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合同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减少和避免合同纠纷,防范重大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包括设备采购合同、设备维修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委托合同,以及劳动合同、质量赔偿协议、安全生产协议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合同承办、送审、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纠纷处理、监督考核、责任追究、报备以及归档等一系列管理工作。第二章职责第四条院办公室负责医院合同(除劳动合同外)管理,拟订合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审签合同的订立,监督合同履行等工作。医院主管领导对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负主体责任。第五条人事科负责劳动合同管理,拟订劳动合同范本并推行执行等工作。第六条财务科、医务科、总务设备科、信息科、采购办等—2—职能部门应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依据,负责从专业角度对资产类及项目类合同进行专业管理。第七条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对合同对方当事人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的尽责调查和合同文本的拟定,以及合同纠纷的处理;牵头负责合同的要约、谈判、送审、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报备、归档等工作。第三章管理权限及流程第八条合同订立实行会签审批制度(附件1)。根据管理权限获得审批的合同有关事项,各部门应严格按照管理流程(附件2)对合同进行会签审批。建设工程合同及设备采购合同标的金额不足2万元的,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谈判,拟定合同内容后报主管领导审批;标的金额达2万元及以上的,须召开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报xx审批。设备维修合同标的金额不足5万元的,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谈判,拟定合同内容后报主管领导审批;标的金额达5万元及以上的,须召开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报xx审批。第九条所有合同须以单位名义签订(不得以部门名义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法管理规定一律加盖法人单位公章或法人单位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内部机构章或财务专用章)。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严禁在合同空白文本上盖章。—3—第十条承办科室(部门)牵头组成谈判小组,具体负责合同谈判工作。重要合同谈判小组应由技术、业务、财务、法律等相关人员组成,原则上不得少于3人。第十一条凡以下合同须召开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送xx会签审批:(一)借款合同。(二)担保合同。(三)合资合作合同。(四)资本变动合同。(五)对外投资、赠予、赞助合同。(六)设立新实体合同。(七)融资租赁合同。(八)其他应由xx会签审批的合同。第十二条聘用非事业身份人员任职财务、销售及部门负责人(含)以上职务等重要岗位的劳动合同文本,须报送xx人事科备案。5万元(含)以上的技术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须报送xx办公室备案。第十三条合同应由主管领导或由主管领导书面授权的有关人员签订,未授权人员无权签订合同。合同经主管领导或其书面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合同章)方能生效。第四章合同的订立—4—第十四条合同的订立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第十五条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并使用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合同文本或职能部门提供的合同范本;没有标准文本或范本的,合同的格式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六条合同范本仅对某类合同的一般性条款作出约定,具体条款由承办部门根据具体约定并填写。合同范本的法律性条款不得作出不利于本单位的修改。承办部门对合同范本进行修改的,必须向审批部门明示。第十七条合同文本要素应齐全,有其他约定的(如不可抗因素、保密条款等),也应列入合同条款。以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订立的合同,应在合同成立后书面确认。签订后的合同文本复印件应及时送达财务部门和具体业务部门分存,作为收付款和履行的依据。第十八条合同谈判、订立、履行过程中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如需向对方提供涉及单位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应与对方在合同中载明保密条款或与其另行签订保密协议。第五章合同履行、变更及解除第十九条生效的合同,有关业务部门应全面、合法、依约认真履行。—5—第二十条承办部门应定期分析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合同履行中的问题,确保合同正常履行。第二十一条除单位主管领导事先授权外,合同正式签订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第二十二条未能按约定履行合同时,合同承办部门应与对方经办人积极协商,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减轻单位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第二十四条对方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合同,相关业务部门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方式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异议文书须履行审批或者会签程序),同时承办部门应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尽量与对方经办人协商,用书面形式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第二十五条合同签订后,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由合同承办部门将原合同审核表、原合同及拟签订的变更或解除合同一并送审核部门,重新按合同管理流程会签审批。第二十六条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合同主体变更的,应重新按流程予以审核,并报归口职能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变更部分与原合同有同样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第六章合同纠纷处理—6—第二十八条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采取协商解决或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第二十九条合同发生诉讼、仲裁等纠纷(以下简称纠纷)时,合同承办部门应立即将纠纷情况报告主管领导,同时主动会同其他部门,研究解决方案并及时将合同纠纷情况及解决方案报告xx分管领导。第三十条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案审批应与合同管理权限一致。处理合同纠纷案件,承办部门应准备下列资料:(一)案由、案情的说明及相关证据。(二)合同文本及与合同有关的协议、传真、邮件、信函、图表、会议纪要等文字材料和单据、凭证等复印件。(三)有关诉讼(仲裁)所需的其他材料。第三十一条合同纠纷案件结案后,应将有关材料立卷归档,并报送xx职能科室备案。有关责任部门应就纠纷案件涉及的问题进行总结和整改。第七章合同档案的管理第三十二条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定期将合同文本及有关资料立卷归档。合同档案应包括谈判记录、来往函件、传真、电话记录、电子邮件、图表、声像制品、合同文本、会签单及合同履行期间变更、解除手续等资料。第三十三条合同终止后,承办部门应做好合同项目的检查—7—验收、合同结算和付款凭证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办理入帐、成本核算和有关资料整理及归档保管工作第八章考核监督及责任追究第三十四条合同文本质量、合同履行情况、合同台帐管理等应纳入科室(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第三十五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合同管理监督考核。在落实合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纪检监察部门将依规依纪进行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一)未按照合同管理权限及流程办理且拒不改正的;(二)遗失合同及相关资料的;(三)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以单位名义签订合同的;(四)合同未签订而提前履行的(主管领导事先授权的除外);(五)合同管理混乱,存在纠纷隐患的;(六)对合同条款要素不全、重要条款未加约定或约定不清、在签订合同时漏填重要内容的;(七)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以权谋私、泄露商业秘密或玩忽职守的。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政府采购类合同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院办公室会同人事科负责解释。—8—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附件:1.合同会签单2.合同管理流程图—9—附件1合同会签单合同名称合同编号承办部门经办人合同要件1.对方单位:2.主要内容:3.标的金额:4.其他:相关情况1.合同有关事项是否经办公会讨论研究:是();否()2.是否形成会议纪要:是(文件号:);否()3.合同文本是否经法律顾问审查:是();否()4.其他:会签意见办公室相关领导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意见:—10—办公室承办单位(部门)开始领导结束合同准备责任主体步骤检查、督办合同履行情况合同存档履行合同办公会审议否分管领导审核主任审核否否文秘编号、盖章、登记否是审查是办公会主管领导审批审批否是合同会签单合同登记表法律顾问/法务是是附件2合同管理流程图—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