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商品品质表现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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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鉴于品质对商品的效用、市场价格和销路有重大影响,买卖双方为了保证交易商品符合一定的质量要求,都要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买卖合同中订立品质条款,就商品的品质及双方当事人在这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做出具体规定,作为卖方交货和买方验收的依据。由于国际贸易大多是大宗的期货交易,买卖双方又是地处两国,在洽谈交易时,往往没有看到全部商品,因此,需要有某种说明品质的方法,作为洽谈和履行合同的依据。当前,进入国际贸易的商品种类繁多,特点各异,用以说明品质的方法也就不可能一致。概括起来,国际贸易中常用来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基本上有两大类:1.用实物表示法(1)看货成交即由卖方在货物存放地点向买方展示准备出售的货物,经买方现场检视满意后达成交易。以这种方式达成的交易,货物的品质以检视时的状态为准。卖方只要交付经检视的货物,买方就不得对其品质提出任何异议。一般而言,看货成交是在卖方掌握现货,并且货物数量不太大,买方能够亲临现场的条件下进行的。所以,通常只适用于一些首饰或工艺品等贵重货物以及其他现货交易。(2)凭样品买卖样品(Sample)通常是从一批商品中抽取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加工、设计出来的足以反映该批商品平均质量的少量实物。凭样品买卖(SalesbySample)是指买卖双方约定凭样品作为交货的品质依据的交易。而用来作为衡量交货品质的样品,即称之为标准样品(StandardSample)。在凭样品进行交易时,一般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该样品应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所交货物的品质不得低于样品”(SaidSampleshallbetreatedasanintegra1partofthiscontract.Thequalityofthegoodsdeliveredshallnotbelowerthanthesample.)凭样品的买卖有两项基本要求:一是以样品作为交货品质的唯一依据;二是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标准样品一般多由卖方提供,但有时也可以由买方提供。前者称力“质量以卖方样品为准”(QualityasperSeller’ssamples),后者称为“质量以买方样品为准”(Qualityasperbuyer’ssanples),不论样品由谁提出,一旦达成交易,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均须与样品相符,这是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卖方的一项主要义务。如两者不符,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买方可以提出索赔,甚至可以拒收货物,撤销合同。因此,在凭样品买卖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①凡属凭卖方样品的买卖,在出口对外寄迭样品时,必须注意选择有代表性的样品(RepresentativeSample)又称原样(OriginSample)。样品的质量既不能偏高,也不能偏低。偏高,会给日后交货造成困难;偏低,会使卖方在价格上吃亏。在我国外贸业务中,为选好样品,各出口公司应与有关生产、商检部门共同研究后再选送国外。同时在寄送样品时应留存复样(DuplicateSample),以便作为日后交货或处理品质争议时的依据。在凭对方样品进口成交时,应在合同中规定我方对整批到货有复验权的条款,否则,如实际到货的品质低于样品,我方无复验权就会影响对外索赔的权利。②凡属凭买方样品的买卖,即“来样成交”,如由我方出口,则在接到国外买方的来样时,必须慎重处理。首先,应考虑对方来样是否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对外贸易的原则。一般地说,只要不是反动的、黄色的、丑恶的,均可接受。其次,要考虑我国的原料和生产、加工能力等各方面的条件,如可以做到的,应予接受;如对方来样的①要求超过我国目前的生产、加工条件,就暂不宜接受。在凭买方样品成交时,则卖方所交货物的质量,必须以买方样品为准。当买方寄给卖方样品要求按样成交时,卖方也可以根据买方样品进行复制或提出与之相似的样品作为“回样”(ReturnSample)或“对等样品”(CounterSample),寄交对方确认,作为交货时的品质依据,以免在交货时引起争端。如果买方接受了卖方提出的“对等样品”,则交易的性质即由凭买方样品的买卖变为凭卖方样品的买卖,这样,卖方就能主动控制交货的品质。我国出口服装和某些纺织品时,常常采用这种做法。③由于凭样品买卖的商品多属品质难以规格化、标准化的商品,要求其交货品质与样品完全相符,有时是难以办到的。因此,在出口业务中如采用凭样品买卖的做法时,一般应争取以我方提出的样品成交,并在合同中作相应的规定:“交货品质与样品大体相符”(QualitytobeconsideredasbeingabOutequaltothesample),或其他类似条款。④在凭样销售交易中,为防止履行合同时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必要时可使用封样(SealedSample)即由公证机构(例如商品检验局)在一批商品中抽取同样品质的样品若干份,在每份样品上烫上火漆或铅封,供交易当事人使用。封样也可由发样人自封或由买卖双方会同加封。此外,凭对方样品成交,一般还应声明如发生涉及国外工业产权等第三者权利问题概由对方负责,必要时还应要求对方书面确认。总之,在采取凭样品买卖时,往往容易引起纠纷。因此,在当前国际贸易中,除了一些不宜用科学方法表示品质的商品(如工艺美术品、服装、某些土特产品、少数轻工产品和个别矿产品)外,一般较少采用这种方式。此外,日常业务中,买卖双方为了建立和发展贸易关系,增进对彼此经营商品的了解,促进交易,互相寄送样品的情况是十分普遍的。如果寄送样品的国的只是为了介绍商品的一般品质状态,在成交时将另订规格作为品质依据,那么、这种样品就不具备标准样品的作用,而只是促成交易的媒介。用这种方式达成的交易,就不是凭样品交易。也就是说,卖方交货时,并不受样品的约束。但为了明确起见,在寄送这种样品时,最好是明确标明该样品是仅供参考(Forreferenceonly)或直截了当地写明“参考样品”(Sampleforreference),以免与标准样品混淆。2.用说明(Description)表示的方法在国际贸易中,除了用样品外,凡是运用文字或图样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均属凭说明表示品质方法,具体又分为下列几种:(1)凭规格、等级或标准的买卖(SalesbySpecification,GradeorStandard)在国际贸易中,有很大一部分商品是按一定的规格、等级或标准进行买卖的。商品不同,表示商品品质的指标和方法也不同。商品的规格(Specification)是指用来反映商品品质的一些主要技术指标,如成分、含量、纯度。由于商品特性不同,规格的内容也不同。凭规格买卖比较方便、准确,所以应用较广。商品的等级(Grade)是指同一类商品,按其规格上的差异,用文字、数码或符号将品质分为各不相同的若干等级,如大、中、小,重、轻,甲、乙、丙,一级、二级、三级⋯.凭等级买卖时,如果对方己熟悉每个级别的具体规格,就可以只列明等级,毋需赘述其具体内容。商品的标准(Standard)是将商品的规格和等级予以标准化。在我国,商品的标准是由国家或有关政府部门规定的。在资本主义国家,商品的标准有的由国家规定。有的由同业公会、交易所或国际性的工商业组织制订。这些标准,有的有约束性,即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品质的商品,不准出口或进口;有的没有约束性,由买卖双方根据需要决定采用或另订规格。凡我国已规定有标准的商品,在磋商交易和签订合同时,为了方便生产,节约原材料,降低成本,一般应以我国有关部门所公布的标准为依据。但有时为了把生意做活,只要在政治上无不良的影响,国外所规定的品质标准和检验方法合理可行,也可根据需要和可能,采用国外规定的品质标准。但是,应当注意的是:由于各国制订的标准经常进行修改和变动,同一种商品的标准可能有不同年份的版本。版本不同,品质标准往往也各异。因此,在援引国外标准时,必须注明所援引标准的年份和版本,以免引起争议。例如,在凭药典确定品质时,须明确规定以哪国的药典为依据,并同时注明该药典的出版年份。在国际贸易中,除了部分商品能以科学方法确定其品质规格外,还有一些农副产品,由于其品质变化较大,难以规定统一的标准。因此,有时采用(F.A.Q.)表示品质的方法:“良好平均品质”(FairAverageQuality缩写为F.A.Q.)按照一些国家的解释,所谓“良好平均品质”是指装运地在某一时期运销的货物的平均品质水平,一般就是指合同约定的生产年份的中等货,俗称“大路货”。我国在出口农副产品时,有时也采用F.A.Q.来表示商品的品质。由于F.A.Q.含意非常笼统,我国采用F.A.Q.,一般都同时在合同中规定具体的规格要求。例如,“花生,大路货,规格:水分不超过13%,不完善粒最高5%,含油量最低44%,”交货时以合同规定的具体规格作为品质的依据。在凭规格、等级、标准进行买卖时,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的现格、等级或标准相符,否则,买方有权要求降价,甚至可以拒收货物,并要求赔偿损失。(2)凭牌号或商标的买卖在国际贸易中,对于某些品质稳定并树立了良好信誉的商品,交易时仅凭牌号(Brand)或商标(TradeMark)即可说明其品质昔,可凭牌号或商标买卖。这种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已被各国广泛使用。凭牌号或商标的买卖,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①凭商品的牌号或商标进行买卖,如红双喜牌乒乓球、凤凰牌自行车或美加净牙膏等等。②凭商品的产地名称进行买卖,如天津红小豆、祁门红茶、嘉定蒜头等等。对某些农副产品,除规定产地外,还要订明具体的规格或等级要求。凭牌号或商标的买卖,从表面上看,卖方只要在商品上贴上合同规定的商标就可以履行交货义务,似乎很容易做到,但实际上并不那样简单,因为这类商品所使用的商标,一般都是经过卖方长期努力在国际市场上打开了销路的名牌,商标或牌号本身就代表着一定的质量水平。如果把质量不好的商品,贴上名牌的商标出售,有名无实,就会使消费者失去信心,从而把牌子卖倒,归根到底对卖方不利。因此,在出口贸易中,对于采用牌号、商标或产地名称成交的商品,一定要保证按传统的质量交货。凡不够条件或质量不稳定的商品,一般不要卖牌号货或产地货。为了使牌号货或产地货的质量有保证,除保持和不断提高名牌商品的质量外,最好能制定统一的规格或标准作为内部掌握,严格把好质量关,凡不合标准的,一律不予出口,以免影响出口商品的声誉。(3)凭说明书和图样的买卖有些商品,如机械、电器、仪表产品等,由于其结构和性能十分复杂,无法用几个简单的具体指标来反映其品质的全貌,因此,必须凭详细的说明书(DescriptiOns)以及图样(Illustrations)来具体说明其构造、用材、性能及使用方法等,必要时甚至还须辅以设计、照片、分析表等解释。按这种办法进行的买卖,称为凭说明书的买卖。有些凭说明书买卖的机、电、仪产品,除在合同中订有品质检验条款外,还订有品质保证条款和技术服务条款。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一定期限内保证其所出售的商品质量符合说明书上所规定的指标,如在保证期限内发现品质低于规定的指标,或部件的工艺质量不良,或材料内部有隐患而产生缺陷时,买方有权提出索赔,卖方有义务消除缺陷或更换有缺陷的商品或材料,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各项费用。(4)凭产地名称买卖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有些产品,因产区的自然条件、传统加工工艺等因素的影响,在品质方面具有其他产区的产品所不具有的独特风格和特色。对于这类产品,一般也可用产地名称(NameofOrigin)来表示其品质,如,龙口粉丝、四川榨菜、天津红小豆等。上述国际贸易中一些常见的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根据商品的特点和市场或交易习惯,可以单独运用,也可以酌情将几种方式结合运用。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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