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催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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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催收管理制度第一条电催作业专用电话座机规定:公司只允许电催工作人员在专用的坐席上进行电话催收作业,禁止使用指定外的电话机(包括个人手机、小灵通,个人家庭电话等等)。第二条人工电催规定:公司只允许人工电话催收方式,不得使用短信进行电话催收作业,个别委托银行要求使用短信的除外。第三条电催作业佩戴耳麦规定:公司催收电话机附有耳麦,为提高催收效率,电催工作人员一概佩戴耳麦进行电催作业。第四条电催作业录音规定:公司对电催作业全程录音、记录和保存,包括接电、去电和未接电。第五条电催作业时间规定:禁止在晚上22:00至次日8:00电催作业,若委托银行另有规定,按委托银行的要求进行。第六条电催作业对象规定:电催作业对象应是信用卡还款义务人,即信用卡透支欠款人。可向信用卡申请表上的联系人以及相关第三人进行持卡人联系信息咨询与求助,但不得作为欠款催收对象,并且须在征得其同意或者不反对的前提下进行。第七条电催作业流程规定:应严格按照电催作业流程规定作业(详见我司作业流程图表)。务必达到每个案件不留死角,不缺环节,保质保量。第八条电催作业频率规定:可联案件(含可联系上家属的)必须每周不少于三次,失联案件必须每月不少于四次。委托银行另有规定的,按委托银行的会定执行。第九条电催作业话术规定:1、应文明催收,不得有人身攻击、贬低人格等违法过激的电催行为。2、自我身份表示:按“和富金融”接受银行(如中信银行)的委托代理人身份催收,若委托银行由特别规定的,按委托银行的规定执行。3、因透支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嫌疑的的话术适应对象,应只限于刑法规定的情节: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催收仍拒不归还的。4、对第二、第三还款来源对象,主要是其家属和亲朋好友,虽法律不禁止其代还款义务人还款,但性质也仅是代偿,并非还款义务主体,应遵循自愿原则,所以禁止强迫、威胁或者强加法律责任。5、不得向与欠款人无关的第三人透露欠款人欠款的具体信息与资料。6、未经委托银行书面(或者邮件)确认并明确授权,不得擅自向欠款人承诺减、免款项。第十条电催注记规定:可使用统一的银行认可的简写代号,但注记必须与录音匹配完整、表述清晰。对有价值的线索及信息应特别加以标注。同时,注记应遵循如实录原则,不得遗漏注记,不得少记催收信息。第十一条与第三方沟通禁止规范一、“第三方”的界定客户的联系人或可联系上客户的家人、同事、朋友等相关人员。二、与第三方沟通的目的:1、通过第三方联系到持卡人。2、获取持卡人的联系方式、经济状况等相关信息。3、请第三方转告持卡人联系电催人员或者提醒还款等相关信息。4、在第三方有代偿意愿的前提下,促成第三方还款。三、与第三方沟通的原则:1、语气热情、温和,不得生硬;话术适当,不得进行辱骂、责备、讽刺、挑衅、命令、威胁等;语调适当、不得忽高忽低,过高或过低。2、若卡中心提供信息中已明确表示停止联系,则不可联系该第三方。第三方明确表示不愿意银行再联系其,电催团队长需及时向卡中心反馈。四、与第三方沟通禁止行为1、严禁催收人员以银行和司法机关的名义与第三方进行沟通个,应以《银行卡欠款提醒通知服务委托代理合同》受委托方名义开展银行卡逾期欠款的提醒通知工作:在第三方问及身份时,催收人员应明确告知。2、严禁在与第三方沟通时泄漏持卡人的账户信息,包括持卡人具体欠款金额、消费明细等相关信息及持卡人个人信息;若第三方有代偿意愿,可适当告知欠款金额及还款必要信息,如卡号等。3、严禁恐吓、威胁、辱骂第三方,或故意挑衅、刁难、责骂、刺激第三人,催收人员在与第三方沟通时应保持良好的态度,不得实施言语上的软暴力。4、严禁在第三方无代偿意愿的情况下以违规违法的行为胁迫第三方代偿。如告知联系人若持卡人能还款,银行将追究联系人的连带责任等。5、严禁在第三方表现出强烈不满后仍然不断致电的行为,若要追打电话,必须以安抚第三方情绪为目的。6、严禁催收人员与第三方沟通过程中,使用任何对银行声誉产生负面影响的言语。针对沟通中引起第三方不满,应及时安抚解释或者礼貌挂断电话;情节严重,致使第三方情绪激动有投诉倾向的,应及时停催并积极妥善安抚处理,避免引发投诉。7、第三方未接或拒接电话的情况下,当日拨打第三方电话的次数不得超过六次,连续一小时不得超过两次。第十二条本制度生效时间为2015年7月1日。泉州和富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201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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