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函本人XXX,作为XXXX有限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现作出如下声明、承诺:本人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下列情形:(1)最近三年涉及任何诉讼、仲裁、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2)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受到刑事、民事、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3)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处于调查之中尚无定论;(4)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5)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7)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本人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董监高资格条件,不存在下列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本人已与公司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建立了正式的劳动用工关系,本人属于公司的全职员工。本人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公司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本人承诺已充分披露与公司可能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本人已经提供了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书面的确认函、说明函,一切足以影响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法律意见书》任何有关结论的事实与文件均已披露,并无遗漏、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同时本人保证已提供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承诺人: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