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取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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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工程见证取样制度一、制度依据:1、《河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管理规定》2、监理规范二、见证和取样人员的基本要求及职责:1、取样人员应由施工单位具备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具备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见证和取样人员均应经培训后持证上岗。2、见证和取样人员对试件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有法律责任,见证记录和试验报告一并归入竣工技术档案。3、取样人、见证人不履行岗位责任,有失职、渎职行为,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撤销其从业资格,造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三、见证取样和送检程序: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制定见证取样计划,并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认可。并将授权书、见证取样计划通知检测机构、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单位。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在取(制)样时,应通知见证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机构。四、见证及送检职责:1、见证检测的检测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行政法规及标准的要求确定:2、当见证人员发生变化时,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通知相关单位,办理书面变更手续;3、见证人员应对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填写见证记录。见证人员核查见证检测的检测项目、数量和比例是否满足相关规定。4、送检人员应正确填写委托单,有特殊要求时应注明;5、对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的报告,严禁抽撤、替换或修改;6、对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和工程实体等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依据规定进行处理,监理单位应对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张家口市诚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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