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公司(以下简称企业)投资及其相关业务的风险,规范投资决策的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的质量,根据《公司章程》《投资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则。第二章人员组成和召开方式、程序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名成员经企业任命后组成,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1名,由企业总经理或其指定人员担任,主持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业务秘书1人,由企业综合部负责人担任,负责会议的组织协调和记录,并形成书面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概括总结会议讨论的所有具体事宜,并对会议形成的评价结果和表决结果做出书面记录。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应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确认。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投资决策会议开展工作,投资决策会议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不定期召开。在必要时,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所有会议方式都应以书面形式形成《投资决策会议纪要》。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2/3以上成员出席时方可召开投资决策会议,会议可根据项目需要邀请行业专家和项目组成员列席。第三章决策流程第六条经投资部负责人审核后,项目组应及时将《投资建议报告》、《尽职调查报告》及其附件、《立项审核会议纪要》、《投资立项报告》等申请材料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不含申请材料收到当日)召开投资决策会议。第七条投资决策会议的参会委员应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客观、充分地分析,发表独立的评价,对项目是否准予投资出具明确的意见。第八条判断交易金额是否在企业《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权限范围之内:1、判断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投资原则;2、重大尽职调查的工作质量是否充分、可靠,投资团队是否关注到了此次交易的所有风险因素;3、投资团队的估值和预测是否合理可靠,此次交易预期可实现的风险收益比是否可以接受;4、外部市场环境和政策面因素对此次交易的影响;5、对投资方案(价格、合同条款、控制权等)给予指导意见;6、根据企业的资金状况、财务安排等方面对项目发表意见。第九条投资决策会议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独立发表意见,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和不同意,2/3及以上委员会成员表示同意则准予投资。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的交易与某投委会成员存在利益关联的,该委员应该回避表决。无论是否批准投资计划,所有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必须在《投资决策会议纪要》中签署个人意见并作为重要原始档案由企业综合部保存。第十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严格遵循保密原则,不得向任何交易外人员、机构及其他组织泄露或者公开相关信息,如发生以上行为给企业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将按照相关规定向相关责任人员追偿。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本规则由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订和解释,并经董事会审核通过后实施,修订时亦同。第十二条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