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权和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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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股权和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性质李瑞元第一章绪论在公司这种现代企业制度中,存在着股东和公司这两种相互联系又紧密联系的利益主体。股东是公司的创立者,其出资使公司得以成立。公司一旦成立,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财产发生了分离,人格相互独立。公司法确立了股东的股权和公司的法人财产权这两项权利。但在学界,无论东方还是西方,对股权的性质和其与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关系一直存在激烈的争论。第一节股权性质之争的由来股权性质之争是随着公司法人人格独立性程度的提高而出现的。人类商业组织形式经历了从低级到高级逐渐发展的过程。最初出现的商业组织形式便是独资企业,也称个人企业,是指个人单独出资经营的企业,至今仍然作为一种企业经营形式而存在。当独资企业所有人过世后,独资企业由数个继承人继承,企业仍继续存在时,企业成为数个继承人的共同财产,独资企业即发生了质变而成为合伙企业。此即中世纪的意大利及地中海沿岸的商业城市中出现的家族经营团体。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很大程度上没有独立的人格,而依附于独资人或合伙人的人格。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家族经营体中家庭因素越来越少,非家庭因素越来越多。这种经营共同体规模的也不断扩大,其内部组织结构和管理越来越严密而演变为无限公司。继无限公司之后出现的是两合公司。两合公司的前身是中世纪的意大利及地中海城市出现的以海运企业为主的康孟达组织(Commenda)。(康孟达组织还发展出另外一种企业形态隐名合伙。)该组织是商业性共同经营体,它依契约规定,由资本家出资,而由航海者贩卖货物到海外,即资本与劳务相结合,双方共同分配盈余;亏损时,资本家仅以其出资为限对康孟达组织的债务负责任,而航海者则要负无限责任。康孟达组织具有既可以鼓励资本家出资,又可使敢于冒险的航海者得到足够贩运资金的优点,所以日益盛行并扩展到陆上贸易。以合伙契约为实质的无限公司也好,以康孟达契约为实质的两合公司也好,因股东个人仍然要对公司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仍旧没有完全脱离股东个人的财产。公司的人格相应地也没有完全独立于股东个人人格。17世纪股份有限公司的出现才使得公司独立人格真正确立起来。股份有限公司最大的特点是实行股东有限责任,即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则仅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被认为是一种和自然人一样的客观实在,两者人格截然分开。股份有限公司的出现,对公司制度的发展具有极为深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远的意义。19世纪末股东人数有限,凝聚力强的有限公司开始出现并快速普及于西方各国。在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往往不直接参加公司经营,由股东大会委托经营管理者,而对经营管理者的惟一限制就是股权。由此,便提起对股权性质的认识问题。然而,尽管关于股权性质的认识在国外并没有达成共识,有关理论非常零乱,没有系统的论证和分析,但实践上西方公司产权自始就比较清晰,所以对股权性质并没有过激烈的争论。而在我国对于股权性质的讨论,是在对国有企业制度的改革中,企业应不应该以及能不能够在产权上真正独立这个问题上提出这一命题的。因此,股权性质之争自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革以来就争论不休。第二节关于股权和法人财产权性质的几种学说及评论一、关于股权性质的几种学说及评论1.所有权说。该说认为股权是股东对公司财产的所有权,股东大会是股东行使所有权的方式。该说存在明显的不足:其一,股东对公司财产的支配只能通过公司才能实现,股东个人并不直接支配和处分财产。这与所有权的直接支配性互相矛盾。其二,所有权说要么承认股东与公司均享有所有权,要么承认股东享有所有权而公司享有经营权。前者与“一物一权”原则相悖,而后者与“股东与公司财产分离,人格相互独立”的现实相矛盾。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2.社员权说。该说认为股东是公司的社员,股权是股东基于这种社员资格而享有的一种社员权。该说有其合理的一面,从一个新的角度揭示了公司与股东的关系。其不足之处在于:其一,股权不是基于股东身份而产生,它与股东资格同时产生,都是同一出资行为的结果;其二,股权作为股东权利的总称有一部分不是通过股东会行使即不是以社员的身份行使。故该说过分强调公司的人合性而忽略了其资合性,不能全面揭示股权的性质。3.债权说。该说认为股东对公司的收益仅仅是收益,双方是债的关系。股权的性质是以请求利益分配为目的的债权。该说存在明显的缺陷:一方面,它不能解释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的管理权;另一方面,股东不能按期限收回其出资的财产和固定利息,只能转让股权和按股分红。4.独立的民事权利说。该说认为股权是一种自成一体的独立权利类型。作为独立民事权利的股权具有目的的权利和手段的权利相结合、团体权利和个人权利辨证统一的特征,兼具请求权和支配权的属性,具有资本性和流转性。该说现在已经成为通说,但是该说是不得以而为之的观点。将股权独立出来并没能明确它与法人财产权的关系。一方面,股权的独立性没能得到证明,它没能对股权这种集合性的权利加以深入的划分,而得出这样的结论备受质疑;另一方面,由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于没有对股权进行深入分析,故无法明确其与其他权利区别的特性,故没办法明确它与法人财产权的关系。二、关于法人财产权的几种学说及评论1.经营权说。该说认为根据修改前的公司法第3条第4款的规定“公司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本款新公司法已经删除),难以认定公司对公司财产享有所有权,所以公司对其财产的权利的性质只是可以对财产进行使用、经营的经营权。其不足之处在于:一方面,经营权不是一种独立的权利,经营必然涉及对财产的占有、收益和处分,是所有权派生出来的;另一方面,公司只享有经营权不能确定完整的法人人格。经营权只是所有权的权能,所有权的弹力性必然导致最终干涉经营权。2.结合权说。该说认为法人财产权是经营权与法人制度的结合。经营权是派生又独立于所有权的一种财产权。这种财产权与法人制度结合即构成法人财产权。该说有明显的不足:一方面,该说没能证明经营权的独立性;另一方面,该说对法人财产权的认定依然模糊,这种结合权依然不能明确界定法人财产权的界限,亦不能明确分清公司和股东的关系。3.所有权说。该说认为公司法人财产权是具有所有权性质的物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法人财产权的取得方式和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消灭原因和所有权相同。该说对法人财产权总体性质的认定较为合理,其不足之处在于:公司的财产包括股东出资的财产、公司对外的负债和公司的资产收益和经营收益,这既包括有形财产也包括无形财产,因此是个集合的概念。这同物权法中的单一有形物的所有权的概念有所区别。该说没有区分这种特殊性。第三节讨论股权性质的必要性如前文所述,股权性质在国外并没有达成共识,但西方国家公司制度却能良好地运行,所以有学者提出对股权性质的讨论没有必要。此种观点是不正确的。西方自始产权关系就极为明晰,所以公司实践对股权性质的讨论没有理论上的需要;而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以来便存在严重的产权问题,从意识形态的角度来看国家所有权似乎不能动摇,而现代公司制度的精神是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公司应该对公司的财产拥有所有权。讨论股权性质有助于公司人格独立的真正确立和股东权利的保护。对股权性质的研究关乎现代企业制度能否成功建立的重大问题。现代企业制度的四大特征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其中重中之重就是产权清晰。如果把股权定位于所有权,则根据“一物一权”主义的民法原则,公司法人就不能享有公司财产的所有权。所有权的四项权能是占有、使用、收益、分配,据此股东是不是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可以支配公司的财产,公司没有财产所有权是否还有资格独立承担责任不无疑问。对股权性质的研究还关乎对股东权利的保护。现代公司制度中,“直接出钱的股东却不在公司中直接参加经营”,董事会中心主义确立起来,这有利于应对瞬息万变的市场,在公司制度发展史上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经营者和股东毕竟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利益主体,董事会权力的膨胀势必会带来股东利益保护的问题,而股东对公司的惟一制约手段就是行使股权。因此股权性质的研究对股东权利的保护,制约绝对化的董事会的权利至关重要。例如把股权界定为债权,而债权为请求权,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其权利才能得以实现,即债权人权利的实现须债务人的积极配合。如果股东股权的实现要公司积极配合(实质上是经营者决定配合与否),这显然置股权行使以很被动的状态。第二章公司既具有人格性又具有财产性第一节公司的概念与特征一、公司的概念要分析股权和法人财产权的性质,笔者认为应该从公司本身着手,因为公司是股东和公司财产结合的关键。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公司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物,是世界性的经济组织形式,这就决定了认识公司的概念,离不开对各国公司法的比较分析。对各国法律文化和公司制度的差异,对公司概念的表述也不尽一致。在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是指数人出于共同目的而进行的组合,常常是为了营利而经营业务,对于合伙难以胜任的联合,一般采用这种组织形式。在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社团法人。比较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公司的定义,尽管在表述上略有差异,但都确认了公司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组成的、以营利为目的法人。虽然我国在修订公司法时确认了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这种特殊的公司类型,但从总体上说,并未抛弃传统的公司概念,仍肯定了公司固有的社团性法律特征。依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指由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组成的、从事营利性经济活动的企业法人。二、公司的特征1.社团性。社团性是指公司作为社团法人应为人的结合,其股东和股权具有多元性。公司应否具有社团性的特征,一直是学术界认识分歧较大的问题之一。有些学者认为,随着一人公司的地位逐渐为许多国家的法律所承认,公司已经逐渐失去其社团性特征。有些学者则认为,无论从公司的本质看,还是从公司法的规定看,公司都应当是一种社团,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这是公司与独资企业的根本区别。忽视了公司的社团性法律特征就极易把公司与独资企业混同起来,从而也就失去了公司作为企业特殊组织形态的必要。就典型的公司形态股份公司而言,其股东不可能是单一一个人,此类公司股东和股权始终具有多元性特征,都表现为人的结合和财产的组合,社团性是其本质属性。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尽管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承认了一人公司,但有限责任公司的常态仍然为二人以上的财产组合,一人公司只不过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态(受到特殊法律规制),。因而也并不否认以社团性为常态的公司特征。2.法人性。世界各国公司法都赋予公司特别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法人地位。因此公司是法人的典型形态,法人性是公司的重要特征。公司作为法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依法设立;其二,必须有独立的财产;其三,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3.营利性。(内容因与本文无关,在此从略)。第二节公司的人格性从上节公司的概念和特征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确定,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也就公司说是一个法律主体,具有人格性特征。这是大家普遍接受的观点。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但是,为什么说公司具有人格性的特征呢?笔者认为原因如下:首先,构成人格的标志是个体意志的存在与否。一个自然人是否有其人格,关键的原因在于他或她有自己的意志,而这个意志区别于其他人的意志。每一个自然人都有一个自己的意志,因此他有一个自然人人格。一个自然人有时可以以他人的身份为一定行为如代理,此时,在法律上,他不是以自己的意志行为,而是以他人的意志行为。所以一个人在不同情况下以不同的人格行为,但是其自然人人格只有一个,而且在同一时间不可能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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