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章程参考样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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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章程参考样本3说明:本章程参考样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规及民政部门提供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制定,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包括参考样本所列全部条款,在制定章程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太原培训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学校名称为太原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本学校)。第二条本学校的性质是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面向社会从事非营利性教育培训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学校遵守宪法、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本学校为民族提高综合素质,为国家培养人才,坚持诚信办学,社会效益第一。第四条本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太原市民政局,本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太原市教育局。第五条本学校的住所地是太原市街号。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学校的举办者是。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学校招生及教学管理、财务状况;(二)推荐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学校财务会计报告;(四)制定本学校的章程;(五)提出本学校的发展规划(六)就本学校的变更、终止等重大事项提出建议等。第八条本学校开办资金人民币贰拾万元,出资者为,资金来源为个人自筹。第九条本学校的业务范围是:(一)专业培训:(二)初、高中文化培训。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条本学校设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理事会是本学校的决策机构。本学校理事会由举办者、出资者、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1/3以上理事会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本学校的理事会成员均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会组成人员报有关部门备案。第十一条本学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学校校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理事;(八)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第十四条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理事代其行使职权。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理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一)修改学校章程;(二)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三)聘任、解聘校长;(四)制定发展规划;(五)审核预算、决算;(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记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本学校校长经理事会决议聘任,对理事会负责。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七)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本学校校长是理事会成员,参加理事会会议。第二十条本学校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监事任期与理事相同,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一条监事在举办者、出资人、本学校教职工中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学校的理事长、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二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本学校财务;(二)对本学校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本学校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学校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四章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条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教职工的聘用第二十六条本学校经费来源:(一)开办资金;(二)政府资助;(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教学培训的学杂费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七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和事业的发展,本学校的盈余不得分红。本学校出资人除因担任本学校职务经理事会确定的工资待遇外,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第二十八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二十九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条本学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一条本学校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三十二条本学校教师聘任、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三十四条本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自行解散的;(五)依照有关法律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第三十五条本学校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三十六条本学校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学校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三十七条本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经200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第四十条本章程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举办者:200年月日太原××培训学校资产管理制度(仅供参考)(一)太原××培训学校资产是指学校所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1、流动资产是可在一年以内变现耗用的资产,如现金及各种存款、应收或暂付款、库存(为开展教学和其他活动中耗用而储存的材料、消耗品、低值易耗品)。2、固定资产指一般设备单位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的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单位价值量未达到规定价值,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批量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3、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学校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权、声誉及其他财产权利。(二)建立和健全财产总帐以及各分类帐,由会计统管。对购入、调入、报废的财产要及时登记入帐。(三)设专职财产管理员,负责财产保管工作。对流动资产要登记入库,建立帐目,定期盘点,做到总帐和分类帐相符,帐物相符。(四)财产要经常清理,编排记码,每年清仓查库,核实一次,核查后汇总情况,如实上报。(五)凡是教学设备、办公设施等学校固定资产,应记入固定资产的明细帐,其它低值易耗物品,应记日常收发登记帐。(六)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要经校长批准后核销。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记入账内。对固定资产也要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盘盈、盘亏应按规定的程序及时处理。(七)财产管理员要保管好学校财产,不得丢失或损坏。如发现丢失或非正常损坏,要追究责任,并酌情赔偿。(八)师生员工都有责任爱护公共财产,制止破坏学校公共财产的行为,损坏公物的要赔偿。(九)领用或借用公物,要按制度要求,需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办理领用、借用登记手续。不经主管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一概不得随意动用。(十)学校一切财物只能用于办学。私人、私事不得动用学校财物,如有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十一)对财产正常的自然损坏或调出,应按规定报废或注销。报废和注销也需由财产管理员写明物品名称、数量、损坏情况、原因、报损的意见,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十二)认真贯彻治安、消防管理规定,配备安全防范设施,强化严格管理,预防失火和失盗。太原××培训学校财务会计制度(仅供参考)(一)为规范学校的财务会计行为,加强学校的财务管理,提高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学校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二)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和量入为出的原则,努力保证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三)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四)实行预算管理,每年初,财会人员根据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根据年度预算,做好季度、月份的实际用款计划。(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严格按照在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并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票据的购买、使用、保管、核销由会计负责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六)一切财务开支,严格执行国家和本校制定的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并从严掌握。在保证教学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精打细算,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坚持勤俭办学。会计对开支的票据要认真审核,及时记帐;发现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凭证要按规定汇总装订,妥善保管。(七)财会人员要每个月对帐一次,进行结帐和报表工作,并按要求报告财务主管及校长。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负责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经财务主管及校长同意后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八)一切计划内开支,如:工资、福利费、酬金、教学费、办公费、管理费及其他必需的开支款项,必须由财务主管批准支付。计划外及临时性开支,100元以内的由财务主管批准支付;100元以上至1000元以内的,由财务主管请示学校主管领导批准支付;1000元以上的,由学校理事会研究同意后,经校长批准方准支付。(九)财务人员自觉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坚持审批制度和有关手续。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任何开支,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报销。财务人员不遵守财务制度,随意报销,将被追究责任。(十)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指应缴税金和按国家有关规定上缴的款项及银行贷款等。财务部门应根据不同性质的负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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