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396-第三章 国际商事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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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际商事合同法学习目标【知识目标】●熟悉合同的概念、法律特征及其分类●掌握合同的订立、生效要件和履行的基本原则●熟悉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的基本规则●掌握违约责任的构成和违约救济措施【能力目标】●能按照要约与承诺的基本程序订立合同●能根据合同履行的原则适当履行合同●能分析合同基本法律关系并初步解决违约责任等问题讨论:什么是合同?如何订立合同?合同法概述3.1合同的订立3.2合同的效力3.3合同的履行3.4合同的变更与转让3.5合同的消灭3.6违约责任及救济3.73.1合同法概述3.1.1合同概述1.合同的概念(1)两大法系对合同的定义。·大陆法基本上认为合同是一种协议,其本质是双方的一种合意,即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英美法强调合同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允诺(promise),而不仅是达成协议的事实。(2)我国法律对合同的定义。·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的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4)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3.合同的分类(1)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3)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5)主合同与从合同。(6)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7)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3.1.2合同法的渊源1.两大法系的合同法渊源·在大陆法国家,合同法主要是以成文法的形式出现的。·它们的合同法一般都包含在民法典或债务法典中。·英美法的合同法渊源主要是判例法,而不是成文法。2.我国合同法的渊源·我国合同法的渊源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3.2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是指双方当事人就其权利和义务相互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行为。·法律上把这一协商过程中,意思表示在先的称为“要约”,意思表示在后的称为“承诺”。3.2.1要约1.要约的概念·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在外贸业务中又称发盘、发价或报盘。·要约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作出。2.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specificpersons)发出。(3)要约必须有明确的缔约意图并表明经承诺时即受此意思表示的约束。(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5)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1)要约的撤回(withdrawal)。·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在发出之后,要约生效以前,要约人欲使该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作的意思表示。(2)要约的撤销(revocability)。·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承诺发出以前,欲使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4.要约的失效·要约的失效,也称为要约的消灭或者终止,是指已经生效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不再约束要约人和受要约人。(1)要约因有效期已过而失效。(2)要约因要约人撤销而失效。(3)要约因受要约人拒绝而失效。(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3.2.2承诺1.承诺的概念·承诺,又称接受,是指受要约人以声明或作出行为同意要约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缄默或不行为本身不构成承诺。2.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保持一致。·“在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4)承诺的传递必须采用符合要约的传递方式。3.承诺生效的时间·英美法一般采用“投邮主义”(Mail-boxRule),受要约人将承诺的意思表示以信件、电报等方式进行投递时,承诺生效,合同成立。·大陆法一般采用“到达主义”(ReceiptRule),承诺须在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此时合同成立。·《公约》和我国《合同法》也采用了“到达主义”。4.承诺的撤回·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公约》规定,“接受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接受原应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发价人。”3.2.3缔约过失责任1.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未能生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2.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形式·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3.3合同的效力3.3.1合同生效的要件1.当事人具有缔约能力(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错误(Mistake)。·错误,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其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性质等构成交易的基础事实存在认识上的错误,而作出与其真实意思不一致的意思表示。·我国《合同法》第54条第1款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2)欺诈(Fraud)。·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各国法律一般都认为,凡因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蒙受欺诈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撤销合同或主张合同无效。(3)胁迫(Duress)。·胁迫,是指一方不正当或非法使用威胁、恐吓等手段,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订立合同的行为。·各国法律一般都认为,受胁迫所订立的合同,受胁迫的一方可以主张合同无效或者撤销合同。·我国《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4)显失公平(GrosslyUnfair)。·我国《合同法》第54条第1款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3.合同的内容要合法·我国《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我国《合同法》认为,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就是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会转化为有效合同。·对于已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4.合同的形式要合法·英美法把合同分为签字蜡封合同(SignedandSealedContract)和简式合同(SimpleContracts)两类。·签字蜡封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守特定的形式,主要是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作成,有当事人的签名,加盖印戳,并须把它交给对方当事人。·其有效性完全在于它所采用的形式,不要求任何对价。·简式合同是指必须要有对价的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公约》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原则上不加以任何限制。·我国《合同法》第10、11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3.3.2合同生效的时间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我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2.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其生效时间与承诺生效时间不一致·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期限的合同,是指附有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终止的合同。·它与附条件的合同区别之处在于,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但期限是确定的事实。3.4合同的履行3.4.1合同履行的原则1.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和履行地点,用适当的方式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2.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诚实信用原则在商事活动中,主要是指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相互协作和配合义务,进行瑕疵告知、重要情势告知等必要的客观信息交换以及忠实保密义务,讲信用,不违背承诺等。3.4.2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履行的具体规则1.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2.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也不能确定的,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3.提前履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的履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应当接受债务人的履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负担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4.部分履行·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的履行。·债务人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应当接受债务人的履行。·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5.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依据法定事由,享有的对抗对方请求权或者否认对方主张的权利。·具体包括:(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在对方履行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同时履行抗辩权属延期的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非永久的抗辩权。(2)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另一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3)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6.合同的保全·合同的保全,是指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正当的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以保障债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法律制度。(1)债权人的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2)债权人的撤销权。·撤销权是指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权利。·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3.5合同的变更与转让3.5.1合同的变更·我国《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情形下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不经对方同意,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不过,这种变更不是通过当事人自力救济方式实现的,除非另一方当事人同意。3.5.2合同的转让1.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后者基于债权的转让而成为新的债权人。·各国法律一般都允许合同权利的转让。·我国《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对于债权让与的范围,排除了三种不可转让的权利: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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