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81.历史文化街区内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利用——以杭州清河坊为例魏祥莉【摘要】在2008年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明确了“历史建筑”的保护概念,是我国遗产保护的一大进步,也是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措施的重要补充,并把历史建筑集中成片作为历史文化街区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但历史建筑的保护不同于文物保护单位,具有一定灵活性。本文以杭州清河坊内的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再利用方式为例探讨如何保护和延续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历史建筑,使之具有活力。历史建筑需要在充分尊重历史的基础上,从自身价值出发,因地制宜,进行适应性保护,并尽可能的延续原有功能,若原有功能已经消失或衰败,则可结合所在历史文化街区的功能特点,进行适当的调整,合理利用。【关键词】历史建筑;保护;利用;适应性保护;城市活力由于我国历史文化街区通常位于城市中心,保护和开发压力很大,而其中的历史建筑通常原有的基础设施比较落后,建筑质量比较差,很容易在重开发的浪潮下被拆除或拆除重建,造成“建设性破坏”;或者为满足旅游开发的需要,而破坏原有风貌,造成“保护性破坏”。尤其在我国2011年的历史文化名城大检查中,将历史建筑的相关情况作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依据之一,包括历史文化街区内历史建筑数量;历史建筑的保护情况;以及对历史建筑进行建档、挂牌保护的比例;历史建筑修缮改造资金是否列入本级财政预算。1从检查结果来看,在被查的110个名城中,历史建筑有11203栋,有30个城市没有登记历史建筑,大多数名城没有由政府公布历史建筑;有的名城对历史建筑概念不清,与文物和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混淆2;或者为了应对检查,而临时公布一批历史建筑,或者缺少保护标志、档案建立等。因此从目前来看,我国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仍存在大量问题,包括概念混淆、认识不足、1来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标准。2《关于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检查的总结》。保护管理滞后等,在进一步展开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工作中,对于展现城市文化特色和延续城市的活力,都有积极的作用,需对历史建筑的保护需要严格执行和格外关注。1.历史建筑的定义与历史文化街区的关系1.1相关规范、条例中历史建筑定义历史建筑是一个法定概念,《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2005年)中对历史建筑(HistoricBuilding)定义为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反映城市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构)筑物。2008年颁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定义历史建筑是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也就是从国家层面,界定了历史建筑的定义及其法定保护地位,为保护城市的丰富文化遗产之一——历史建筑提供了法律保障。1.2历史建筑与历史文化街区从历史文化街区的定义可以看出历史建筑集中成片是历史文化街区组成部分,也是政府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必要条件之一。因此,保护和利用好历史建筑,也是历史文化街区得以保护、延续的关键。同时成群、成组、成片的历史建筑更能生动、鲜明反映城市生活的场景和状况,他们的完整保存也更能体现历史文化街区的价值和生活的延续性。2.历史建筑面临的问题首先来自于人们认识上,包括没有对其价值进行全面和正确的认知,对价值认识的偏差,造成众多“保护性”破坏,主要表现在对历史建筑不够重视,而使本体风貌的破坏或功能严重不符合自身的情况。如商业和旅游开发,导致许多历史建筑破墙开店,对风貌影响很大;同时发展饮食业,对历史文化街区的环境保护、历史建筑的保护带来负面影响,尤其是对砖木结构的历史建筑有一定的安全隐患。又或者功能置换不符合原有建筑的特点和风貌,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其次,从对历史建筑的整治技术层面来讲,采用推倒重建的错误方法,或者采取直接粉刷墙体等简单粗暴整治立面的方式等,破坏了真实的历史信息,导致难以分辨等。以及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部分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对历史建筑的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时使用新材料、不符合历史信息的构筑物,对其原有风貌造成很大影响。3.历史建筑的保护按照《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保护工作可以大体上划分为调查、评估认定、保护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跟踪监测与预防性保护、日常管理等几个步骤。而历史建筑作为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措施的重要补充,其保护工作也包括这几个步骤。需要有前期的深入调查,从而根据其承载的历史信息,进行价值评估认定,从而制定相应的保护规划措施。3.1历史建筑的调查、评估历史建筑的调查包括基本历史要素调查、艺术特征分析、建造历史、修复历史四大方面。采用的方式有通过现场勘察,历史档案资料查询,访问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士等方式,尽可能了解历史建筑的演变历史和文化背景等情况,分析历史建筑的保存状况,面临的问题,并尽可能客观地评估其历史文化价值。3.2历史建筑的保护方法历史建筑的保护方法不同于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单位的要求极为严格,要求外观和内部都不能改变原状,而历史建筑的外部应尽可能维持历史原貌,内部则可根据建筑功能的需要进行适当的变动。因此历史建筑的保护具有一定灵活性,是相对积极、动态并可持续的,但也常常容易对其真实性造成破坏,需要在保护规划中应进行一定的引导。同时应严格执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历史建筑”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3.3历史建筑的整治措施按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2005年),对历史建筑主要的整治措施有“维修”和“改善”两种,并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历史建筑不得拆除”。“维修”是指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所进行的不改变外观特征的建设活动;“改善”是指对历史建筑所进行的不改变外观特征,调整内部布局,完善内部设施的建设活动。历史建筑维修难度大、要求高,不同于一般建构筑物的维修,需要时间较长。修缮设计方法的选择要考虑两方面内容:一是受到原有建筑自身条件,诸如结构状况、空间使用方式及允许变动范围等的制约;二也受到经济技术条件及使用功能的限制。可根据历史建筑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如清河坊历史建筑提出以整体修缮、局部更新、复建以及插建的方式。在规划中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其原有高度、体量、外观形象、材料、色彩及装饰等提出具体的要求及其保护措施,避免对历史建筑的真实性和历史风貌的破坏。3.4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提出了历史建筑大量保护管理的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历史建筑本体外观控制上,规定保护范围内禁止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应当保持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二是建立信息上,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并明确档案应包括的内容。三是维修及资金上,规定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地方政府可从保护资金中对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给予补助。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四是拆迁及建设活动控制上,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五是内部变动及用途改变上,规定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4.历史建筑的利用4.1利用的必要性历史建筑作为历史文化街区的重要组成部分,除具有文化、历史、艺术与科学价值外,还具有物质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并且大部分历史建筑目前仍处于使用状态,而不能进行冻结式保护,因此在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和色彩的前提下,妥善地加以利用,调整内部空间及内部结构和构造,允许有一定的设施更新和本体改造,重获生命力,保护才能落实,也才能使历史建筑更好得融入城市,为人们熟知。而当人们真正了解到历史建筑的价值时,也才能自发的更好的保护好。在陈志华《记费尔顿先生》一文中3,曾说道历史文化的保护不能仅靠议会、靠法律,要靠全社会的文化教养水平。因此让人们认识到保护的价值,不仅仅在于属于我们当代的人们,它是属于历代祖先和子子孙孙的,全民都应该有责任保护好它们。4.2再利用的方式历史文化街区中的历史建筑,一般重点是外观,保护它对于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风貌的贡献;为了鼓励继续使用,以利文化的传承,室内可以做一些改变,以适应现代生活的需要。4根据国际及国内的一些研究成果,作为餐馆对历史建筑的影响较大,一般应明确限制作为餐饮等功能使用,其利用方式有以下五类:1、延续其原有的用途和功能。这种情况的建筑一般保存基本完整,结构无重大破坏,风貌保存完好,历史上一直作为原有用途,一般从未间断,并在未来的发展中也具有一定活力的功能。这是使用历史建筑首选也是最好的方式。2、作为博物馆、纪念馆、陈列展示馆使用。这类建筑通常具有较高的历史、艺术、教育价值,在体量等符合这类利用的情况下,作为公益用途,为城市文化的展示和市民了解城市历史文化内涵的提供场所,对整个城市的都具有积极意义。3、作为旅游景点。历史建筑本身可根据所在街巷特点,结合自身的独特性和艺术性构成旅游的有机组成部分,既满足现代人需要,又能很好的成为文化展示场所。3陈志华.文物建筑保护文集[M].江西出版社,2008.4王景慧.从文物保护单位到历史建筑——文物古迹保护方法的深化[J].城市规划,2011(35).4、作为商业及活动中心等其他用途。如作为茶馆、咖啡馆、文化沙龙、公共会所等交流场所或者售卖当地地方特产或售卖、展示手工艺品的商业活动场所等,作为街区活力的来源,和人们在此感受街区文化特色的场所。5、作为办公或其他公共事业使用。4.3再利用的实例探索杭州政府分别在2004年出台了《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2005年配套出台《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实施细则》。随后又公布了《杭州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规定》、《关于加强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和危旧房改善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等配套管理规定。因此杭州历史建筑的保护具备一套较为完整的历史建筑认定及保护管理的法规政策和指导性文件,对其实例分析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在《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实施细则》中规定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尽可能保留并延续历史建筑的原设计使用性质。如确需调整,应按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使用。其次以保护为主,产权人和使用人可以适度、合理地进行功能利用,鼓励将其作为参观游览场所和文化设施等。禁止对历史建筑有重大损害和污染的使用方式。不得采用有损其文化形象的使用方式,用作其他使用方式亦不得采用有损于历史建筑文化形象的装饰装修风格。也就是可以分为三种方式:延续原有功能;适度合理利用,作为游览场所或文化实施。下文以清河坊——大井巷历史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为例来说明。清河坊——大井巷历史街区位于杭州市上城区吴山脚下,南宋皇城遗址的北面,街区南面紧挨中山南路——十五奎巷历史街区,北面中山中路历史街区镶嵌其中,西临西湖,历史文化积淀浓厚。早在1400多年之前的隋朝就为杭州政图1清河坊内历史建筑(来自:清河坊——大井巷历史街区保护规划)治经济中心,众多百年老店云集于此,成为全省著名的商业区,并有着代表这个城市最古老、传统的生活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