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介货物和劳务税科培训的主要内容前言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二章、征税范围第三章、税率及征收率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五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第六章、税收优惠第七章、会计核算前言(一)增值税原理增值税是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应交税金=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税原理1、只对货物、劳务、服务中新增价值征税2、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对前一环节已纳税款进行扣除3、税款逐环节转移,最终消费者是全部税款的承担者前言(一)增值税原理-增值税在我国发展1954年法国成功推行增值税。目前,全世界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了增值税。我国1979年引入增值税在个别城市部分货物中试行。1984年国务院发布增值税条例(草案),对机器机械、汽车、钢材等12类货物征收增值税。1994年税制改革,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到所有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对其他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征收营业税。2009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将机器设备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前言(一)增值原理-增值税在我国发展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2012年1月1日开始,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2012年8月1日起,将试点地区扩大到北京、天津、江苏、安徽、浙江(含宁波)、福建(含厦门)、湖北、广东等8个省(直辖市)2013年4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前言(二)“营改增”意义我国现行营业税是价内税,按营业收入全额征税,存在着“全额征收、重复征税”的缺陷,而“营改增”后,增值税是价外税,具有“层层抵扣”的特点,将消除重复征税的制度性障碍,完整和延伸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有利于促进行业更好更快发展。对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前言(三)“营改增”相关政策安排1.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税收收入归属保持不变,原归属地方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全部归属地方。2.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3.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原增值税纳税人基本规定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以下称应税货物、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营改增的增值税纳税人基本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自2013年8月1日起提供应税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1)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2)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即自然人)。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的纳税人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第二节:纳税人的分类及一般纳税人认定一、纳税人的分类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二、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划分标准。以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及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为主要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在计税方法、凭证管理等方面都有所不同一般纳税人认定三、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取得的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第二节纳税人的分类及一般纳税人认定四、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换算公式: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实际含税收入515万本公式中的“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根据省局4号公告为:2012年6月1日—2013年5月31日提供的应税服务营业额。第二节纳税人的分类及一般纳税人认定五、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达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2、未超标认定的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第二节纳税人的分类及一般纳税人认定3、特殊情形:不属于一般纳税人的情形: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可选择不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情形: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第二节纳税人的分类及一般纳税人认定4、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5、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第二节纳税人的分类及一般纳税人认定6、特定应税服务: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第二章征税范围一、应税服务概念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二、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第二章应税服务三、非营业活动,是指:(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章应税服务四、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税率及征收率(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原营业税率为5%)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原营业税率为3%)(三)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税率为6%。(原营业税率为5%)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四)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第一节税率第三章税率及征收率第二节征收率一、增值税征收率为3%。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征收率为3%。二、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如有符合规定的特定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增值税征收率也为3%。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一节计税方法第二节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第三节进项税额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一节计税方法(一)概念一般计税方法是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差额计算应纳税额。通常情况下,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一、一般计税方法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二)应纳税额的计算1.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2.含税销售额的换算对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例如:某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2013年9月取得交通运输收入111万元(含税),当月外购汽油10万元,购入运输车辆20万元(不含税金额,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生的联运支出50万元(不含税金额,试点地区纳税人提供,取得专用发票)。该纳税人2013年9月应纳税额=111÷(1+11%)×11%-10×17%-20×17%-50×11%=11-1.7-3.4-5.5=0.4万元。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二、简易计税方法1、概念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这里所说的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为3%。2.不含税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需把握的要点1.一般纳税人对一项特定应税服务,一经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在选定后的36个月内不得再变更计税方法。2.一般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同时并存的情形,即:对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非特定应税服务实行一般计税方法。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3、试点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的同时,对部分特殊规定的行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不意味同一纳税人,可以是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两种状态同时并存。也就是说这户企业仍然是一般纳税人。4、试点一般纳税人对其特定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抵扣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5、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凡未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其全部销售额应一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三、扣缴税额的计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二节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一)销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或:销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一)销售额确定的一般规定1、销售额的范围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需要强调的是尽管销项税额也是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收取的,但是现行增值税采取价外计税方式,收取的价款中不包含增值税款,因而销售额中不包含收取的销项税额。关于价外费用的具体范围,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均做了较详尽的列举,例如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是由于纳税人实际业务的复杂性,仍然会存在列举不尽的情况,《试点实施办法》只对价外费用进行了概括性描述,没有进行逐一列举。同时,明确了对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属于价外费用范畴的规定。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2、外币销售额折算的规定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销售额应当以人民币计算的基本原则,包括如下两项要求:(1)纳税人以外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2)纳税人可以选择以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作为折合率,但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且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3、发生服务中止或者折让的处理纳税人提供应税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