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全国消防标准规范宣贯培训班《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主要内容标准的编制情况标准的主要内容重大火灾隐患的管理天津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主要做法结束语《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标准的编制情况一、编制目的近年来,各地公安消防机构相继开展了多次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消除了大量火灾隐患,有效地改善了消防安全条件。但由于没有统一的判定标准,在确定重大火灾隐患的问题上,各地还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为科学、合理、公正地判定重大火灾隐患,公安部消防局提出制定《重大火灾隐患评判规则》,并要求在短时间内完成编制工作,为在消防监督执法中识别和判定重大火灾隐患提供科学的方法和依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二、编制过程本标准2005年初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2005年5月成立以公安部消防局一处、天津消防研究所为主,广东、四川、辽宁、重庆、上海、天津等总队、支队有关同志参加的标准编制组,着手开展工作6月上旬,编制组在收集、整理大量相关资料的基础上提出了标准讨论稿7月上旬在编制组工作会议上,对讨论稿进行了研讨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初稿9月初进一步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10月底标准征求意见稿在公安网络上征求各级公安消防机构意见,收到了23个总队的反馈意见11月上旬,编制组汇总、研究各地意见,修改形成了《重大火灾隐患评判规则》(送审稿)。在11月底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四届二次会议上,委员和专家对该标准进行了审查,对标准确立的直接判定和综合判定方法,以及判定程序予以肯定,原则通过该标准,并提出了修改意见。编制组经过认真修改后,形成《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报批稿)2006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行业标准GA653-2006发布,2007年1月1日实行。《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本标准的编制工作,经历了一个不断探索、不断求新的过程。编制组做了大量调查研究工作。组织科研、大专院校和公安消防机构的有专家进行了专题论证;对近10年来我国发生的重特大火灾案例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从中总结出一些普遍性问题和导致重特大火灾的主要原因;收集了上海、天津、福建、黑龙江和辽宁总队有关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条件,进行了分析和借鉴。在最初编制过程中,编制组提出了针对不同类型建筑分别建立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的方法,并编写完成了讨论稿。《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在此后的研讨中,编制组认为讨论稿中采用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数据过多,不便于操作,而且许多不同类型建筑可能存在相同或相似的火灾隐患,可通过归纳总结从中提炼出共性的元素。因此,编制组对讨论稿进行了修改,从总平面布局与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及灭火救援、消防设施、消防安全管理等影响判定重大火灾隐患的要素方面归纳总结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标准,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征求意见稿。《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从各地反馈意见来看,各地对该稿的框架结构基本认同,但就如何结合相关因素进行重大火灾隐患综合判定方法提出一些修改意见。为此,编制组除对相关条文进行修改外,提出结合场所类型、综合判定要素进行重大火灾隐患综合判定的方法,对多种因素导致的重大火灾隐患提出了比较客观的判定方法。《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为了避免重大火灾隐患过多、过滥随处可见的尴尬局面,克服判定标准过于繁琐、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最后,编制组将判定标准定位在评定方法和程序,所提出的判定要素涵盖不同类型建筑、场所的重大火灾隐患,同时重点突出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场所的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本标准并非是尺度、指标性的标准,而是提供了科学的评定方法和程序,对现实工作将具有较强的指导和规范意义。为此,我们将标准名称修改为《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标准的主要内容一、本标准的编制原则本标准针对重特大火灾频发,重大隐患判定缺乏统一的判定方法,本着立足实际、突出重点、科学判定、规范程序的原则,努力实现重大火灾隐患判定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二、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消防机构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其具体判定标准也适用于单位在进行防火巡查、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三、火灾隐患(一)广义定义:长期以来火灾隐患并没有统一的定义,主要的观点有:火灾隐患是指潜在的随时可能发生火灾的不安全因素(祸患);火灾隐患是指在生产、经营、生活中可能引起火灾或爆炸危险的不安全因素;火灾隐患是指潜伏着随时可能发生火灾或化学爆炸(或爆炸燃烧)的不安全因素。虽然以上各种观点表述有所差异,但是有两点是一致的:第一,火灾隐患是潜在的,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第二,火灾隐患是一种不安全因素。(二)狭义定义::因违反消防法规而导致建筑物可能发生火灾或使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上的缺陷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上的缺陷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雷击0.2%不明13.6%其它7.1%放火6.1%电气23.0%违章操作4.8%用火不慎29.0%吸烟7.6%玩火7.3%自燃1.3%2003年全国火灾原因比例图(三)重大火灾隐患的概念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四、判定方法本标准规定对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可以采取直接判定和综合判定两种方法。《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一)直接判定方法。即对照本方法第5章中规定的直接判定要素,当某建筑存在其中任意一个要素规定情形,并且不符合可不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条件时,就可直接认定其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二)综合判定方法。本标准给出了重大火灾隐患综合判定:是以场所类型为必要条件、重大火灾判定要素和可能造成的后果为充分必要条件,通过综合分析确定是否存在重大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五、可不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条件的确定。依据公安部令第73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本标准对可以当场改正的消防违法行为,不确定为火灾隐患;鉴于我国不同时期制定的消防技术标准是与当时经济、社会、技术的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且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要逐步完善的,而且公安部令第73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规定溯及的消防技术标准,只限定为73号令发布时(2004年)的消防技术标准,为避免发生消防技术标准一有修改就溯及既往的情况,本标准对于因国家标准修订引起的情形可不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对于某些虽存在较严重消防安全缺陷,但由于内部人员、财产少,一旦发生火灾对国计民生不会产生重大影响的建筑,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作为一般火灾隐患进行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六、判定程序的确定。为了保证确定重大火灾隐患更加慎重、合理,必须经过集体讨论的程序,而且对于涉及比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的重大火灾隐患的确定,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为确定重大火灾隐患提供技术支持。同时,判定重大火灾隐患要以事实为依据,因此在判定前应到现场进行检查核实,并采取照相、摄影等方式获得相关资料。综合判定。a)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并获取相关影像、文字资料;b)组织集体讨论判定,且参与人数不应少于3人;《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c)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按照本标准判定重大火灾隐患有困难的,应由公安消防机构组织专家成立专家组进行技术论证。专家组应由当地政府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相关消防技术的专家组成,人数不应少于7人;d)集体讨论或专家技术论证时,建筑业主和管理、使用单位等涉及利害关系的人员可以参加讨论,但不应进入专家组;e)集体讨论或专家技术论证应形成结论性意见,作为判定重大火灾隐患的依据。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结论性意见应有2/3以上专家同意;f)集体讨论和专家技术论证应当提出合理可行的整改措施和期限。《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七、重大火灾隐患直接判定要素的确定。本标准第5章所列要素是根据长期实践经验总结出来的,无论在任何地区都是极易导致火灾发生,且一旦发生火灾难以扑救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情况。a)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b)甲、乙类厂房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c)甲、乙类厂房、库房或丙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住宅或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d)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规定;e)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设施八、重大火灾隐患综合判定要素的确定。本标准确定重大火灾隐患综合判定要素遵循三个原则:一是反映物态隐患情形;二是尽量反映使用管理过程形成的物态隐患情形,涉及建设过程的问题较少。三是参照有关标准,采取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式作进一步明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综合判定要素(一)总平面布置1、未按规定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车道被堵塞、占用。2、建筑之间的既有防火间距被占用。3、城市建成区内的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储量达到或超过GB50156对一级站的规定。4、丙类厂房或丙类仓库与集体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5、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等与其他建筑合建时,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规定。6、地下车站的站厅乘客疏散区、站台及疏散通道内设置商业经营活动场所。《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二)防火分隔1、擅自改变原有防火分区,造成防火分区面积超过规定的50%。2、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数量超过该防火分区防火分隔设施数量的50%。3、丙、丁、戊类厂房内有火灾爆炸危险的部位未采取防火防爆措施,或这些措施不能满足防止火灾蔓延的要求。(三)安全疏散及灭火救援1、擅自改变建筑内的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与其他区域的防火分隔设施,或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被占用、堵塞而无法正常使用。《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2、建筑物的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规定,或被封堵。3、按规定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而未设置。4、商店营业厅内的疏散距离超过规定距离的25%。5、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损坏率超过30%;其他建筑未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损坏率超过50%。6、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高层建筑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门的损坏率超过20%,其他建筑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门的损坏率超过50%。《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7、民用建筑内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前室室内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低于B1级。8、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楼梯间、疏散门或安全出口设置栅栏、卷帘门。9、除5.4规定外的其他场所,其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规定。10、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既有外窗被封堵或被广告牌等遮挡,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11、高层建筑的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被占用,影响消防扑救作业。12、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电梯无法正常运行。《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四)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1、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源。2、未按规定设置室外消防给水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3、未按规定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4、除5.5规定外的其他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5、未按规定设置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外的其他固定灭火设施。6、已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其他固定灭火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五)防烟排烟设施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六)消防电源1、消防用电设备未按规定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2、未按规定设置消防用电设备末端自动切换装置,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工作。(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除5.5规定外的其他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火灾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