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规范》重点内容宣贯宣贯内容一、制定目的二、主要变化三、重点内容四、实施要求(一)背景(二)对象(三)意义一、制定目的(一)背景自身发展的需要:免检制度实施七年,免检工作的深度、广度发生重大变化,要求我们进一步总结实施经验,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予以规范。应对新形势的需要: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创新型国家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战略部署,要求我们必须在工作中贯彻落实。(二)对象面向企业:指导企业申报明确免检权责加强后续监管保障合法权益面向管理部门: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工作程序实施责任追究提高管理效能面向社会公众:扩大免检影响增强服务透明强化社会监督(三)意义《规范》是对七年来免检制度实施经验的总结:对实践中的有益做法进一步确立和提升《规范》是推动免检制度实现创新发展的要求:规范性、透明性、科学性《规范》是促进免检制度实现法制化的基础:为下一步修订《产品质量免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总局9号令)、制定《产品质量监督条例》提供实践依据和保障二、主要变化(一)新要求(二)新特点(一)新要求1.明确了各级质监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2.完善了每个工作程序、环节的要求3.规范了各个环节的工作文书4.提出了实施产品“申报细则”的要求5.严格了申报(包括重新申报)条件6.细化了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7.强化了免检工作和获证企业的监管8.改进了免检标志使用时限的要求(二)新特点1.增强免检工作的透明度2.提高服务和监管的效能3.突出规范免检实施工作4.细化对企业申报的指导5.确保免检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免检工作的质量三、重点内容《规范》共8部分、41条第一部分总则5条第二部分免检产品类别的确定2条第三部分申报3条第四部分审定4条第五部分免检证书和标志4条第六部分重新申报9条第七部分监督管理12条第八部分附则2条第一部分总则调整的对象:免检工作机构、申报免检和获得免检的企业重点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分工予以明确总局5项职责:统一管理确定目录审定公布颁发证书监督检查第一部分总则省局4项职责:组织实施(宣贯、受理、审查)推荐目录后续监管违规查处第一部分总则市(县)局3项职责:受理申诉举报参与后续监管提出工作建议第二部分免检产品类别的确定(一)确定原则。(二)确定程序。(一)确定原则确定原则5条:——体现了对免检工作的继承与发展、完善与提高;——既是目录确定原则,也是免检工作宗旨;——既是对免检工作实践的总结,也是新时期免检工作需要坚持的新“精神”。(二)确定程序——省局年初建议——总局提出草案——征求各方意见——总局研究确定——发布免检目录——公布申报细则第三部分申报本《规范》的核心内容体现了面向企业、服务企业的精神:——细化申报要求——量化证明材料——明确申报程序——统一材料格式需要强调的重点内容,即《规范》作出的新规定第三部分申报3.1对申报条件的新规定:8项3.1.2细化了注册商标的规定3.1.3明确了产品质量稳定合格需要提供的3份证明材料,增加了市(县)局对企业日常质量状况的意见3.1.4增加了省局和总局产品质量申诉机构对企业投诉情况的意见3.1.5产量产值等证明材料的层级统一调整为“市级”3.1.7新增了对子(分)公司应当提供3份以上有效监督抽查报告的要求3.1.8新增了申报企业必须符合总局电子监管网规定的强制性要求;明确和细化了企业应当符合环保、节能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的规定;新增对自主创新、自主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的鼓励性规定。3.1.9严格了对委托生产的特别规定3.1.10完善了对集团申报的特别规定第三部分申报3.2对省局审查的新要求:体现在3个方面——省局要将受理、审查、上报等各个环节的情况使用规范文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反馈企业,使企业了解工作进展和状态。——省局要在将审查情况上报总局前,广泛征求社会各方的意见。——省局负有对异地企业的子(分)公司以及被委托企业生产条件进行现场核查的责任和义务。第三部分申报3.3对申报材料作出的新要求——一律采用改版后统一的《产品质量国家免检企业申报书》。——除《申报书》规定的材料外,一律不得上报其他任何材料。不得自行设计、装订申报材料。第四部分审定4.1明确规定了总局初步审核后向省局反馈初审意见的工作环节4.2新增了总局将复核情况向全社会进行公示的规定4.4新增了总局将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及原因向省局反馈的规定第五部分证书和标志对免检证书和标志的性质、作用、内容和使用要求进行了系统规定5.1明确了证书需要载明的信息,强化了证书的权威性和规范性5.2明确了免检标志属于质量标志的性质5.3、5.4规定了免检标志的使用范围和规范要求第六部分重新申报在原《产品免检有效期满重新申请的规定》(国质检【2003】394号)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新增3项要求。6.2.11新增“省级局对重新申报免检的产品在当年度组织1次监督抽查,作为企业进行重新申报的必要条件”的规定。6.5明确了重新申报免检企业变动免检范围,应符合的条件和提供的材料。6.9从服务企业发展,减轻企业负担的角度,对重新申报企业再次获得免检资格,原免检标志的使用期限从3个月调整到6个月。6个月后,必须使用新的有效期内的免检标志。第七部分监督管理该部分是本《规范》的重要内容,对加强免检工作的监督管理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主要包涵四个方面的内容:——免检企业应当自觉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监管部门对免检产品及企业的后续监管——消费者和社会对免检产品及企业的监督——对免检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第七部分监督管理明确了免检企业的权利、责任、义务(7.1-7.5)——进一步严格了报告制度。免检企业按照规定提交质量状况年度报告(由每年6月份改为3月底);免检产品生产条件、执行标准或组织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报告。——进一步规范了为切实保证免检企业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应当采取的有效措施。——进一步强化了相关的处理办法。应采取的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持续保证产品质量。免检产品生产条件、执行标准或组织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向省局报告发生变化后对产品质量的影响程度,采取的相应措施及实施效果。生产条件、执行标准发生重大变化,应提供市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全项目检验报告。上述变化致使产品质量不稳定或者不合格时,企业应立即暂停使用免检标志,自觉维护免检荣誉。省局判断上述变化可能引起产品质量不稳定的,应当立即组织现场核查,或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暂停使用免检标志。整改期满,复查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免检标志;复查不合格,取消免检资格,收回免检证书。第七部分监督管理对免检企业的后续监管:3条——7.6按照“权责一致、能进能出”的精神,对出现质量事故和质量违法行为的免检企业按照法律规定的上限从严处理。——7.7对违规使用免检标志和证书的从严处理。——7.8对获得免检资格的产品及企业开展国家专项监督抽查。对抽查不合格企业,一律撤销免检资格。第七部分监督管理对免检企业的社会监督——7.9规定了用户、消费者有权对免检产品进行监督,可针对免检产品的质量问题向生产或经销企业所在地省级局进行申诉和举报。同时,为了保障免检企业的合法权益,该条规定: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关于免检产品质量的申诉和举报,应及时向省级局报告,由省级局组织调查处理,并将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报总局。总局根据情况,指定有关省级局进行处理。第七部分监督管理对免检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3条——7.10对市(县)局违规监督检查免检企业,损害免检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进行责任追究。——7.11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强化了对省局依法履行免检工作的责任要求:①强调了省局对免检审查工作负有首要责任。②十六字工作原则:公开透明、科学高效、热情服务、严格把关。③依法秉公办事、认真组织审查、强化后续监管,保证工作质量。④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7.12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检验机构、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及相关人员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第八部分附则明确原《产品免检有效期满重新申请的规定》(国质检监【2003】394号)、《关于印发实施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质检监函【2001】006号)废止。——目前免检工作的法律依据:①《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具有行政法规效力②《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9号令)部委规章③《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规范》规范性文件——免检工作的技术性规范:各类产品的《免检申报细则》。从2007年开始逐年制定实施,通过3-5年的努力逐步完善。四、实施要求要重点做好三项工作,保证《规范》的全面贯彻落实,切实提高免检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一)高度重视,组织全省免检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特别是加强对市(县)基层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的培训,使他们做到依法开展免检制度有关执法工作,切实维护免检制度权威性。(二)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对全省免检企业的宣贯,使其明确权责、加强自律,履行义务。(三)全面实施,从2007年免检工作开始,免检工作的各环节必须严格按照《规范》规定的职责、程序和文书等要求执行。(四)认真组织,抓紧组织对本省有关申报企业的申报政策培训,广泛宣传,完善服务,加强指导,确保申报质量。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