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员换证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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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检验员换证法律法规讲稿2009年南昌目录•一、起重机械法规标准体系•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三、《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四、检验“三确认”工作•五、国家总局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要点起重机械法规标准体系•一、概述我国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的结构可以分成A、B、C、D、E等5个层次。由A到E,文件数量逐渐增加;由E到A,法律效率逐渐增加。A:法律B:行政法规C:国务院部门规章D: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E:技术标准起重机械法规标准体系二、起重机械法规标准体系(一)法律1、定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2、权限:法律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3、与起重机械安全监管相关的法律:《劳动法》、《产品质量法》、《商品检验法》、《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标准化法》起重机械法规标准体系(二)行政法规1、定义: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2、权限:行政法规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3、与起重机械安全监管相关的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起重机械法规标准体系(三)部门规章1、定义: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2、权限:高于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实施。3、与起重机械安全监管相关的部门规章:《特种设备目录》、《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起重机械法规标准体系(四)安全技术规范1、定义:指国家质检总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理》,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相应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等活动制定颁布的强制性规定。2、权限:安全技术规范有明确的法律地位,这个法律地位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赋予的。安全技术规范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规范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安全技术规范还应包括总局颁发的一些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3、编号方法:TSGABCDE—FGHIA、设备种类编号;起重机械Q;B:工作项目编号;其中B中,综合0、设计1、制造2、安装改造维修3、气体充装4、使用5、作业人员6、检验检测7、检验检测人员8、材料C、安全附件F、部件B;CDE:规范顺序号;FGHI:颁布年份。起重机械法规标准体系4、与起重机械安全监管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综合类: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程序导则(TSGZ0001-2001)、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大纲、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专业类: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桥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塔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铁路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门座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升降机型式试验细则、缆索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桅杆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悬臂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机械式停车设备型式试验细则、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规程。起重机械法规标准体系•(五)技术标准1、定义:指安全技术规范中引用了的标准。2、安全技术规范与技术标准的关系:1)安全技术规范是强制性的,技术标准被安全技术规范引用后其引用部分即是强制性的。2)安全技术规范是对特种设备全方位、全过程的最底要求;特种设备产品技术标准中应当清晰表述如何实现安全技术规范的最低要求。3、标准的分类: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一、概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是起重机械安全监察的主要依据,也是起重机械相关部门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总局颁发的一些有关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主要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起重机械安全监察作出了以下规定。(一)目的为了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二)安全监察的工作范围《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一、概述(一)制定本规定的目的及必要性•1、出发点:起重机械具有较大危险性和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广泛使用。•2、目的:通过立法、采取行政手段等强制性措施予以专门的监督管理,建立了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制度,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3、现状:现行相关法规不健全,已经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立起了起重机械安全监察的基本制度,根据起重机械行业的历史和发展现状,需要按照《条例》的总体要求对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方法和措施进一步细化和补充,因此制定本规定是十分必要的。•4、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和条例相辅相成。在条例下边是部门规章,再下边是技术规范,形成法规体系。《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二)本规则对条例的细化和补充。制定本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本规定共分7章46条,本规则细化了条例8各方面的问题,新设了10个要求。1、本规则细化了条例8各方面的问题。分级管理有关规定;细化了制造许可的延续和换证时间;细化了产品出厂文件的要求和规定;细化了改造的条件要求;细化了告知要求及对流动设备的管理;细化日常维护保养的要求;定检周期和重新使用的检验要求;报废的要求。《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本规则新设了10个要求。对设计进行了要求;制造环节有关现场制造的要求;主要受力结构件委托加工和外购的要求;注销和使用登记的要求;钓具和索具的要求;旧起重机械使用要求;出租设备的活动管理;对拆卸作业的资质要求;法律责任;对改造维修活动进行了定义。《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二条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调整范围的规定。•(一)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是按照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七个环节进行调整。其中,制造环节包括设计文件的采用,使用环节包括承租和拆卸活动。•(二)鉴于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现场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为了明确双方的职责,由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协商,正在联合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三)有关13号令的有关规定:自本规定实施后,与本规定由抵触的按本规定,其他的13号令依然有效。《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四条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起重机械制造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制造活动。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制造单位取得制造许可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一)依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从事起重机械制造活动的制造单位,应按《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起重机械定义和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调整的范围,取得制造许可。不得无证制造、超范围制造。•仅用于研制开发,且不销售、不投入使用的新产品样机制造行为,不作无证处理。•(二)按现行规定,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分为制造单位许可和产品型式试验许可两种方式。•1、型式试验许可程序是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备案、公告。实施型式试验许可的产品目前有:列入3C认证的起重机械、超大型起重机械、特殊类型起重机械、进口各类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注意:进口起重机械必须有代理商,必须在省级备案。必须按照型式试验的程序进行然后才能进行安装监督检验、登记、定检。•2、制造单位许可分为A、B、C三个级别,程序是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制造条件评审、审查发证、公告。《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五条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制造单位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审查后,许可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未换证的,不得继续从事起重机械制造活动。•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换证的规定。•(一)现行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四年。•(二)制造单位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书面换证申请。•制造单位在6个月内提出申请的,可以受理,但到期换不了证而遭到处罚或者影响经营的,责任由企业自负。逾期没有申请的,按照重新办理新正处理:包括重新型式试验等。由于制造单位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后果由制造单位负责。由于鉴定评审机构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后果由鉴定评审机构负责。•(三)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未换到新证的,不得继续从事原许可证范围内起重机械制造。《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六条制造单位应当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制造单位设计文件采用的规定。•起重机械设计在我国还没有作为一个独立的环节进行控制。只是作为起重机械制造环节前期准备工作进行控制,在《条例》中对此没有实施行政许可。为此本条对制造单位采用的设计文件提出了基本要求。•(一)起重机械设计文件主要是指设计图样、设计计算书和安装维护使用说明书等。•制造单位应当对所采用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包括制造单位自行设计或引进的文件等)负责。起重机械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包括《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与起重机械设计制造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二)制造单位采用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应当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察和型式试验机构、鉴定评审机构、制造监检机构对其符合性的检查。•(三)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应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罚:注意只是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进行处罚,对不符合标准等的其他的行为不作为处罚的条件。《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七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起重机械产品、部件或者试制起重机械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的规定。详见《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在目前规定两种制造许可方式中,都需要对起重机械产品或部件进行型式试验。•1、在制造单位许可中,是按照产品型号规格(主参数)进行的,并且规定不同的型号分别进行型式试验,同一型号的按照规格从高参数向低参数覆盖。其型式试验的程序与制造单位许可程序合并进行。•2、在型式试验许可方式中,列入3C认证的起重机械、超大型起重机械的型式试验也是按照产品型号规格(主参数)进行的,不同的型号分别进行型式试验,但不再按参数向下覆盖的原则进行,而是按照同一型号同一规格的首台分别进行型式试验。其型式试验的程序与型式试验许可程序合并进行。•3、在型式试验许可方式中,特殊类型起重机械、进口各类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也是按照产品型号规格(主参数)进行的,并且规定不同的型号分别进行型式试验,同一型号的按照规格从高参数向低参数覆盖。其型式试验的程序与型式试验许可程序合并进行。•4、进口起重机械的型式试验申请由制造商、代理商或用户共同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同一个型号向下覆盖。《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八条起重机械制造过程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范围、项目和要求,由制造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制造监检问题。•88个类别中对其中的21个进行监检,17个监检项目。•监检的界定:无论许可证上标注了多少个地址,都当作是一个车间即可,都是在一个体系下边的多个车间,采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