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免费咨询法律问题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已于1998年1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月18日起施行。1999年1月18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1999〕1号(1997年1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九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1999年1月18日发布,根据1999年9月21日高检发研字[1999]9号文件“关于修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五条和第四百零七条的通知”修改)目录第一章通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强制措施第一节拘传第二节取保候审第三节监视居住第四节拘留第五节逮捕文章来源:免费咨询法律问题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五章审查逮捕第一节审查批准逮捕第二节审查决定逮捕第六章立第一节受第二节初第三节立第七章侦第一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搜第五节第六节第七节鉴第八节辨第九节通第十节第八章第一节受第二节审文章来源:免费咨询法律问题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三节起第四节第五节第六节第九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十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第十一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十二章附第一章通则文章来源:免费咨询法律问题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执法,正确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第五条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设置内部机构,在刑事诉讼中实行侦查、审查逮捕、审查第六条在刑事诉讼中,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第七条在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在执行的同时第二章管辖第八条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文章来源:免费咨询法律问题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1、非法拘禁案(刑法第238条);3、刑讯逼供案(刑法第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第十条对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案件,基层人民检察院或者分、州、市人民检察院需要直接立案侦查时,应当层报所在的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基层人民检察院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案件,应当进行审查,提出是否需要立案侦查的意见,报送省级人报请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制作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写明已经查明的案件情况以及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理由,并附有关材料。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后的十日以内,由检察委员会讨论作出是否第十一条对于根据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根据案件性质,由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的部门进行侦查。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实行分级立案侦查的制度。文章来源:免费咨询法律问题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全国性的重大犯罪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犯罪案件;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辖区的重大第十四条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直接侦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侦查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的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侦第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第十六条对管辖不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有关人民检察院协商确定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第十七条几个人民检察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必要时,可第十八条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管辖不明或者需要改变管辖的第十九条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管辖以及军队、武装警察与地第三章回避第二十条检察人员在受理举报和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第二十一条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回避要求,应当书面或者口头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并说明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或者调查,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作出回避决定;不符合回避条件的,应第二十三条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文章来源:免费咨询法律问题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应当向公安机关同级的人民第二十五条应当回避的人员,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第二十六条人民检察院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第二十八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人员或者进行补充侦查的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第二十九条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检察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检察第三十条因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第三十一条本规则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第四章强制措施第一节拘传第三十二条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拘传应当经检察长批准,签发拘传证。第三十三条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出示拘传证。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第三十四条拘传持续的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开始计算。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并在拘传证上签名或者盖章,然后立即讯问。讯问结束后,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检察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一次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文章来源:免费咨询法律问题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三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地点进行。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所在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第三十六条需要对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在拘传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在拘传期间内决定不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拘传期限届满,第二节取保候审第三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四)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五)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六)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第三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第三十九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委托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经审查具有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决定,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第四十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经审查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经审查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文章来源:免费咨询法律问题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四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第四十二条采取保证人担保方式的,保证人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并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及时第四十四条采取保证金担保方式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犯罪嫌疑人第四十五条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第四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或者盖章,并责令犯罪嫌疑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告知其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以保证金方式担保的,应当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到指定的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