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XXXX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在会员大会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第一条依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乐清市XXXX协会章程》的规定,为了保证会费的正常开支使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会费的使用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进行使用。会费的收取标准为:第一年会长单位50000元,副会长单位20000元,常务理事单位5000元,理事单位2000元,会员单位500元;从第二年开始,理事以上单位1000元,会员单位500元。第三条会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协会维持日常运转费用。包括:协会常设办公室人员费用(财务人员、办公室人员)、协会工作场所费用开支、办公费(通讯、办公用品等)。会费使用管理按照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通知》(浙民民〔2009〕175号)规定执行。(二)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务费。根据民政部的要求,协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半年一次常务理事会,其会务费补贴主要用于会议材料的组织、理事单位的联络,内容准备、会场租金等。(三)网站的开发、维护费用。(四)创办刊物所需费用。包括编辑、排版、印刷、纸张等费用。(五)专题讲座费用补贴。协会每年酌情举办专题讲座,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讲授先进的服务理念和管理手段,协会负担专家差旅、食宿、讲课费用以及会务费。第四条协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按《社团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本会日常开支由会长或会长授权秘书长审批。投资及不动产购置需经常务理事会通过。第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上级财务部门的监督。第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本办法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