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经贸委《遵义市单位GDP能耗和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文单位: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文号:遵府发(2008)16号发布日期:2008-4-28执行日期:2008-4-28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遵义市单位GDP能耗和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遵义市单位GDP能耗和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市经贸委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结构调整,提高质量效益,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意见》(黔府发(2006)32号)和国务院批转国家发改委制订的《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省经贸委贵州省单位GDP能耗和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黔府发(2008)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思路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进一步强化政府和企业节能目标责任,发挥节能政策的调控作用。二、考核对象(一)各县、区(市)人民政府;(二)市重点监控耗能企业。三、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两类考核指标。(一)对各县、区(市)人民政府的考核,以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区(市)人民政府签订《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指标和工作任务为考核内容。(二)对市重点监控耗能企业的考核,根据市节能主管部门确定的各企业分年度节能量、节能降耗指标和工作任务为考核内容。四、考核的组织领导(一)对各县、区(市)人民政府的考核,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节能办(设在市经贸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统计局、市乡企局等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进行考核。(二)按省经贸委安排,对省重点监控耗能企业(列入国家发改委“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企业除外)的考核,由市节能办组织有关行业专家组成的评价考核工作组进行考核。对市级重点监控耗能企业的考核,按属地原则,由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及其节能主管部门参照本实施方案进行考核。五、考核方法考核采用量化打分办法,满分为100分。其中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满分为40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满分为60分。(一)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以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区(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依据市统计局核定的各县能耗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根据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二)省重点监控耗能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以省人民政府与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省级重点耗能企业节能量、节能降耗指标为基准,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根据省级重点监控耗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三)市各重点监控耗能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以市节能主管部门年初下达的各企业分年度节能降耗指标为基准,依据市节能主管部门认可的企业节能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根据市重点监控耗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六、考核等级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级:(一)超额完成(95分以上);(二)完成(80—94分);(三)基本完成(60—80分);(四)未完成(60分以下)。对县、区(市)人民政府考核的万元GDP能耗降低率指标和对省、市重点监控耗能企业考核的节能量指标,以省、市制定的年度目标为准,未完成该节能目标值的,均为未完成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七、考核时间和程序(一)年度节能目标考核。1.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根据上一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对照考核内容进行自查,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区域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节能主管部门。市政府组织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县、区(市)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3月底前报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市)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向社会公告。2.省重点监控耗能企业根据上一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对照考核内容进行自查,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市节能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组织评价考核工作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于每年3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省经贸委审定,同时报送市人民政府。省重点监控耗能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公告,按省经贸委有关规定办理。3.市重点监控耗能企业根据上一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对照考核内容进行自查,于每年2月底前向市及县、区(市)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组织评价考核工作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于每年3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市节能主管部门审定,同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市节能主管部门组织评价考核工作组对各县、区(市)市重点监控耗能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进行现场抽查、审核汇总,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向社会公告。(二)年度节能目标上报。省、市级重点监控耗能企业要根据企业与各级人民政府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或各级节能主管部门下达的“十一五”期间各企业的总节能量,结合企业节能技改等措施落实情况,制定分年度节能量目标,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属省重点监控的耗能企业报省节能主管部门,同时报送市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由省节能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该企业下一年的节能指标。属市重点监控的耗能企业报市节能主管部门,同时报送所在县、区(市)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由市节能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该企业下一年的节能指标。以上对年度节能目标考核和年度节能目标上报的规定,从2007年度起开始实行。八、奖惩措施(一)对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按照组织部门《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等规定,作为对各县、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二)对考核等级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等级为基本完成的县、区(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给予鼓励。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区(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市人民政府暂停对该县、区(市)新建或以扩大规模为主的改建、扩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节能办。整改不到位的,由市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县、区(市)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四)对考核等级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的省、市重点监控耗能企业,分别由省、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等级为基本完成的企业,予以通报表扬,给予鼓励。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国家免检等扶优措施,对其新建或以扩大规模为主的改建、扩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并列入下一年度重点节能监察对象。(五)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省、市重点监控耗能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书面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省重点监控耗能企业报省节能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并报送市节能主管部门。市重点监控耗能企业报市节能主管部门和县、区(市)人民政府,并报送县、区(市)节能主管部门。(六)对省重点监控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评价结果,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七)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县、区(市)和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八)以上考核奖惩从2007年度开始,于次年6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考核奖惩工作。附件1: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考核指标序号考核内容分值评分标准节能目标(40分)1万元GDP能耗降低率30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30分,完成目标的90%得27分,完成80%得24分,完成70%得21分,完成60%得18分,完成50%得15分,完成50%以下不得分。每超额完成10%加3分,最多加9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年度计划确定的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级。2规模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率10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10分,完成目标的90%得9分,完成80%得8分,依次类推。节能措施(60分)3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情况21、建立本县、区(市)的单位GDP能耗统计、监测、考核体系,1分;2、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工作,1分。4节能目标分解和落实情况41、节能目标分解到县一级,1分;2、制定辖区内重点监控耗能企业年度节能目标,1分3、开展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跟踪、检查和考核,1分;4、定期公布能耗指标,1分。5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情况201、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上升,7分;2、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地区工业增加值比重上升,2分;3、制定和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4分;4、完成当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目标,7分。6节能投入和重点工程实施情况101、建立节能专项资金并足额落实,4分;2、节能专项资金占财政预算比重逐年增加,2分;3、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4分。7节能技术开发和推广情况81、把节能技术研发列入年度科技计划,2分;2、节能技术研发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增长,2分;3、实施节能技术示范项目,2分;4、组织推广节能产品、技术和节能服务机制,2分。8重点企业和行业节能工作管理情况81、完成重点耗能企业当年节能目标,3分;2、实施年度节能监测计划,1分;3、新建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完成年度目标得4分,完成80%得2分,不足70%的不得分。9法律、法规执行情况31、转发国家、省、市节能法规政策等,1分;2、开展日常节能执法监察等,1分;3、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1分。10节能基础工作落实情况51、加强节能监测、监察队伍、机构能力建设,1分;2、增加能源统计投入、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并充实能源统计力量,2分;3、实施节能奖励制度,1分;4、开展节能宣传和培训工作,1分;小计100注:年度计划节能目标以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准;上年度未完成的节能目标,须分摊到以后年度。附件二:省、市重点监控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考核指标序号考核内容分值评分标准节能目标1节能量30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30分,完成目标的90%得27分、80%得24分、70%得21分、60%得18分、50%得15分、50%以下不得分。每超额完成10%加2分,最多加6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级。(40分)2主要产品单位能耗10主要工业产品单耗完成年度计划目标要求10分,比目标要求每高出5%扣1分,扣完为止。比目标要求每低5%加1分,最多不超过2分。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和国际先进水平,分别加2分和3分。节能措施3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情况51.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并定期研究部署企业节能工作,3分;(60分)2.设立或指定节能管理专门机构并提供工作保障,2分。4节能目标分解和落实情况101.按年度将节能目标分解到车间、班组或个人,3分;2.对节能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评,3分;3.实施节能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