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继承法概述第一节继承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继承的种类第三节继承法的性质和特点第四节继承法的历史发展第五节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继承的概念和特征一、继承的概念二、继承的起源三、继承的本质和特征一、继承的概念在民法学上,继承是指将死者生前所有于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依法转移他人所有的法律现象或法律制度。在继承中,其生前所享有的财产因其死亡而移转给他人的死者称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依法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从继承的概念可以看出,继承具有以下含义:(1)继承是因公民(自然人)死亡而发生的法律现象。(2)继承是处理死者财产的法律制度。(3)继承是继承人承接被继承人财产的法律制度。二、继承的起源继承是历史的产物,是随着私有制的产生而产生,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法律现象。在最初的人类社会群居生活中,人们只能共同生产,共同消费,没有剩余,没有积累,没有任何的个人财产,也就不可能出现继承。继承的萌芽出现于原始氏族公社时期。这种最初的“继承”现象,但并不是后来和现代意义上的继承。原始社会后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继承才由母系氏族的继承经由父系的继承过渡到私有制的继承。至私有制的继承的出现才有了法律意义上的继承。三、继承的本质和特征继承的本质和发生的根据的不同学说意思说家族协同说死后扶养说无主财产之归属说共分说第二节继承的种类一、财产继承与身份继承、祭祀继承二、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三、有限继承与无限继承四、共同继承与单一继承五、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六、直接继承与间接继承一、财产继承与身份继承、祭祀继承财产继承继承的对象仅为财产的继承身份继承以死者生前的身份为继承对象的继承祭祀继承承受祭祀宗庙资格的继承根据继承的对象(标的),继承可分为财产继承、身份继承、祭祀继承。二、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根据继承人继承财产的方式,继承可分为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继承人不是依照被继承人的遗嘱而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遗嘱继承•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三、有限继承与无限继承根据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财产权利义务的范围,继承可分为有限继承与无限继承。无限继承•又称为不限定继承、概括继承,是指继承人必须承受被继承人的全部财产权利义务的继承。有限继承•又称限定继承,是指继承人得仅于一定的范围内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义务的继承。四、共同继承与单一继承根据得参与继承的人数,继承可分为共同继承与单一继承。共同继承继承人为数人的继承单一继承继承人仅为一人的继承五、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根据继承人参与继承时的地位,继承可分为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本位继承•继承人基于自己的地位,在自己原来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继承。代位继承•在直接应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顺序者不能为继承时,由其直系晚辈血亲代其地位的继承。六、直接继承与间接继承直接继承,是指继承开始以后,继承人直接从被继承人继承遗产的继承。间接继承,是指继承开始以后,遗产不直接归属于继承人,而是由遗产管理人或其他法定机关清算,然后分配于继承人的继承。按间接继承制度,继承人所继承的是纯粹的积极财产,在任何情况下,继承人都不承担为被继承人清偿债务的义务。第三节继承法的性质和特点一、继承法的概念二、继承法的性质三、继承法的特点四、继承法的地位和立法例一、继承法的概念继承法,是指调整因人的死亡而发生的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形式意义上的继承法,是指冠以“继承法”名称的法律。实质意义上的继承法,是指有关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实质意义的继承法不仅包括形式继承法,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继承的规范,还包括有法律效力的关于继承问题的规章、决定、指示等规范性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继承的司法解释等。纯粹继承法,是指规定与遗产继承直接有关的问题的法律规范。非纯粹继承法的内容不限于与遗产继承直接有关的问题,各国的继承法并不是纯粹继承法,而属于非纯粹继承法。二、继承法的性质继承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的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属于民法的一部分。关于继承法性质的不同观点身份法财产法亲属关系上的财产法三、继承法的特点(一)继承法具有鲜明的民族性各国的继承立法则多注重自己的国情,特别是本国的经济政策、家庭形态、伦理观念和民族传统,使各国的继承法具有鲜明的民族特点。(二)继承法是强行法继承法虽然是民法的组成部分,但是却与其他民事法律制度特别是债法不同。一般民事法律规范多为任意性规范,继承法则是强行性规范。四、继承法的地位和立法例(一)继承法的地位(1)继承法与宪法(2)继承法与民法(3)继承法与民事诉讼法(4)继承法与国际私法(二)继承法的立法例各国对继承法的编制体例大体上可分为:特别法主义法典主义采法典主义的国家里,继承法在民法典中处于不同位置:将继承规定于民法典中的财产取得编。将继承规定于民法的物权编。将继承作为民法中的单独一编。第四节继承法的历史发展一、古代社会的继承制度二、西方国家的近现代继承制度三、中国近现代继承立法一、古代社会的继承制度(一)身份继承与财产继承并存,财产继承从属于身份继承(二)单一继承与共同继承并存(三)男女继承权不平等(四)土地继承权占有重要地位(五)继承方式以法定继承为主二、西方国家的近现代继承制度(一)取消身份继承,仅实行财产继承(二)取消单一继承制,实行共同继承(三)继承人的继承权仍存在事实上或形式上的不平等(四)遗嘱继承普遍适用,遗嘱自由与特留份制相结合(五)重视维护遗产集中,以免资本分散三、中国近现代继承立法中国近现代继承法的立法始于清末民初。宣统三年(1911年)八月完成《大清民律草案》,第五编即为继承法。1927年6月,国民党南京政府设立法制局,着手制定各重要法典。1930年12月,民法继承编经立法院通过并颁布。1931年5月5日继承编施行,与继承编同时施行的还有1931年1月颁布的继承编施行法(11条)。这可说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开始进行社会主义继承法的立法。1985年4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这是我国的第一部社会主义继承法。第五节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一、我国社会主义继承法的沿革二、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一、我国社会主义继承法的沿革我国社会主义继承制度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继承制度的基础上发展产生的。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继承制度逐步确立和完善。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1950年《婚姻法》中对家庭成员之间的继承权作了规定。1985年《继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一)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第一,凡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均为遗产,都得由继承人依法继承。第二,被继承人的遗产一般不收归国家所有,尽可能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取得。第三,公民的继承权不得非法剥夺。第四,保障继承人、受遗赠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的行使。第五,公民在其继承权受到他人非法侵害时,得于法律规定的期间内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给予保护。(二)继承权平等的原则继承权男女平等第一,女子与男子有平等的继承权。第二,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平等权利。第三,在继承人的范围和法定继承的顺序上,男女亲等相同。第四,在代位继承中,男女有平等的代位继承权。第五,在遗嘱继承中,无论男子还是女子,立遗嘱人都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通过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任何人都无权干涉。。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继承权平等养子女与亲生子女继承权平等儿媳与女婿在继承上权利平等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平等(三)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原则第一,继承人的继承权受法律平等的保护。第二,法定继承人有平等的继承权,但是在法定继承时,也并不要求继承人必须平均分配遗产。第三,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但遗产的分割不必在继承开始时进行。(四)养老育幼,特别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的利益的原则第一,在继承人范围和继承顺序的确定上,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相互扶助的法律义务为出发点。第二,在分配遗产时,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适当的份额甚至可以多于继承人分得的份额。第三,被继承人以遗嘱处分其财产时,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第四,保护被继承人死亡后出生的子女的利益。第五,公民可以与扶养人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五)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关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是否为继承法的一项原则,在学者中有否定与肯定两种完全不同的观点。否定说:•第一,继承权的产生,并不以继承人是否对被继承人尽过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为前提条件。•第二,继承份额的确定,不能以对被继承人所尽义务的多少为标准。•第三,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同时继承,是由遗产的总体性和保护合法债权人以及继承人的利益决定的,不是“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的反映。肯定说:•第一,在遗产分配上,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多分遗产。•第二,对公、婆或者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有权继承公、婆或岳父、岳母的遗产。而没有对公、婆或岳父、岳母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岳母的遗产没有继承权。•第三,在订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形下,扶养人按照协议尽了扶养义务的,有受遗赠的权利;不履行协议,不尽扶养义务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第四,对被继承人生前不负有任何法定的扶养义务而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有权取得适当的遗产。相反,法定继承人虐待、遗弃、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则丧失继承权。•第五,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的,也应当在遗产的实际价值内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和应缴纳的税款。•第六,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1.如何理解继承的本质?继承的根据有哪些?2.简述继承的分类。3.简述我国《继承法》的性质和特点。4.简述继承法的历史发展。5.试论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6.如何理解继承权平等原则?本章思考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