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三大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一.各自的概念以及特征抵押权P256-257质权P270-271留置权P279二.三者的联系它们都属于担保物权。即都是以确保债权清偿为目的,而在他人的物或者权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具有担保物权的一般特征:1.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的设立、移转以及消灭,均从属于债权;2.不可分型。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其债权未完全受偿之前,可就担保物之全部行使其权利,担保物的价值变化以及债权的变化不影响担保物权的整体性;3.物上代位性。是指担保物权不是以对标的物本身的利用为目的的权利,而是专以全得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目的的权利。三.三者的区别1.发生的原因不同抵押权和质权是依当事人的意思为担保债权而设立的,非经约定并不产生,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而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是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设立的一种担保物权,当事人之间不得以协议来设置留置权。2.标的物有所不同。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留置权的标的物仅为动产。抵押权一质权两种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在动产上有交叉。于动产上成立的担保物权究竟为抵押权或质权,以债权人是否占有标的物为区别。留置权的动产是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3.成立要件和保持要件不同。除签订抵押合同外,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抵押权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条件。抵押权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为条件。经登记成立的抵押权,以抵押登记记载的存在为其保持的条件,注销登记即意味着登记的抵押权不复存在。质权的成立,除签订质押合同外,须出质人依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物交债权人占有。仅订立质押合同而不依质押合同的约定移转质物的,不能成立质权。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即引起质权的消灭。对于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不需要签订留置合同,在留置条件具备时,即可进行留置。4.标的物的所有人不同。抵押权和质权的标的物既可是债务人的财产,又可以是第三人的财产。而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债务人的财产。5.权利的成立与标的物之间有无牵连关系不同。抵押权以及质权与债权的标的物之间没有牵连关系,必须是原来债权标的物之外的财产。而留置权的留置物就是与债权标的有关的物,即债权的成立与标的物之间有牵连关系。6.实现的情形不同。抵押权忍和质权人在债务人不按期清偿债务之时,于通知债务人后,即可拍卖、变卖质物而直接受偿,仅负有通知的义务而无定期催告债务人履行的义务。而留置权则必须确定一相当的期限通知债务人清偿债务,债务人仍不清偿时,债权人可拍卖、变卖留置物受偿。《担保法》第87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四.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先后顺序也即担保物权的竞合:概括起来,不同担保物权竞合时适用的一般规则是:同一财产上先后成立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时,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未登记的抵押权。另外,应注意善意第三人的保护问题。1.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在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时,一般的适用规则是:登记的抵押权(包括法定登记的抵押权和设定在先、已登记的自愿登记抵押权)优先于质权,质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和以前的司法考试答案可以得出此结论。但事实上,对于一般动产抵押而言,动产质押设定的占有更具有公信力,即使抵押权进行了登记也不应优先于质押。不过,应对司法考试,为增加命中率,以现行立法的规定和以前的考试答案为准。2.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a.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一般认为,因为留置权人占有标的物,且留置权担保的债权往往是有利于保全抵押权人利益,所以留置权应优先于抵押权。b.同一动产上先成立留置权而后设定抵押权。无论是留置权人还是留置物所有人将留置物抵押,因留置权成立在先,留置权的效力应优先于抵押权,但第三人善意取得抵押权的除外。3.留置权与质权的竞合a.先成立留置权后成立质权。如经所有人同意,留置权人以其占有的留置物设定质权的,质权应成立;如未经所有人同意,则其设定行为应为无权处分,善意第三人可以依善意取得原则取得质权。在第三人取得质权时,留置权与质权竞合,后设定的质权效力应优先于留置权。b.同一动产上已设立质押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先在质物由质权人占有期间,质权人将质物交由第三人直接占有,而自己间接占有时,第三人可以基于留置权的成立事由而取得留置权。此时,后设定的留置权应优先于先成立的质权。附:抵押与质押的区别:(1)抵押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权利。(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物移转占有。(3)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4)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5)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