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西北区域新版“两个细则”宣贯一三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修编情况西北电网“两个细则”修编概况目录二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修编情况四规范部分考核补偿项目的操作方式23一、西北电网“两个细则”修编概况1、西北电网“两个细则”基本情况2、“两个细则”修编的必要性3、新版“两个细则”修编的主要思路4、新版“两个细则”修编的主要改进“两个细则”是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制定的发电厂考核及补偿细则。2007年西北电监局组织开展了西北区域第一版“两个细则”的编制工作,经过一年多的系统调研、数据测算、规则研讨工作,确保了西北区域“两个细则”在2009年4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率先在全国范围内结算。第一版在原国家电监会《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及《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框架下,涵盖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检修管理、技术指导和管理”等考核条款内容,以及“辅助服务定义与分类、提供与调用、考核与补偿、计量与结算、监督与管理”等补偿条款内容,确定了西北区域“分省平衡、统一管理”的基本运作模式,使得“两个细则”成为规范调度运行和强化网厂安全的重要管理手段。1、西北电网“两个细则”基本情况42012年1月1日,西北电监局颁布了西北区域第二版“两个细则”,在第一版基础上提高了考核、补偿标准,并以黄河水电辅助服务在全网分摊为主导,从“分省平衡”向“跨省平衡”运作模式做出了有力地探索。“跨省平衡”的运作最终因跨省(区)结算渠道存在问题未予正式结算。随着电网的快速发展,尤其是新能源快速发展,2012版“两个细则”已不能满足调度管理的需要。2014年4月份,西北能监局正式启动西北区域第三版“两个细则”的修编工作,经过规则研讨、系统建设和数据测算等工作,完成修编。根据西北能监局关于印发《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及《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西北监能市场〔2015〕28号),新版“两个细则”于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1、西北电网“两个细则”基本情况5近年来随着电网的快速发展和调度管理模式的不断转变,尤其是新能源消纳、联络线控制、调管范围调整等运行管理形势的迅速变化,2012版“两个细则”已难以适应实际电网运行的需要。主要表现如下:不能充分反映西北电网“水火风光”互济的实际运行特点,难以挖掘水、火电常规电源给风电、光伏新能源全力提供调峰的积极性;部分考核、补偿项目不能满足当前新能源快速调节和联络线精确调控的要求,且考核、补偿标准力度偏低,难以调动发电企业强化辅助服务管理的积极性;部分条款可操作性不强、条款之间的协调性不足,存在“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等不合理现象;未充分考虑不同类型发电机组的固有特性差异。基于以上问题,西北能监局及时开展新版“两个细则”的修编工作是非常必要和紧要的。2、“两个细则”修编的必要性6在第三版“两个细则”的修编过程中,按照西北能监局的要求,主要针对涉及“分省结算”的考核、补偿项目开展了修编。结合西北电力系统运行实际,大量发电机组普遍难以达到“两个细则”所规定的标准,因此第三版的修订重点立足于“分省结算”项目考核、补偿标准的完善。“跨省结算”、“辅助服务市场化”等项目将在西北能监局指导下,结合西北电网主、分控制区协调控制和新能源全网消纳等运行特点,进行后续完善,并以补充规定形式加入第三版修订稿中。3、新版“两个细则”修编的主要思路784、新版“两个细则”修编的主要改进新版“两个细则”与2012版相比,主要改进有以下四方面:将新疆网内发电企业纳入新版“两个细则”考核管理;将光伏纳入“两个细则”考核管理,并改变新能源预测考核方式;将“当月上网电量不足扣罚考核电量,剩余部分顺延至次月结算,年度结清”的适用范围由自备电厂扩展到公网电厂(含新能源);常规发电机组考核管理更加精细化。“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修编详细情况汇报如下:9二、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修编情况1、总则2、安全管理3、运行管理4、检修管理5、技术指导和管理6、考核实施101、总则新版第一条为保障西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电网和发电企业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北电力系统实际,制定本细则。说明:阐述了新版两个细则制定的必要性和依据。111、总则原版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西北电力系统内已并网运行的,由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运行管理。地区电网内的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对应新版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西北电力系统内由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含并网自备电厂)和由地调直调的风电、光伏、装机容量50MW及以上的水电站。地调范围内的其它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新建火电、水电机组通过整套启动试运后纳入本细则管理。风电场、光伏电站从并网运行之日起的第一年为考核试运行期,试运行期满后正式纳入本细则管理。说明:增加了对“两个细则”涉及考核管理对象适用范围的具体定义。将新疆电网纳入新版两个细则。明确了新建火电、水电通过试运后方可纳入本细则。增加了风电场、光伏电站考核试运行一年的规定。121、总则原版第三条:本细则各条款规定的违规情况,未经特别申明,均指由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非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不予考核,由相关调度机构负责责任认定,发电企业有争议的,按照本细则第七章监管章节条款处理。对应新版第三条:本细则各条款规定的违规情况,未经特别申明,均指由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非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不予考核,由相关调度机构负责责任认定,发电企业有争议的,按照本细则相关章节条款处理。说明:考虑到原规定中第七章并无有关的处理原则,所以改为按“相关章节”条款处理。131、总则原版第四条:西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电力调度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并网电厂运行的考核,考核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批准后执行。对应新版第四条:西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电力调度机构)在能源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并网电厂运行的考核,考核结果报能源监管机构后执行。说明:国家监管机构改革后重设,将原“电力监管机构”改为“能源监管机构”。141、总则2、安全管理3、运行管理4、检修管理5、技术指导和管理二、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修编情况6、考核实施152、安全管理新版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西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电力调度机构按各自调度管辖范围负责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新版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西北各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其它有关规程、规定。说明:阐述了西北电力系统内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及电力用户等各主体的职责。162、安全管理新版第七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均应符合电力监管机构及西北区域电力调度机构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以上制度不完善者,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照10分/项(9分/项)每月考核。说明:对应原版第七条,对并网发电厂涉网设备的运行和安全管理提出要求。考核分值进行了调整。红色新版修改后的分值,括号内为原版分值。172、安全管理原版第八条:单机容量2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必须配备同步向量测量单元(PMU);电压等级在110kV及以上,且接入总装机容量超过40MW的风电场,其升压站必须配备PMU装置。应配备而未配备PMU装置者,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9分/月考核。新版第八条单机容量1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必须配备同步向量测量单元(PMU);电压等级在110kV及以上,且接入总装机容量超过40MW的风电场,其升压站必须配备PMU装置。应配备而未配备PMU装置者,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30分/月考核。说明:修改了必须配备PMU的机组的范围,考核分值由9分改为30分。182、安全管理新版第九条并网发电厂应落实相应调度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施。对涉及并网发电厂一、二次设备的反事故措施,并网发电厂应与相关调度机构共同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并确保计划按期完成。对于因自身原因未按期完成整改的,逾期按30分/月考核。说明:对发电厂反事故措施制定提出明确要求。192、安全管理原版第十条:并网发电厂应按照西北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事故预案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落实事故处理预案。应制定可靠完善的保厂用电措施、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并按相关调度机构要求按期报送。调度机构指定的黑启动电厂同时还须报送黑启动方案。对于未制定事故处理预案(含黑启动方案)的并网发电厂,按15分/次考核,并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9分/项考核;并网发电厂应定期根据方案开展反事故演习,还应根据相关调度机构的要求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以提高并网发电厂对事故的反应速度和处理能力。对于无故不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的并网发电厂,按30分/次考核。新版第十条:并网发电厂应按照西北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事故预案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落实事故处理预案。应制定可靠完善的保厂用电措施、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并按相关调度机构要求按期报送,调度机构指定的黑启动电厂同时还须报送黑启动方案,未按要求报送的按15分/次考核。并网发电厂应定期根据方案开展反事故演习,还应根据相关调度机构的要求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以提高并网发电厂对事故的反应速度和处理能力。对于无故不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的并网发电厂,按30分/次考核。说明:该条款对并网发电厂反事故措施提出了明确要求。新版较原版删除了“对于未制定事故处理预案(含黑启动方案)的并网发电厂,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9分/项考核”的内容。202、安全管理原版第十一条:并网发电企业应按规定参加厂网联席会议,参加相关调度机构召开的有关专业工作会议。不按要求参加联席会议,按15分/次考核;不参加专业工作会议,按15分/次考核。新版第十一条:并网发电企业应按规定参加厂网联席会议,参加相关调度机构召开的有关专业工作会议。不按要求参加的,按30分/次考核。说明:考核分值修改为原版的两倍。212、安全管理原版第十二条:发生事故后,并网发电厂应按《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监会4号令)等相关规定及时向相应调度机构汇报事故情况,否则按15分/次考核。瞒报、谎报、逾期不汇报者,按30分/次考核。新版第十二条:发生事故后,并网发电厂应按西北能源监管局《西北区域电力安全信息报送规定》等相关规定及时向能源监管机构和相应调度机构汇报事故情况,否则按15分/次考核。瞒报、谎报者,按30分/次考核。说明:新版将事故汇报依据由原国家电监会4号令改为西北能源监管局《西北区域电力安全信息报送规定》。222、安全管理删除:原版第十三条:并网发电厂应按规定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已运行电厂应按照《西北区域在役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计划》要求完成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因电厂原因未完成的,每逾期一天考核8分。说明:新版条款中本条款删除。231、总则2、安全管理3、运行管理4、检修管理5、技术指导和管理二、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修编情况6、考核实施242、安全管理新版第十三条:发电机组并网前,并网发电厂应参照国家电监会和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和《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及时与相关电网企业签定《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未签订者不允许并网运行。说明:新并网机组应按要求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253、运行管理原版第十六条:各级调度机构和并网发电厂应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国家电监会13号令、14号令)的规定报送和披露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