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网络著作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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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网络著作权案件主讲人:许超前言有关网络的著作权法律渊源,著作权法有一个行政法规叫《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这个可能要多次提到,为什么有这个行政法规,因为著作权法只是非常原则地规定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受法律保护,但是如何保护具体的办法没有说,但是它留了一句话,有国务院另行规定,所以国务院根据著作权的规定制订并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做了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中文有时候看不太清楚,实际上有很多,有刑事、民事,跟我们今天谈的内容比较贴近的是民事,最高法院最新的司法解释是在2006年低,2007年初,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最高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4、2007年两次关于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也有两个司法解释,这里边也涉及互联网。特别是2004年的司法解释,这是一个很重要的。下一个就是侵权责任法,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法律和规章,其他法律规章应该说民事的不多,主要是行政法,不是像刚才说的著作权法下的行政法规,不是这个意思,就是我们说的行政法下面的一些规定。比方互联网关于登载新闻的一些规定,网络出版的一些规定,网络游戏等等,这些规定主要在与文化安全,在意识形态安全上,但是跟我们今天谈的问题也有一点关系。另外就是部门规章,部门规章量非常大,统计了一下,现在涉及互联网的部门规章,没有100件,也差不多,但是这些部门规章当中,绝大部分是跟民商无关,都是属于行政法,跟意识形态、网络安全,还有文化安全这方面有关。今天主要谈三个问题:一、“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含义;二、如何理解《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为网络服务商提供的避风港保护;三、引诱侵权责任。一、“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含义在这个问题上《著作权法》第10条第2款里边,所谓财产权里边的第8项目,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这里边包括几个要素,第一个就是所谓以电波承载信号的方式,有线、无线肯定是通过电波这种,第二就是向公众,这一点区别于我们通常说的点对点,比如我给你发个邮件,只有我跟你两个人之间能够看到邮件的内容,其他人是看不到的,这个不是我们现在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我们说的一定是公众能够看到的,但是这个公众有多大范围,取决于我们对公众的理解。什么叫公众?我们在著作权理解的时候一般要和公开这个词联系在一起,公开就是公之于众,什么是公开?著作权法里边的公之于众、公开和专利法里边的新颖性丧失与否有一个可比较的关系。新颖性丧失或新颖性未丧失,关键取决于对这个发明技术了解的人和发明人之间是不是特定关系,如果是特定关系,新颖性没有丧失,如果是非特定关系,新颖性就丧失。在著作权公开未公开的问题上,也是这样,我给你写一封信,我跟你肯定认识,你收到我的信,这个是未公开。或者我写了一篇东西,各位都是我的同事,我征求你们意见,这个也是没有公开,但是今天我在这儿讲这些东西,我跟各位没有特定关系,我也不知道各位姓什么叫什么,那我今天讲的内容从著作权法上来说,就公开了,所以在互联网向公众提供作品的时候,我们也是把握这条原则,获得信息的人跟提供信息的人是特定关系,还是非特定关系,如果是特定关系未公开,如果是非特定关系,那就公开了,所以我们在实践当中有人问到过,比如说网吧,网吧自己有一个服务器,这个服务器外网是登录不了的,你只有进入这个网吧,进入这个地理环境,你才能够登录它的服务器,才能看到它的内容,这个网吧给它的顾客提供信息,够不构成我们现在说的向公众公开,我们讨论以后,我们认为构成,为什么?因为消费者和网吧的经营者之间是非特定关系。比如说局域网够不构成向公众公开,那就看你这个局域网有多大,如果这个局域网就给本公司提供,老板跟雇员之间都是特定关系,那我们觉得不构成公开,但是这个局域网是北大的校际网,外网是上不去的,必须是北大的师生,有了这个资质才能登录,这够不构成公开,我们就觉得构成,因为网络服务商,办网站的这一方和得到信息的老师、学生之间,它控制不了非特定的人也能看到它的信息。比方说图书馆给读者提供信息,实际上我们也认为向公众提供作品。第三点,所谓交互式使用,网民在选定的时候和地点,三者缺一不可。在这个条例还有著作权法里边,我们没有讲互联网、三网、手机网,上来就是信息网络,取名信息网络也是有用意的,就是不仅仅局限于互联网,而且涉及手机网,涉及以后的IP电视,可能都在这上面。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广播权这里边有几个要素要说一下,第一个就是一定是以无限方式广播,也就是说这个信号首次播放出去,是无线的,我们现在有有线台、无线台,比如中央1频道是无线台,中央6电影频道是有线台,著作权法规范的仅仅是中央1台的行为,而不是有线台的行为,因为有限台提供信号,或者发射信号,中央6台不是通过无线而是通过有线。首次把信号发出去,然后以有线传播或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这里实际上涉及一个转播,这个转播除了包括无线转播,还包括有线,有线这里很清楚,及有线传播广播的作品,也就是说,在有限传播的时候,它已经不是首次发射,而是把首次发射的信号,通过有线转播,是这个意思。不太清楚的是,转播还包括无线在哪儿?因为转播这个词,我们看汉语转播这个词,这个词从中文上来讲,看不出是无线还是有线,但是在英文里边,绝对是无线,不包括有线。那么这是第一要首次发射是无线,然后转播既有有线也包括无线,第三就是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工具,向公众传播。比方说这个场地有线,体育场就只能容纳10万人,体育场以外,架设了一些荧幕、扩音器来转播场内的一些比赛实况,指的是这种情况。我们加入两个国际条约,跟互联网、网络有关,一个是WCT,它的全称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它在网络这一块第8条有这么一个规定。第八条,向公众传播的权利,在不损害《伯尔尼公约》第十一条第(1)款第(ⅱ)目、第十一条之二第(1)款第(ⅰ)和(ⅱ)目、第十一条之三第(1)款第(ⅱ)目、第十四条第(1)款第(ⅱ)目和第十四条之二第(1)款的规定的情况下,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可获得这些作品。这段规定,我先解释一下,这里边提到伯尔尼公约的很多规定,第十一条第(1)款第(ⅱ)目-机械表演权,第十一条之二第(1)款第(ⅰ)和(ⅱ)目-无线广播权和无线及有线转播权,第十一条之三第(1)款第(ⅱ)目-朗诵的机械表演权,第十四条第(1)款第(ⅱ)目-电影的放映、现场表演和有线传播权,第十四条之二第(1)款-电影作品作为原作保护。这些权利按照WCT第8条的规定,通通是向公众传播的权利之内,除此以外,就是我们说的交互式使用,两项对比可以看出,我们著作权第10条第8项,还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里边的规定,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和WCT相比,我们的非常窄,我们的规定仅指这种交互式的网络传播行为,而WCT第8条除了这种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还包括机械表演权,还包括广播权,有线、无线广播,还包括朗诵权,甚至电影的放映权,通通在里边,所以这个词叫向公众传播的权利,它是一个非常大,非常广的概念,它和著作权里边的复制权是相对应的,因为从财产权来说,著作权里边就两大块,一块就是复制权,一块就是向公众传播的权利。向公众传播的权利WCT规定的时候,把传统的那些机械表演、广播朗诵之外,又把它延伸到交互式的网络传播上。这里附带说一下,刚才讲广播权的时候,我们对比一下信息网络传播权,他们有一个最大的区别在哪儿?广播权不是交互式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交互式的,交互表现在哪儿?表现在用户点击,我要求服务器给我提供什么,服务器应我的要求给我提供东西,而广播不是,广播是我播什么你就看什么,你如果想看我这个节目,你就要按照这个时间,过了这个时间你就看不到了。(一)网络传播是否以“上传”为前提这里边还提一个问题,就是管上不管下的问题,我们著作权法规定的网络传播关键是向公众提供作品,它不仅仅限于上传,你上传作品可能构成向公众提供,除此以外,比方说帮助用户把作品向公众提供,也构成向公众提供,这个主要指比方说搜索引擎,或者提供网络服务空间等等这些行为,这些行为下一个文件不管是有害还是无害,不是搜索引擎服务商上传,可能是一个网民上传的,但是它在帮助其他网民得到这个信息的方面提供了它的帮助,它的行为也应该算是向公众提供。管上不管下是一种通俗的说法,我们在网络条例出台以后,曾经讲过,我们主要对上传作品的人追究责任,至于说你在网上浏览,甚至说下载,下载以后你没有在继续传播,这都不承担责任,所以我们就给它起了一个名字叫管上不管下。但是这不是一种法律语言,是一种普法时候用的。在这个问题结束之前,我们来看一个案子,这个案子比较简单。2006年8月,广州中院判的,广告叫《七剑》,它发现被告在它的网站上,首先有介绍原告电影的简介,另外就是下载指引。不是说它的服务器里边存了原告的电影,而是它开发了一个软件,叫POCP软件,用户只要使用被告的POCP软件,就可搜索其他POCP软件用户“共享区”的电影链接,并下载。《七剑》发现这件事以后,互联网一个很大特点在哪儿,就在于上传作品的人,或者直接的侵权人在暗处,你不知道他在哪儿,可能都是在个人的计算机里边,这种情况下,被侵权人怎么寻找救济,通过什么来维权,一般来说肯定要找一个在这个事情上提供帮助行为的,作出帮助行为的人,这个人又好找,通过这种方式来解决问题,所以在这个事情上,被告虽然没有主动上传《七剑》这部电影,但是上传《七剑》电影的人是下载了它提供的软件来进行的。法院经过审理就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个案情就是这样,这个案子出来以后,法律界进行讨论,认为它侵权是没有问题的,问题就是它侵犯了什么权利,还有它应该负直接侵权责任还是负公共侵权责任?经过讨论,大家比较倾向于,应该适用民法通则,共同侵权责任,被告这个网站在这个案子当中,不是直接侵权人,直接侵权人是谁?是那些网民,下载了它的POCP这些软件的人,这些人利用这个软件互相搜索、拷贝,而这种拷贝行为是没有经过《七剑》许可的,所以这个案子如果判的在准确一点,应该认为不是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而是帮助他人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二)如何理解网络的“交互性”第一个是点播,英文叫On-demandtransmission,根据用户的命令、要求,传播、传送这就是我们说的最典型的交互式使用。第二个跟网上有关的就是Broadcast-无线广播,无线广播通常来说是不包括网络的,我们的广播可能是传统的广播电视台、电视台、通过大功率的发射来传播节目,那么广播事业发展以后,又出现了有线广播,有线广播英文叫Cablecast,无线广播和有线广播都是单向的,不是双向的,不是根据你的要求我才给你提供。互联网出现以后,实际上广播电视台,或者某些人就把互联网当做一个新的广播媒体,这个时候就出现一个新词叫Web-cast,net-cast-网播,比方说凤凰卫视,我在家看凤凰卫视,实际上就是通过互联网来看,它的新闻频道实际上我是通过宽带来看到的,首先我把它的网站下载了,下载以后,我点击时事广播,这个时候我在北京也能看到凤凰卫视的节目,如果不是通过互联网,我想通过无线信号,或者有线信号,我是看不到,中央台不提供,所以我要看凤凰卫视,我就要通过互联网来看,而互联网上看跟传统的环境上,从效果上来说是一样的,因为它19:00点新闻,就是19:00,过了这个时间,你就只能等下一次,不是说想看什么它的就给我提供什么,当然凤凰卫视还有很多这种已经广播过的节目,它录制成录制品,那个节目我可以随时点,比如有一个“文涛拍案”,“文涛拍案”在一周前一个月前,甚至更早,所有它的节目,只要列出来的,我都可以看到,这种情况就是点播。它播新闻就是,它什么时候播,我什么时候看,这个就是最典型的点播。还有一种就是Simulcast-联播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