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组织名称、地址名称:百兴苑小区业和委员会地址:天水市麦积区商埠路百兴苑小区家属院所辖区域范围:百兴苑小区电信家属院1号、2号、5号楼第二条性质和宗旨业主委员会是本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由住户推荐或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负责。其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由小区住户及业主代表推荐选举,并经公示60%以上住户不反对产生。第四条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或业务代表参加,业主代表应当按每单元至少一名推选代表,组成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代表大会。第五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委员会负责在会议召开7日之前将大会召开日期和内容送达每位业主(业主代表)。第六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由出席会议的业主(业主代表)投票表决,过半数以上通过。第七条委员会权利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2.制定委员会章程,代表业主、使用人,维护其合法权益;3.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服务人员,与物业管理、服务人员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4.制定服务年度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住宅配套工程和重大的维修项目计划;5.负责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6.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7.组织换届改选业主委员会;8.提出修订业主公约、委员会章程的议案;9.监督、检查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10.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和权利。第八条委员会义务1.向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3.接受业主和使用人的监督;4.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5.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收缴物业管理的有关费用;6.涉及全体业主利益的有关事项决定,应书面或口头通告,也可张贴公布。其中重大事项,必须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7.建立业主委员会档案制度;8.自觉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9.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第三章费用第九条小区物业管理费用由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用于小区物业服务及管理费用的支出,委员会经费由物业费用中支出。第十条经费收支帐目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每月以公示的方式向业主公布。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补充。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业主公约为加强《百兴苑》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制订本公约。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一、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规定。二、执行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三、委托物业管理人员负责房屋、设施、设备、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保安、绿化等管理,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遵守根据政府有关法规政策和业主委员会委托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四、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人员的各项管理工作。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物业管理人员提出,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六、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物业管理不承担家庭人身财产安全。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应遵守有关物业装修的制度,并事先告知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人员。物业管理人员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将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规、违章装修房屋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应当及时纠正,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对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人员可采取相应措施制止其行为,并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八、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人员对其自用部位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九、凡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修养护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人员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分摊。十、与其它非业主使用人建立合法租赁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定,并承担连带责任。十一、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⑴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⑵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⑶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及场地;⑷损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水、通讯、有线电视、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⑸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⑹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⑺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⑻在公共场所、道路两侧乱设摊点;⑼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⑽随意停放车辆;⑾聚众喧闹、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它不道德的行为;⑿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⒀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十二、房屋的维修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⑴、室内部分由业主负责维修。⑵、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公用水池、水泵、电梯、机电设备、公用天线和消防设施等房屋本体公用设施,由物业管理人员组织定期养护和维修,其费用采取公示的方式由住户共同分摊。⑶、住宅区的道路、路灯、沟渠、池井、绿化、停车场等住宅区内的公用设施由物业管理人员统一管理维修养护,管理维修养护费用从管理服务费中支出。⑷、人为造成公用设施损坏的,由损坏者负责修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十三、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企业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用。十四、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十五、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友爱,和睦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十六、本公约以公示的方式向所有住户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