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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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案“没有比在法律的借口下和装出公正的姿态所做的事情更加残酷的暴政了。因为在这样的情况下,可以说,不幸的人民正是在他们得救的跳板上被溺死的。”孟德斯鸠《罗马盛衰原因论》要理解法律,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边沁第一编绪论第一章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主要内容:行政法――控制国家权力;行政的概念;公共行政与国家行政;宪政;民主政治;行政法产生的理论基础。一、什么是行政?行政是在法律下以实现公益为目的的能动性作用。行政是一种运用行政权的表现。理解两个词:(一)管理;(二)执行。(一)管理:1、行政活动是管理活动。Administration2、行政法上的行政是公共行政,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二)执行:1、执行与行政是一个词。Executive。(国务院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执行机关)2、执行什么?执行立法机关的法律。《立法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二、我国行政法支配的公共行政,其中主要是国家行政。⑴国家行政(行政法上的“行政”是国家管理公共事务的活动,是执行法律的活动)⑵公共事业组织的行政公共行政:⑶地域性自治组织的行政⑷团体性自治组织的行政⑸其他公共行政⑴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行政普通行政:⑵民营非营利社会服组织的行政⑶其他普通行政国家行政的特征:特征公共性国家职权性执行性积极性管理性区别对象私行为、私行政自治管理活动狭义立法活动狭义司法活动侦查活动、政治活动注意:这五个特性并不是并列关系,而是层层递进关系三、相关于概念:(一)一般行政与公共行政按照通常的意义理解,行政一词是指社会组织基于特定的目的对一定范围内的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的活动。这是一般意义上的行政。按照这种解释,行政存在于所有的社会组织之中。但是,行政法所指的行政并不泛指一般行政,而是指公共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对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公共行政与一般行政的区别有:(1)范围与对象是行政公共事务;(2)目的是实现公共利益;(3)手段是有一定强制性。(二)宪政意义的公共行政所谓宪政意义的公共行政,是指近代意义的宪法产生,确定民主政治以后的公共行政。宪政为行政的产生提供了背景和基础。宪政意义的公共行政具有以下特征:1.宪政意味着国家机关职能的分工;2.宪政意义的公共行政具有从属性质。所谓宪政制度即民主政治制度。在民主政治下,从国家职能中分化出来的公共行政是从属性的:行政机关从属于权力机关,行政活动从属于法律。宪政的核心:控制国家、保障人权宪法与宪政宪政的概念与特征近代意义上的“宪政”也称“民主宪政”、“立宪政体”。在中外学者、政治家中,对它的含义概括也不相同。尽管如此,但在宪政与宪法紧密相连,以及宪政的核心是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也就是实行民主政治等方面认识一致。因此,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宪政的特征:1.宪法的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2.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一切公共权力的合法性都根植于宪法之中,概言之,即必须建立有限政府。这一精神表现为两个宪政原则:一是公共权力是人们通过宪法授予的,不得行使宪法没有授予的和禁止行使的权力;二是公共权力不得侵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有义务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3.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三)社会主义民主政治1、内涵(1)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内在属性(2)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3)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政治保证和支持2、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新型的民主政治(1)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真正享有各项公民权利,享有管理国家和企事业的权力。因此,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也可以概括为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2)为什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新型的民主政治(三)行政法上的行政1.实质意义上的行政与形式意义上的行政实质意义上的行政是从国家职能的交代,根据国家的性质,可以把国家职能区分为制定普遍性行为规则的活动(立法职能)和适用普遍性规则于具体事件的活动(行政职能)。形式意义上的行政是以行使国家职能的机关为标准来区别国家职能,并确定公共行政的范围。行政法上的行政以形式意义上的行政为主体,以实质意义上的行政为补充。2.国家公共行政与非国家公共行政国家行政属于公共行政,但公共行政不限于国家行政。公共行政除了国家行政以外,还包括其他非国家公共组织的行政。如公共企事业单位的行政以及公共社团的行政。综上所述,行政法上所说的行政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它有着特定的含义。对此,可作如下概括:1.行政法上的行政是指公共行政,与国家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的活动相对,公共行政受特殊的法律规则支配。2.行政法上的行政是指特定历史阶段的公共行政。宪政基础赋予了公共行政以特定的含义,只有具有宪政特征的行政才使行政法的产生成为可能。3.行政法上的行政主要是指行政机关的组织管理活动,即形式意义上的行政,但由于现代社会的复杂性,某些实质意义上的行政也受行政法规则的支配。4.由于现代行政的复杂性,行政法并不以国家公共行政为限,行政机关以外的公共组织所为的公共行政活动也在行政法的调整范围之内。三、什么是行政法?1、关于行政的法;行政法,是调整由于国家行政管理发生的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行政法可以分为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2、行政法的作用:“控权说”、“保权说”和“折中说”。3、行政法产生的理论基础是:自然权利和三权分立理论。现代意义的行政法最早产生于西方国家,人们常把法国国家参事院------最高行政法院的前身------的成立作为行政法产生的标志,并将法国称为“行政法母国”。“三R”运动第一个“R”就是罗马法被重新发现。TheRomelaw'srejuvenation第二个“R”就是文艺复兴。TheRenaissance第三个“R”就是宗教改革。TheReformation启蒙思想运动中首先产生的一个观念就是主权在民,具体来说就是主权在一个个民事权利的主体身上,而不应该在国家的身上。人生下来就开始享有权利,而且这种权利是很正当的,以前的不正当是因为被剥夺了。怎么防止这种权利不被剥夺呢?这就产生了启蒙思想运动的第二个法律上的思想解放运动,就是社会契约论,即主权是我们的,我们把这个权利让渡给你,我们通过契约的方式,通过民法上合同的方式来选择执政者,来建立自己新的政权。执政者产生了以后又随之形成公权利,而且公权利又非常的强大,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就必须给它赋予一定的暴力。这种情况下,赋予公权利暴力又容易对民法上的权利构成损害,所以就建立了分权和制衡的学说。这样在启蒙思想运动上就产生了第三个非常著名的理论结构,就是三权分立、分工制衡这种学说。这样一种理论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是从罗马复兴运动产生的结论而对整个公权系统作了一个重新的思考,它对民事权利本身也有很多精深的思考。这些思考后来就体现在民法的很多制度当中。比如公法和私法的分离,因为只有公法和私法分离的情况下,民法上的基础才能够正确的建立起来,否则公权总是吸收或者压抑着私权。法国大革命前,启蒙思想家卢梭就提出了自然权利理论的主张。对行政法的产生具有更直接影响的三权分立学说和体制。该学说的创始人孟德斯鸠在其历时20年写成的《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写道:“一切有权力的人容易三权分立,这是万古不变的经验,防止三权分立的办法,就是以权力约束权力。”他认为一切国家都存在三种权力: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主张这三种权力分别由不同的机关行使,以确保自由的存在。行政法有赋予行政机关管理职权以保证行政效率,监督行政机关以防止和消除违法行为两方面的功能。但是,行政法是围绕着行政权展开的,核心是控制行政权的运行。控1.以权力控制权力;2.以权利控制权力;3.以法律控制权力。行政法的体系,是围绕行政权展开的。行政法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行政组织法;第二部分行政行为法;第三部分是行政救济法。权四、行政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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