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第一节.概述.•1.1.概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的一个重要环节,它包括工程施工质量的中间验收和工程的竣工验收两个方面。通过对工程建设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质量验收,从过程控制和终端把关两个方面进行工程项目的质量控制,以确保达到业主所要求的功能和使用价值,实现建设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是项目建设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是全面考核项目建设成果,确认项目能否投入使用的重要步骤。竣工验收的顺利完成,标志着项目建设阶段的结束和生产使用阶段的开始。建设项目按期和提前完成,尽快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对促进项目的早日投产使用,发挥投资效益,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1.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范体系的构成.•由《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和各专业验收规范共同组成,在使用工程中必须配套使用。•各专业验收规范具体包括:《建筑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砌体工程》(GB50203—2002)、《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木结构》、《屋面工程》、《装饰装修》等13个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还有安装方面)。•1.3.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统一标准,规范体系的编制指导思想。•为了进一步做好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结合当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方针和政策,增强各规范间的协调性及适用性并考虑与国际惯例接轨,在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体系的编制中坚持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1.4.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范体系的编制依据及其相互关系。•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及其他有关设计规范等。验收统一标准和专业验收体系的落实和执行,还需要有关标准的支持,其支持体系:见示意图.•工法、工艺标准•施工工艺操作规程(企业标准)•工作标准(管理标准)•标准及专业规范基本实验方法标准•检测方法标准现场检测方法标准••评优标准—建筑优良工程评优标准•第二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术语和基本规定。•2.1.施工质量验收的有关术语.•《统一标准》共有17个术语,这些术语对规范有关建筑施工质量验收活动中的用语,加强对标准条文的理解,特别是更好的贯彻执行标准是十分必要的。•2.1.1验收:建筑工程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检,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2.1.2检验批:按同一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检验批是施工质量验收的最小单位,是分项工程乃至整个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基础。•2.1.3主控项目:建筑工程中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例如混凝土结构工程中“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和数量必经符合设计要求,”纵向受力钢筋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现浇结构的上层模板及其支架时,下层模板应具有承受上层荷载的承载能力或加设支架;上、下层支架的立柱应对准,并铺设垫板”,等都是主控项目。•2.1.4一般项目:除主控项目以外的项目都是一般项目。例如混凝土结构过程中,除了主控项目外,“钢筋的接头宜设置在受力较小处,同一纵向受力钢筋不宜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接头。接头末端至钢筋弯起点的距离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10倍”,“钢筋应平直,无损伤,表面不得有裂纹,油污、颗粒状或片状老锈,”“施工缝的位置应在混凝土浇筑前按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方案确定”。“施工缝的处理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等都是一般项目。•2.1.5观感质量: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2.1.6返修:对工程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部位采取整修等措施。•2.1.7返工:对不合格的工程部位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2.2.施工质量验收的基本规定,•2.2.1施工现场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价考核制度,并做好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2.2.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验收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4)、工程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方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第三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划分.•3.1.施工质量验收层次划分的目的.•验收涉及到建筑工程施工过程控制和竣工验收的控制,是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合理划分验收层次是非常必要的。特别是不同专业工程验收批如何确定,将直接影响到质量验收的科学性、经济性和实用性及可操作性。因此有必要建立统一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层次划分。通过验收批和中间验收层次及最终验收单位的确定,实施对工程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和终端把关,确保工程施工质量达到工程项目决策阶段所确定的质量目标和水平。•3.2.施工质量验收划分的层次。•3.2.1.单位工程: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如:•3.2.2.分部工程: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如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等九个分部。•3.2.3.分项工程: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如砼结构工程中按主要工种分为模板工程、钢筋工程、混凝土工程等分项工程。如钢结构工程中,有钢结构焊接、紧固件连接、钢零部件加工、安装、涂装等。•3.2.4.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安装工程一般按一个设计系统或组别划分为一个检验批,散水、台阶、明沟等合在地面检验批中。•第四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4.1.检验批的质量验收.•4.1.1.质量合格的规定.•(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包括了质量资料的检查和主控项目、一般项目的检验两个方面的内容,检验批的合格质量主要取决于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检查结果。•4.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4.3.分部工程质量验收.•除了所含分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外,还要包括1、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2、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3、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如:建筑物垂直度,标高、沉降观测、给水管道通水试验记录,等等。•关于观感质量验收,检查往往难以定量,只能以观察,能摸或简单量测的方式进行,并由各个人的主观印象判断,检查结果并不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而是综合给出质量评价。评价结论为“好..一般...和差”三种。对于“差”的检查点应通过返修处理等进行补救。•4.4.1.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所含分部工程质量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完整。•(3)、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也称质量竣工验收,是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前的最后一次验收,也是最重要的一次验收,验收合格的条件为以上五条,除了(1)(2)条件外还应进行以下三方面的检查。•1、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应进行检验资料的复查,不仅要全面检查其完整性,(不得有漏检缺项),而且要对分部工程验收时补充进行的见证抽样检验报告也要复核,这种强化验收的手段体现了对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视。•2、对主要使用功能进行抽查,使用功能的检查是对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最终质量的综合检查,也是用户最为关心的内容。因此,在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竣工验收时再作全面检查。抽查项目是在检查资料文件的基础上由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商定,并用计量、计数的抽样方法确定检查部位,检查要求按有关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进行。•3、由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共同进行观感质量的检查。•4.5.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一般情况下.•非正常情况可按下述规定进行处理.•(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如:•(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这种情况是指规范标准给出了满足安全和功能的最低限度要求,而设计往往在此基础上留有一定余量,不满足设计要求和符合相应规范标准的要求,两者并不矛盾。•(4)、经返修或加固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5)、通过返修或加固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严禁验收。•第五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5.1.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验收程序与组织•检验批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验员等进行验收。•分项工程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项目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由于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技术性能要求严格,技术性强,关系到整个工程的安全,因此规定与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5.2.单位工程的验收程序与组织。•5.2.1.竣工初验收的程序.•当单位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施工单位应在自查、自评工作完成后,填写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将全部竣工资料报送项目监理机构,申请竣工验收,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竣工资料及各专业工程的质量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对需要进行功能试验的项目(包括单机试车和无负荷试车),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进行试验,并对重要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请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参加,监理工程师应认真审查试验报告单(试车记录)并督促施工单位搞好成品保护和现场清理。•经项目监理机构对竣工资料的实物全面检查,验收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向建设单位提出质量评估报告。•5.2.2.正式验收.•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总包、施工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单位工程由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应按规定程序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单位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5.2.3.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在一个单位工程中,对满足生产要求或具备使用条件,施工单位已予验,监理工程师已初验的子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可组织进行验收,有几个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的单位工程,当其中的施工单位所负责的子单位工程已按设计完成,并经自检,也可组织验收,办理交工手续。在整个单位工程进行全部验收时,已验收的子单位工程验收资料应作为单位工程验收的附件。•在竣工验收时,对某些剩余工程和缺陷工程,在不影响交付的前提下,经建设单位,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