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筑工程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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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郑州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总则1.1【目的与依据】为了推进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1.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郑州市总城市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编制、规划管理与各项建设活动。1.3【实施要求】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1.4【适用原则】实施城乡规划管理应以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为直接依据,尚无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或者城乡规划未明确有关内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本规定执行。1.5【内容组成与效力】本规定的附录是条文内容的组成部分,须一并遵守执行。1.6【授权解释】本规定施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定期组织本技术规定的修订工作。2建筑规划设计2.1【建设工程定义】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地上、地下建(构)筑物等建设工程。2.2【规划资质】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建筑单体设计。2.3【多方案比选】城市重点控制地区内5000平方米以上建筑单体设计方案,建设用地大于5公顷的成片开发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2划方案,建筑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超高层建筑单体设计方案,2万平方米以上重要公共建筑的单体设计方案,一般应委托两个以上相关资质甲级的设计单位做出不少于三个方案,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审定方案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3建筑间距3.1【一般要求】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防灾、消防、环保、国家安全、管线敷设、建筑保护、建筑节能、视觉卫生以及空间环境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3.2【日照标准】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不低于大寒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要求,其中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要求。新建建设项目对周边现状建筑日照影响,仅考虑与新建建设项目基地直接相邻现状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物,以下两种情况除外:(一)新建住宅由于建筑布局、建筑体型和建筑艺术处理的需要而造成的自身日照遮挡,局部不能满足日照标准的住宅,不再做日照要求。(二)违法建筑、临时建筑以及已办理拆迁手续的拟搬迁住宅建筑不视为被遮挡日照的建筑,其间距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核定。日照分析报告中如有居住类建筑不满足居住区规范规定的日照标准,相关利害关系人可协商解决,并将相关协议材料作为日照分析报告的要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3.3【具体要求】住宅建筑间距除应满足3.2日照标准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图示参见附录B):(一)多、低层住宅间距1.多、低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3(1)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最小控制距离南侧为多层时,间距不应少于20米。(2)主朝向为东西向时,应满足日照要求,同时按卫生间距20米的要求控制。2.多、低层住宅建筑垂直布置(1)最小控制间距:山墙开窗时,应按不少于13米的要求控制;山墙不开窗时,建筑物的间距应不少于10米,同时应保证消防、管线敷设等要求。(2)垂直布置的多、低层建筑山墙宽度必须小于等于13米;大于13米的,其间距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要求控制。3.多、低层住宅建筑并列布置的间距(1)山墙不开设窗户的,最小控制间距多层为6米,低层为4.5米。(2)山墙开有居室窗的,其山墙间距应适当加大。4.多、低层点式住宅次要朝向开有居室窗时,其间距应按不小于13米控制。5.多、低层住宅对角布置时,其对角最小控制间距按照附录B要求执行。(二)高层住宅与高、多、低层住宅的间距1.高层塔式住宅与高层塔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应按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并不得小于表3.3.1所列要求:高层塔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表3.3.1高度(米)主朝向24<H≤4040<H≤6060<H≤100南北向(米)253035东西向(米)2025302.高层板式住宅与高层板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应按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并不得小于表3.3.2所列要求:4高层板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表3.3.2高度(米)主朝向24<H≤4040<H≤6060<H≤100南北向(米)303545东西向(米)2530353.高层板式住宅与高层板式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不得小于表3.3.3所列要求:高层板式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表3.3.3高度(米)24<H≤4040<H≤6060<H≤100最小距离(米)182025垂直布置的高层住宅山墙宽度应小于等于16米,大于16米时其间距按平行间距要求控制。4.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并列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不得小于表3.3.4所列要求: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并列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表3.3.4高度(米)24<H≤4040<H≤6060<H≤100板式山墙最小间距(米)151820塔式最小间距(米)1820255.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对角布置时,对角最小控制间距按照附录B要求执行。6.高层住宅与多、低层平行布置(1)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新建高层住宅位于南侧时,除应满足相关退界要求及日照要求外,北侧相邻现状建筑退地界满足相关规定时,建筑物间距应满足表3.3.1规定;北侧相邻现状建筑退地界不满足相关规定时,在满足日照标准的前提下,新建建筑间距可适当减少。(2)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新建高层住宅位于北侧时,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控制建筑物的间距。7.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不得小于表3.3.5所列要求,并应满足日照要求。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表3.3.55两类住宅垂直布置时相对位置最小控制间距(米)高层住宅在南侧时20高层住宅在北侧时158.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并列布置时,山墙间距不少于13米并同时满足消防要求,山墙有卧(居)室窗户的应适当加大。9.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对角布置时,对角最小控制间距按附录B中对应标准执行。10.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高层住宅与各种层数住宅的最小控制距离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核定。(三)中高层住宅(7-9层中高层建筑)最小控制间距中高层与中高层平行布置时,主朝向为南北向时,建筑间距应不少于25米;主朝向为东西向时候,建筑间距不少于20米。中高层与中高层垂直布置时,建筑间距应不少于18米。中高层与中高层并列布置时,建筑间距应不少于15米。中高层住宅对角布置时,对角最小控制间距按附录B中对应标准执行。3.4【特殊日照要求】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的生活用房、老年人居住建筑和大、中、小学教学楼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要求;幼儿园、托儿所的生活用房和教学用房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日照3小时的标准要求。3.5【非住宅建筑间距】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之间距离参照3.2、3.3执行。非住宅建筑之间间距按相关专业要求进行控制。3.6【建筑长边成角度布置的间距】应按附录B中长边成角度布置形式中的对应标准执行。当两栋建筑夹角小于等于3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当两栋建筑夹角大于30度小于等于6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6布置间距的0.8倍控制。当两栋建筑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间距控制。3.7【日照分析中的相对高差】当相邻建筑所处场地有地形高差时,日照影响分析中应增加或减去地形相对高差。住宅建筑底层为商业、车库等非住宅用房时,日照影响分析以住宅层的窗底标高为基准。3.8【特殊要求】本节规定以外的建筑类型和布置形式的建筑间距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核定。4建筑物退让4.1【退地界距离】沿用地边界建筑物,其退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当退界距离小于消防要求时,应按消防要求控制。(一)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建筑用地界线起计算退界距离,退界距离不得小于表4.1所列要求:各类建筑退地界表4.1文教卫生建筑住宅建筑非住宅建筑筑主要朝向(米)低层655多层997.5高层181512次要朝向(山墙)(米)低层3.533.5多层4.54.54.5高层1099(二)界外为住宅建筑,除应满足表4.1退界距离规定外,应同时满足3.2建筑间距的有关要求。(三)地下建筑物的最小退界距离为6米。(四)多、低层住宅次要朝向宽度大于13米、高层住宅次要朝向宽度大于16米时,退界距离按主要朝向控制。(五)在双方相邻产权人协商达成协议后,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退界距离可适当调整。7(六)当北侧相邻地块未编制修建性详规时,建筑物退地界应满足其大寒日2小时日照阴影线超出地界不应超过自身大寒日日照阴影线的1/2。4.2【退道路红线】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4.2所列要求。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控制距离表4.2道路宽度L(m)L>6060≥L>4040≥L>2525≥L>15建筑高度H(m)H≤2410106624<H≤40151210840<H≤601815121060<H≤802018151280<H<10025221815(一)建筑高度大于等于100米或建筑长度大于60米的,应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二)建筑次要朝向后退距离按表4.2所列指标的0.8倍控制,且不得小于周边主要现状建筑退界距离,最小值为6米。(三)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建筑后退道路转角红线距离按表4.2所列较宽道路指标的0.4倍控制,且最小值为6米。(四)地下建筑物和地下附属设施,退让规划道路红线最小距离为3米。(五)拟建设地块已做过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后,因道路红线调整,建筑物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调整。4.3【临街商业控制】规划红线不超过25米的道路两侧,住宅项目内不得设置临街商业裙房和商业门面房。商业建筑应具有独立用地,不宜与住宅混建。4.4【大型公共建筑退红线】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博物馆、大型商场、宾馆、较大公共建筑等有大量人流、车8流集散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应满足停车、人流集散的要求,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小于2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4.5【围墙大门退红线】围墙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1米,大门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6米,规划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退红线距离可适当增加。。4.6【旧城区退红线】旧城区及传统商业街两侧的建筑在满足消防、交通、管线敷设前提下,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详细规划确定。4.7【退绿线、蓝线】各类建筑退城市绿线的最小距离为3米,设有底商的不小于5米;市级公园周边新建建筑物退公园地界应符合表4.1退界距离规定。沿河(渠)道规划蓝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的建筑其后退河(渠)道规划蓝线的距离,应结合生态水系与专项规划进行合理控制,不得小于5米。4.8【架空电力线路】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一)一般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导线边线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还应依据市政工程部门的相关要求控制。(二)中心城和郊区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应符合电力管理的有关规定。5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5.1【一般要求】建筑物高度除应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人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节规定。95.2【净空限制】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5.3【文物保护】在涉及文物保护的区域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形式、高度的控制应符合文物和历史、古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5.4【长度控制】多层住宅长度不宜超过80米,高层住宅长度不宜超过60米。5.5【围栏高度】沿城市道路、建设用地的围墙宜用绿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