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届城市规划信息化实务论坛ThirdPracticeofUrbanPlanningInformationForum2009《城乡规划法》为规划信息化提供的机遇与挑战城市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一部体现科学发展和城乡统筹思想,提高统筹城乡发展水平,规范城乡规划行为,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一、确立了城乡统筹、以人为本的立法思想二、突出了城乡规划公共政策属性和公共服务职能三、建立了清晰的城乡规划体系和严格的规划制定程序四、完善了与投资体制、土地管理相协调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制度五、健全了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和公众参与机制六、加强了对违法建筑的查处和制止力度城乡规划法新在那里?城乡规划法新在那里?城市规划《城乡规划法》与原来的《城市规划法》在名称上虽仅有一字之差,但却体现了一个城乡统一的规划法律体系基本法的建立。该法不是对原有“一法一条例”有关内容的简单归并,而是对于城市与乡村发展的统筹考虑,明确提出了城乡统筹的概念,旨在打破城乡分割,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让更多的民众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城乡规划法》关于“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立法目的,体现了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思想。确立了城乡统筹、以人为本的立法思想确立了城乡统筹、以人为本的立法思想城市规划《城乡规划法》强调把社会公共利益放在核心位置,它对城乡规划基本原则的规定,特别是重视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等规定,是保障城乡规划中社会公共利益基本构成的体现。《城乡规划法》对规划确定的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保护和对总体规划中强制性内容的规定,体现了对社会公共利益基本载体的保护。它还明确提出了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将促进公共财政首先投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项目中去。《城乡规划法》强调“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以及对规划实施的有关规定,强化了城乡规划的公共服务职能,从制度上明确了城乡规划作为公共政策对城乡建设的指导作用。突出了城乡规划公共政策属性和公共服务职能突出了城乡规划公共政策属性和公共服务职能城市规划《城乡规划法》建立了“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这一崭新的城乡规划体系以及“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取消了原有的分区规划,并将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纳入城乡规划体系,将有关专项规划纳入总体规划的内容,体现了新形势下对城市和乡村的规划编制要求。《城乡规划法》强调了各级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对于组织编制规划的职责和法律责任,明确了各类规划审批的层级和程序。《城乡规划法》将近期建设规划从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中独立开来,纳入规划实施的内容,强调规划实施的计划性和有序性。《城乡规划法》还规定了严格的城乡规划修改程序,这一规定削减了规划实施过程中修改的随意性,防止“一任领导、一个规划”的现象,是规划决策客观、公正、民主的有力制度保障措施之一。建立了清晰的城乡规划体系和严格的规划制定程序建立了清晰的城乡规划体系和严格的规划制定程序作为公共政策的城乡规划制定作为公共政策的城乡规划制定绩效与可行性分析政策目标与方案确定公共政策问题政策合法化前期研究提出修编工作报告审批机关同意纲要审查编制规划成果公众意见政府部门、专家审查意见审查和批准公布编制纲要规划编制体系规划编制体系详细规划城镇体系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总体规划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总体规划编制程序总体规划编制程序城市人大常委会审查人大意见采纳情况专家意见采纳情况公众意见采纳情况专家和部门审查公示程序专家意见人大意见公众意见规划草案规划方案公布规划批复上级政府城市人民政府总体规划修改程序总体规划修改程序上位规划要求行政区划调整重大建设工程经评估确需修改审批机关认为应修改不具备具备不涉及涉及实施情况总结是否具备五项“情形”之一进入规划编制程序同意规划修编专题报告不得修编规划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是否涉及强制性内容城市控制性详规编制的一般程序城市控制性详规编制的一般程序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控规公示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省人民政府备案公布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的控规编制程序与此相似““一书两证一书两证””的一般程序的一般程序项目批准、核准、备案签订土地出让合同需批准、核准的项目需备案的项目划拨方式申请选址意见书项目批准、核准规划条件划拨用地: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出让方式土地招、拍、挂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用地管理手续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公示控制性详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条件的变更的一般程序规划条件的变更的一般程序拒绝备案同意规划条件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部门审查申请变更建设单位新规划条件土地部门批准变更公示违章建设处理程序违章建设处理程序县级以上规划部门无法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所得,可并罚工程造价的10%无法改正的,限期拆除能消除对规划的影响的,限期改正,罚工程造价的5-10%责令停建不按建设工程许可证建设无建设工程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查封现场强制拆除城镇与乡村的规划许可城镇与乡村的规划许可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出让合同农转非建设项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土地管理项目管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管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管理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控规修改的一般程序控规修改的一般程序涉及总规强制性内容不涉及总规强制性内容组织论证必要性修改总体规划原审批机关专题报告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同意修改进入总规修改程序修改控规方案进入审批程序批后公布城市规划《城乡规划法》强调把社会公共利益放在核心位置,它对城乡规划基本原则的规定,特别是重视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等规定,是保障城乡规划中社会公共利益基本构成的体现。《城乡规划法》对规划确定的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保护和对总体规划中强制性内容的规定,体现了对社会公共利益基本载体的保护。它还明确提出了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将促进公共财政首先投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项目中去。《城乡规划法》强调“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以及对规划实施的有关规定,强化了城乡规划的公共服务职能,从制度上明确了城乡规划作为公共政策对城乡建设的指导作用。完善了与投资、土地管理相协调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制度完善了与投资、土地管理相协调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制度城市规划《城乡规划法》极大地加强了监督检查的内容,旨在制约规划行政的自由裁量权。经统计,《城乡规划法》35条新增条款中,20条是与监督检查有关的。新增的两个独立章节,其中之一就是监督检查,其中包括了上级行政部门对下级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以及全社会的公众监督。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是全面的监督;人大监督的重点是规划的实施与修改;社会监督的重点是违反规划的行为。这些监督制约机制将对行政权力起到有效地制约作用。《城乡规划法》强调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全过程的公众参与,将公众参与纳入规划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提出了规划公开的原则规定,确立了公众的知情权作为基本权利,明确了公众表达意见的途径,并对违反公众参与原则的行为进行处罚。根据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报批前应向社会公告,且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天。该法还特别强调,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城乡规划法》对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的规定,体现了对私权的保护健全了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和公众参与机制健全了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和公众参与机制程序违法实体违法程序+实体违法恶意违法基地超标骗取许可未动工已动工已完工已售出公共利益履行程序(行政、经济处罚)疏忽非法权益行政强制司法强制合法权益建筑超高加强了对违法建筑的查处和制止力度加强了对违法建筑的查处和制止力度城市规划《城市规划法,1989》:规划的科学性《城乡规划法》:行政合法性、合理性明确权利范围,防止滥用权力规定职权范围明确身份界定关系设立行政程序,规范行政行为规划编制与修改程序行政许可与处罚程序加强行政监督,限制自由裁量行政公开原则人大报告制度行政行为的经济约束简单的比较简单的比较《城乡规划法》背景下的城市规划信息化究竟有什么机遇和挑战?规划信息化的机遇和挑战规划信息化的机遇和挑战城市规划《城乡规划法》的正式颁布和实施,为新时期的城市规划信息化工作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证。规划法制建设为规划信息化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支撑环境,规划信息化建设也促进和推动了规划法制建设。城市规划信息化建设的新需求城市规划信息化建设的新需求城市规划从1990年《城市规划法》正式施行到2008年《城乡规划法》正式施行的近20年时间里,城市规划信息化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全国已有200多个城市建成了具有空间定位的基础设施管理系统。有近300个城市建成了规划(审批)管理系统用以辅助业务管理。目前,全行业初步达到了“一书二证”信息化,空间地理信息管理数字化,规划设计可视化和方案成果网上展示。城市规划信息化建设回顾城市规划信息化建设回顾城市规划大多数城市政府规划部门所建立的政府专业网站,通过数字化,可视化,网络化及图文一体化的公共平台实施政务公开和公众参与,实现政府与公众的沟通和互动。城市规划信息化建设回顾城市规划信息化建设回顾规划信息化的机遇和挑战规划信息化的机遇和挑战一、机遇1、《城乡规划法》赋予规划信息化新的定位和作用2、《城乡规划法》为规范规划信息系统成为可能3、《城乡规划法》为整合各种规划编制系统和管理系统提供了法律依据4、《城乡规划法》使得规划国土发改等相关信息资源的共享不再是一个障碍5、简单的业务应用系统将被升级,全过程数字规划系统将逐步开始应用,城乡规划信息系统一体化成为未来的一个发展趋势二、挑战1、《城乡规划化》对城乡一体化的要求,增加了系统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系统应用的范围扩充,如乡镇规划管理)2、“三规合一”对数据的完整性和现势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3、系统及数据的安全性要求更高4、数据共享的新变化(三规合一,各层次规划的连续衔接)5、系统应用经费增加城市规划城乡规划法实施后规划工作的基本思路《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和实施,使得城市规划工作不再仅局限蓝图式规划结果,重点强调规划过程的科学性与创新性,积极引导自下而上的工作方式,通过公众参与,促进政府与公众的沟通与联系。坚持政府主导、突出公众参与、强调公开透明以政府而主导进行旧城保护、改造与更新从改造意向—规划方案—建设实施—管理监督全过程公众参与阳光规划、开放式规划,方案形成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为逐步实现全过程数字规划提供了有效的支持。规划信息化的机遇和挑战规划信息化的机遇和挑战终级的蓝图动态的目标规划信息化的机遇和挑战规划信息化的机遇和挑战城市规划《城乡规划法》的正式颁布和实施,对城市规划信息化提出了新的需求。一、规划编制《城乡规划法》“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下,规划编制任务加重,城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全覆盖等对规划编制成果的科学性也有更高的要求,规划编制及成果的数字化是一个新的目标。建立规划编制管理平台对规划编制工作进行全过程的数字化管理,借助信息技术加强对城市发展重大问题的前期研究,建立规划成果数字化平台,规范规划成果数据管理,实现各类规划成果的衔接,指导规划成果的实施和管理。二、规划管理《城乡规划法》强调城乡规划综合调控的地位和作用,完善了“一书二证”的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制度和公众参与的制度框架,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要求,规划信息化需要完善“一书二证”的规划审批信息系统的建设,增加对乡镇规划管理的支持,开展城乡规划信息资源的整合,建立城乡规划信息化一体化建设体系,尽快将城市规划信息化的建设成果应用普及到市级以下的规划管理部门。三、规划实施“三规合一”是规划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城乡规划法》第五条规定,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