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合律師事務所JunHeLawOffices首次A股发行与上市辅导法律培训君合律師事務所君合律師事務所JunHeLawOffices1主要内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君合律師事務所JunHeLawOffices2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君合律師事務所JunHeLawOffices3一、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修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10月修订)(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6年6月修订)(四)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6月修订)(五)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02年1月)(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5月修订)(七)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06年3月)(八)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2001年8月)(九)中国证监会《证券市场禁入规定》(2006年6月)(十)其他法规君合律師事務所JunHeLawOffices4二、股东与股东大会1.股东的权利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关系及其行为规范(1)禁止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2)“五独立”——发行人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3.股东大会(1)最高权力机关(2)股东大会职权(3)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君合律師事務所JunHeLawOffices5三、董事会1.董事会的构成(1)独立董事制度(2)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2.董事会的职权(1)对股东大会负责(2)董事会议事规则(3)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君合律師事務所JunHeLawOffices6四、监事会1.监事会的构成(1)股东代表监事和职工代表监事的分布(2)职工代表监事的选举2.监事会的职权(1)对全体股东负责(2)监事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3)监事会议事规则君合律師事務所JunHeLawOffices7四、监事会1.监事会的构成(1)股东代表监事和职工代表监事的分布(2)职工代表监事的选举2.监事会的职权(1)对全体股东负责(2)监事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3)监事会议事规则君合律師事務所JunHeLawOffices8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与责任君合律師事務所JunHeLawOffices9一、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修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10月修订)(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6年6月修订)(四)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6月修订)(五)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02年1月)(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5月修订)(七)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06年3月)(八)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2001年8月)(九)中国证监会《证券市场禁入规定》(2006年6月)(十)其他法规君合律師事務所JunHeLawOffices10二、上市公司董事的法律地位及类别(一)董事的法律地位所谓董事,是指按法定程序产生的董事会的组成人员,能够参与公司业务的决策和执行(涉及董事会与股东会及经理层的关系)。董事与公司的关系,从法理角度理解,有德国的代理说,英美的受托(信托)说;日本台湾的受任(委托)说等。(二)董事的类别1、根据董事与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关系,可分为内部董事、外部董事或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2、根据董事是否在公司担任行政职务,可分为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君合律師事務所JunHeLawOffices11三、任职资格(一)消极资格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君合律師事務所JunHeLawOffices12三、任职资格(续一)(二)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1、具备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2、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3、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4、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除上述任职资格外,中国证监会对独立董事的结构有一定的要求,即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君合律師事務所JunHeLawOffices13四、董事的权利(一)董事的一般权利1、董事会议出席权。本人出度,因故不能出席委托其他董事出席。2、表决权(一人一票)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4、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权5、报酬请求权6、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权利7、依据新《公司法》第47条的规定,通过董事会行使职权。(二)独立董事的权利除董事一般权利外,独立董事还享有临督权、补偿权、提议权、征集权(投票权)、发表独立意见权等。君合律師事務所JunHeLawOffices14四、董事的权利(续)(三)董事长的权利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2、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3、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4、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5、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6、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7、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君合律師事務所JunHeLawOffices15五、董事的义务(一)忠诚义务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2、不得挪用公司资金;3、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4、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5、不得违反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6、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7、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8、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9、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10、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君合律師事務所JunHeLawOffices16五、董事的义务(二)勤勉义务1、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2、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3、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4、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5、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君合律師事務所JunHeLawOffices17六、总裁(一)忠实的义务总裁应对公司具有同董事一样的忠实义务。(二)总裁的职责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9、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10、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君合律師事務所JunHeLawOffices18七、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管人员,向公司及董事会负责,并负有以下主要职责:1、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2、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3、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4、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文件;5、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君合律師事務所JunHeLawOffices19七、董事会秘书(续)6、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交易所报告;7、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8、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9、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并立即向交易所报告;及10、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君合律師事務所JunHeLawOffices20八、董事、监事和高管的责任(一)民事责任1、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董事有违背对于公司之忠诚及勤勉义务行为的,股东可通过董事会或监事会或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董事所取得的收入应归公司所有。3、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4、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二)行政责任对于在信息披露、股票买卖等方面违反《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将酌情给予警告、责令改正、证券市场禁入、罚款等行政处罚。君合律師事務所JunHeLawOffices21八、董事、监事和高管的责任(续一)(三)刑事责任1、《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