、中期考核、答辩等)不合格,或违反校纪校规等行为的,停发奖助学金剩余部分。第五章评审机构与管理第十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评审工作。(一)领导小组组成组长:主管校领导副组长:研究生部主任成员:研究生部副主任、财务处负责人、纪委(监察处)负责人、科技处负责人、导师代表1-2人、研究生代表1-2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部,负责有关日常工作。7(二)领导小组职责1、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审定当年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2、根据上级分配我校名额,制定当年学校名额分配方案。3、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全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4、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资料;5、处理需要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其它有关事项;第十一条基层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的初评工作。(一)评审委员会组成主任委员:基层单位主要领导(学院院长)委员:主管研究生学生工作的书记、学位点负责人、研究生教育主管领导、研究生工作相关管理人员、研究生秘书、研究生导师、研究生代表等。(二)评审委员会职责1、根据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负责制订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审细则、学科(专业)和年级名额分配方案,并按规定在研究生申报前予以公示;2、负责组织本单位研究生申报,审核申报材料,组织初评,并按规定予以公示;3、上报学校初评名单及相关材料;(三)评审委员会评审应遵循的原则1、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2、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8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3、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4、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第十二条评审程序(一)依据当年评审安排,学院评审委员会制定本单位评审细则并公布,由学院研究生学生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二)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交书面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者应如实填写有关资料,并提供相应的支撑材料;(三)审核资格,审核材料、量化分数等。学院评审委员会集中开会进行评审,并将结果按要求在本单位范围内予以公示;(四)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各单位初评结果予以审核,集体研究确定学校当年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名单并公示。第六章监督与申诉第十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要充分发挥引导、奖励和激励作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集体决策,评审政策、评审程序和评审结果公开透明,杜绝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第十四条各基层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初评结果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其中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其中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9第十五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所在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本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第七章其它第十六条未尽事宜,执行当年学校有关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的具体安排意见;如国家政策发生变更,执行最新政策。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