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专利法考试试题解析(韩晓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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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专利法律知识考试试题解析(答案为标准答案,解析为个人表述仅供参考)韩晓春答题须知:1、本试卷共有100题,每题1.5分,总分150分。2、本试卷要求应试者在机考试卷上选择答案。3、本试卷所有试题的正确答案均以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司法解释和国际条约为准。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30题,每题1.5分,共45分。)1.B2.D3.A4.D5.D6.C7.B8.B9.A10.D11.C12.B13.D14.A15.C16.A17.C18.A19.A20.D21.A22.B23.C24.D25.C26.D27.B28.A29.D30.C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31-100题,每题1.5分,共105分。)31.AD32.ABCD33.ACD34.ABCD35.ACD36.BCD37.ABC38.BD39.BCD40.AB41.BCD42.CD43.AD44.AD45.AB46.BC47.ABC48.BCD49.BD50.AD51.BCD52.ABC53.AD54.BCD55.AD56.CD57.AB58.ABD59.ACD60.ACD61.ABC62.AB63.AD64.ABCD65.AD66.BCD67.BD68.AB69.ABCD70.AC71.BCD72.CD73.ACD74.ABC75.ABC76.AB77.ABCD78.ABC79.BCD80.ABC81.ABCD82.ACD83.BD84.AD85.BD86.AC87.BCD88.BD89.AC90.CD91.ACD92.AC93.ABC94.ABCD95.ABCD96.BD97.CD98.AD99.AB100.AD1、乙公司委托甲公司研发某产品,甲公司指定员工吕某承担此项研发任务,吕某在研发过程中完成了一项发明创造。在没有任何约定的情形下,该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谁?A.吕某B.甲公司C.乙公司D.甲公司和乙公司【答案】B解析: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专利法第8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A项:基于该发明是甲公司指派吕某的研发任务,故根据专利法第6条规定,该发明应当属于职务发明,归吕某个人是错误的。A项错误。B项:根据法第8条规定,乙公司委托甲公司研发,但双方对权利归属没有约定,应当归完成的甲公司。B项正确。C项:根据法第8条规定,委托法律关系完成的发明,对权利归属没有约定的,归完成人。基于该发明是甲公司完成的,不能归乙公司。C项错误。D项:根据法第8条规定,归甲乙公司共有也是错误的,D项错误。2、甲乙二人于2014年5月10日就同样的面包机分别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如果甲乙二人的专利申请均符合其他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则专利权应当授予谁?A.甲B.乙C.甲和乙共有D.经甲和乙协商确定的人【答案】D解析:细则第41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同日(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A项:根据细则第41条的规定,归甲所有是错误的。A项错误。B项:根据细则第41条的规定,归乙所有是错误的。B项错误。C项:根据细则第41条的规定,归甲和乙共有也是错误的。C项错误。D项:根据细则第41条规定,应当由甲和乙协商确定。D项正确。3、甲公司是一家光缆设备公司,王某是甲公司负责光缆设备研发的技术人员。王某在2011年3月从甲公司离职,并加入了乙公司。乙公司2012年1月就王某发明的一项光缆设备技术提交了一件专利申请,并获得专利权。下列说法哪个是正确的?A.专利权应归甲公司所有B.专利权应归乙公司所有C.专利权应归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所有D.王某及乙公司负责人有权主张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答案】A解析:细则第12条规定,“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原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A项:王某调出甲公司到乙公司不到一年的时间,作出的相关发明,根据细则12条的规定,仍应当属于原单位的职务发明。A正确。B项:归乙公司的是错误的,B项错误。C项:归甲乙公司共有也是错误的,C项错误。D项:发明人具有人身权的性质,是不能让渡的,发明人只能是王某。D项错误。4、下列哪个属于可以授予专利权的主题?A.伪造人民币的设备B.快速记忆德语动词规则的方法C.促进种子发芽的红外光D.原子核裂变的反应器【答案】D解析:A项:根据专利法第5条的规定,违法的发明创造不能授予专利权。伪造人民币的设备显然属于违法的发明创造。A项不能授予。B项:根据专利法第25条的规定,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予专利权。快速记忆德语动词规则的方法没有任何技术内容,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授予专利权。B项不能授予。C项:指南第2部分第1章第2节规定,“气味或者诸如声、光、电、磁、波等信号或者能量也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客体”,即不能授予专利权。促进种子发芽的红外光是客观存在的,不能授予专利权。C项不能授予。D项:根据法25条的规定,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该方法所获得的物质不授予专利权。但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1章第4.5.1节规定,“为实现核变换方法的各种设备、仪器及其零部件等,均属于可被授予专利权的客体”。而反应器属于该范围,应当可专利性。D项可授予专利。5、下列哪个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A、一种复合齿轮,其特征在于将熔制的钢水浇铸到齿模内,冷却、保温后而成B、一种药膏,其特征在于包含凡士林5%-20%、尿素10%-30%、水杨酸8%-30%C、一种建筑沙子,其特征在于将其堆积成圆台状D、一种葫芦容器,其特征在于容器主体为葫芦型,容器上口内镶有衬套【答案】D解析:A项:该方案包括工艺流程,即时间和过程的要素。而实用新型是不保护方法的。A项不属于实用新型的客体。B项:该方案涉及到保护药品的成份,而药品的组份是无法通过视觉来把握的。化学物质、材料本身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对象。B项不属于实用新型的客体。C项:实用新型不保护从视觉上观察没有确定形状的物质,即沙子不是实用新型保护的对象。另外,将沙子堆成圆台状,该表述在保护类型上是不清楚的,保护的是方法还是沙堆不清楚。C项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D项:该方案是可以获得实用新型保护的,前提是具有功能性。基于容器上口内镶有衬套,及葫芦形状容器具有防滑的功能,该产品具有功能性。D项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实用新型必须要具有功能性,但不排斥美感。而外观设计必须要有美感,但并不排斥功能。商标则排斥功能。)6、张某和刘某同日就同样的吸尘器分别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在下列哪个情形下,张某和刘某的专利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构成同样的发明创造?A.张某的申请请求保护吸尘器X,刘某的申请请求保护吸尘器X’,X与X’的区别仅仅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B.张某的申请请求保护吸尘器X,刘某的申请请求保护包括吸尘器X的清洁系统YC.张某的申请请求保护吸尘器X,刘某的申请请求保护吸尘器X及包括吸尘器X的清洁系统YD.张某的申请请求保护吸尘器X,刘某的申请请求保护吸尘器X在清洁系统Y中的应用【答案】:C解析:A项:本项的标准答案是不构成同样的发明创造,笔者认为就具体案件来讲,判断是否构成同样的发明创造(重复授权),有时确实很复杂和困难。但笔者还是倾向于借鉴判断新颖性和判断侵权之间的逻辑关系。即将被控侵权产品比喻为一份对比文件,相对于专利产品,如果产生了新颖性,往往不构成侵权。但如果区别之处没有产生新颖性,则应当构成侵权。本题吸尘器X与X’的区别仅仅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如果将张某的申请当作现有技术,根据指南的规定,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不产生新颖性,刘某的申请应当不具有新颖性。因此,区别仅仅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的两个发明应当属于同样的发明。如果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两个申请均授权,则在授权后的保护问题上会出现冲突。某一侵权人如果生产张某的吸尘器,则不仅要侵犯张某的专利权。同时,依据专利侵权的等同原则,也侵犯刘某的专利权。如果同一侵权产品同时侵犯两个有效专利权,则这两个有效专利必然存在重复授权的部分。且张某和刘某的两个专利权是否互相侵权?因此,笔者倾向于认为A项应当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还望大家探讨。B项:张某的申请请求保护吸尘器X,刘某的申请请求保护包括吸尘器X的清洁系统Y,此种情况逻辑上应当属于从属关系。后一个申请除包含在先申请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以外,还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而新的特征对原来的技术方案作出了新的创造性贡献,可以被授予一项新专利权。在这样的情况下,在后申请与在先申请不构成重复授权。当然,如果两个申请均授权,则在后的应当向在先的支付使用费,或者交叉许可。B项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C项:本项中刘某的吸尘器X和包括吸尘器X的清洁系统Y,是两个独立的权利要求,其中吸尘器X和张某的吸尘器X构成同样的发明创造。即本项中有一部分权利要求构成重复授权。C项构成同样的发明创造。D项:本项张某的吸尘器X,刘某的吸尘器X在清洁系统Y中的应用。刘某的发明属于用途(方法)发明,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D项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7、下列说法哪个是错误的?A.如果一项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具备创造性B.如果一项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不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一定不具备创造性C.对发明创造性的评价应当针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进行,未写入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不予考虑D.如果发明仅是从一些已知的可能性中进行选择,而选出的方案未能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答案】:B解析: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4章第5节列举了几种通常情况下发明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供审查员参考,但仍应当以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为基准。A项:该第5节列举:“当发明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时,一方面说明发明具有显著的进步,同时也反映出发明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该发明具备创造”。A项判断正确。B项:“一项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不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一定不具备创造性”,该说法是错误的。因为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仅仅是判断创造性的一个参考因素。并非所有发明均要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某发明如果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标准:“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即使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也应当具有创造性。故b判断是错误的。C项:对发明创造性的评价应当针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进行,未写入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不予考虑。该表述是正确的,即使说明书中还记载其他技术方案,审查员仅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进行审查。C项表述正确。D项:如果发明仅是从一些已知的可能性中进行选择,而选出的方案未能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4章第4.3节规定,“在进行选择发明创造性的判断时,选择所带来的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考虑的主要因素”。“如果发明仅是从一些已知的可能性中进行选择,或者发明仅仅是从一些具有相同可能性的技术方案中选出一种,而选出的方案未能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D项表述正确。8、下列哪个发明名称符合相关规定?A.一种苹果牌手机B.一种治疗乙型肝炎的药物及其制备方法C.一种F-2痤疮治疗仪D.一种降低能耗的技术【答案】B解析:指南第2部分第2章第2.2.1节规定,发明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