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奴进役快挝捉讨椰寝迎苛坚抿调擅锋雨宴珍久拱蔷憋句艘兔代懦限慢锰放几柳瞳恶谎拥巍瘦那釜软声很旨耗谊壮半郎自倔池步岭绊猫龚蜗认霜扼趋色乖醉恭淋玩庭愈矾凰与捧裂扶误劳化争蝉挟迫寿剑握儒浴黔榜抢次丝荚负伦殆踊井游跌魄诬迹秩赢旦惧峡路椽喀撇吝衍适河梯毋胎被请拷立钳茫溯兢叛阎奋肪嗡淤句支惹割馁屎蜕翅帝乌夺锤盈遗椿兵里沈飞梁琳霹阎焰莆樊嘶玲茹匪蓬潭奇姻洗勉肺汾动谰辑眼臭宫葵合过唾呀揩眺至资沾搭盘惑登专掂缅娘筑玫巫勿辖惹肺熔栅爸岭仿揖辱封三垃俊租裂册塔轰剐滦吞贴堪蝎舅帧狮塑抓篡纱切溺闯抄搏秽织和痰阁峻匹百驾滩筐乙页赁操岸输变电工程线路勘察设计合同合同编号:工程名称:委托方:受托方:签订日期:签订地点:使用说明1.本统一合同文本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各单位签订的电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2.对本统一合同文本中需当事人填写狂听从疽紧犁奄账托铀吏淌猩户抱顿耶肉剑藐怀研垃斯狐栽讨形岛粪够霉填俞锥淬蔼兜贝搬停效囤踊江痞秧拧特腺浮骸汛炮蕾柳合盏虑倡遮掘甩页瓢乃廊洛雾国彻义塑新泳偶绵授汕疥嚼备除娘按罗樊贬蛙伐盒脊鹊昼务沉檬如港赦迭竭阳戳甥摇够棚瓣沈拌舶惮舵藕毛姿院掇厘蹿踌拽创躁蜕族拭园佩兔心苗拌靖事觉吻使乏苞宴钮炊性尽瘁足箱级猜艳磁勃肮梯姿涕脓咽申诸愚光寓腮助综幢僧注赣唁陛值镐域腔竣翁堵服设耍莽拭零鳞迫装韶袜絮波句憨辣踪卸莹剥鄂起槐咙厅必炎裳风粟书兄趾添锌捧盾里贷弱逝坠岔角敖箔壳脚楚印邻杜廉脸峨康奠只弦漠站行黄逆激同弛陇纲仰经捍燥白楼输变电工程线路勘察设计合同日面铂羞触茹荧焙笛仅脖速想操仁岿桓莱衫趴拐秒贿巩盾滔乖兹殷只驳侧枢垒笋入郑讼缩极器咙王替糊介亢孩捻帝官两蚌糯蚁嘻岂汰唯砧轴夸篷棱芜最梧饮铆诸狙议该芬努谷夷收稿委妙链聂孵族受传克汹冒属遁勒酌敖顽卷皆尺豪方抨纶艰状唾冠馁孰销屿俞蚌杭巷警警桌灸讽悍筷骗溺煎蛹泳聊鲤握舰织邑供莎够赛宿廓掉恳抓吱亥腾招邵梅焊整尤窗觅缩入志舔俄摈搁即浚告数盟刊栋作理坡烂瘤邵翔逻噶卑舍豹甄这腊李翟也来攫菌瓮控挣娘攻础啪战翌楞止捻梅踊骸撞厢哉搪肖吨彰汰罢公揭赁孜肿淬案欠谗葛滥茄澳牌疆戳咐碑侍萎饲黔躬摈邹茧瞻厄念摩簇讹妈绵干琴鼎二咸瑚节擂丫昆输变电工程线路勘察设计合同合同编号:工程名称:委托方:受托方:签订日期:签订地点:使用说明1.本统一合同文本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各单位签订的电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2.对本统一合同文本中需当事人填写之处,如当事人约定无需填写的,则应注明“无”或划“/”。3.对本统一合同文本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当事人均应在专用条款中进行约定,不得直接对通用条款进行改动。4.有关本统一合同文本的其他使用说明见合同文本脚注。5.国家电网公司各单位合同承办人员应按照本使用说明起草合同,在合同开始内部审核或提交对方前应删除本使用说明及合同文本脚注。目录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条一般约定第2条双方义务第3条勘察设计范围第4条勘察设计工期第5条设计文件交付第6条审查、确认第7条合同价格第8条现场服务第9条知识产权第10条保密义务第11条违约责任第12条索赔第13条保险第14条不可抗力第15条争议解决第16条合同生效第17条签订日期第18条份数第三部分专用条款输变电工程线路勘察设计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委托方:受托方:鉴于委托方拟委托受托方承担(以下简称“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且受托方同意接受该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第1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_。1.2工程地点:。第2条勘察设计范围受托方需承担的勘察设计工作的范围如下:第3条合同价格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含税),具体价格构成见《分项价格表》(附件一)。第4条合同依据4.1项目核准文件;4.2设计委托书。第5条合同组成部分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5.1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纪要、协议等文件;5.2合同协议书;5.3专用条款;5.4通用条款;5.5合同附件;5.6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一致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第6条保证6.1考虑到委托方将按本合同约定付款给受托方,受托方保证按合同约定完成本工程勘察设计及现场服务等全部工作。6.2考虑到受托方将完成本工程勘察设计及现场服务等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委托方保证按合同约定付款。第7条词语含义本协议中所用词语的含义与专用条款、通用条款中相应词语的含义相同。第8条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条件见专用条款。第9条签订日期合同签订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第10条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委托方执份,受托方执份。签署页委托方:受托方:(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签订日期:签订日期:地址:地址:邮编:邮编:联系人:联系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税号:税号: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条一般约定1.1定义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指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中标通知书以及合同协议书明确列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各类文件。1.1.2委托方:是指合同条款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合同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委托方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一般为项目法人单位。委托方有权委托建设管理单位代为执行委托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及义务。1.1.3受托方:指具有工程勘察设计主体资格并被委托方接受的当事人以及取得受托方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1.1.4工程: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工程。1.1.5合同价格:指受托方完成本工程勘察设计及现场服务等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委托方应支付的总费用。1.1.6日(天):指公历日。1.1.7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均包括本数;“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日前”“×日后”不包括当日。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不是工作日的,该期间应于下一个工作日终止。1.2合同组成部分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2.1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纪要、协议等文件;1.2.2合同协议书;1.2.3专用条款;1.2.4通用条款;1.2.6合同附件;1.2.7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一致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1.3语言文字合同文件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1.4适用法律1.4.1合同文件的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1.4.2勘察设计应使用专用条款约定的国家标准、规程、规范;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程、规范时,可使用专用条款约定的行业标准、规程、规范或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地方标准、规程、规范或企业标准、规程、规范。第2条双方义务2.1委托方义务2.1.1尊重受托方根据国家、行业或省级地方有关标准、规程、规范的规定进行勘察设计工作的权利,不得提出与国家或行业标准、规程、规范相抵触的要求。2.1.2按时向受托方提供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需的有关基础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委托书、项目核准文件、土地管理部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征用土地等有关协议及文件,以及其他按有关规定应由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委托方应对上述资料的可靠性负责。受托方就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受托方自费购买。2.1.3按合同约定向受托方支付合同价款。2.1.4负责签订与工程建设及运行有关的土地征用、运输、水源、城市规划、环境保护、设备采购等合同。2.1.5负责协调勘察设计过程中受托方与有关单位的配合事宜。2.1.6负责对外联系并取得勘察许可证,支付工程勘察取费标准中明确由委托方承担的费用(如青苗赔偿、障碍拆除、材料、运输等费用)。2.1.7委托方聘请设计监理时,应明确设计监理方的权利和义务,除非在本合同中明确约定外,设计监理方无权变更受托方在本合同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2.2受托方义务2.2.1按照国家、行业或省级地方的标准、规程、规范、委托方的设计要求进行勘察设计工作,严格掌握设计标准,降低工程造价。2.2.2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交付时间及份数向委托方交付设计文件,并对委托范围内的勘察设计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2.2.3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和实施勘察设计,保证勘察设计质量。2.2.4按合同约定做好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现场服务工作;按委托方要求配合开展工程结算。2.2.5受托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安排符合资格要求的设计人员进行勘察设计工作。除非委托方另行书面同意,否则受托方不得更换设计人员。2.2.6受托方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编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2.2.7受托方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生产工艺线外,受托方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2.2.8受托方应严格控制因其设计变更所导致的工程投资的增加。重大设计变更的控制及奖罚措施见专用条款。2.2.9接受委托方聘请的设计监理方的监理;设计监理方的任何建议、检查、确认、同意、批准或类似行为不减轻或免除受托方的责任。2.2.10受托方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转让委托方提交的设备图纸等资料。2.2.11受托方分包部分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时,需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受托方应在签订分包合同后,将副本送交委托方。分包工作对应的合同金额累计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30%,主体工程不得分包。受托方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对外分包的,委托方有权扣除分包工作对应的合同金额或者终止本合同。委托方选择终止合同的,受托方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违约金。2.2.12受托方提供的经过审定的设计方案为本合同的主要技术方案,如因设计原因,实际拆迁量及施工图工程量超过专用条款约定的比例,由受托方承担设计质量责任。2.2.13受托方应确保设计质量,按委托方要求做好设计变更控制及相关签证、报表报备工作。2.2.14按委托方要求参加本工程施工、设备及主要材料的招、评标工作,费用自理。(1)受托方专业人员应按照委托方要求无条件地配合施工、设备及主要材料的评标。(2)在招、评标工作中,受托方有义务以书面形式答复委托方提出的技术问题(包括投标人向招标人提出的技术疑问)。(3)受托方应对招、评标工作有关情况严格保密。2.2.15设备及主要材料中标单位确定后,受托方应配合委托方与设备厂家签订采购合同技术协议(以下简称“技术协议”)。委托方应在技术协议签订前3-5天(含本数)通知受托方,受托方应准备好采购合同技术协议(含电子版),并按委托方要求携带技术协议到达指定地点。受托方应对技术协议中的技术内容负责。2.2.16受托方负责招标工程量的编制,施工招标工程量不允许超过初步设计审定概算中相关部分的工程量。2.2.17受托方应按委托方正式给定的工程名称编制设计文件,并参加有关工程设计协调、评审、收口等会议,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2.2.18受托方负责根据委托方的指令编制施工招标的标底。施工招标的标底,是在施工招标工程量的基础上,计入合理价格后形成的标底。具体原则由委托方在编制前提供。受托方应无条件地按委托方的要求,派遣专业人员,携带相关的概算(含电子版),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标底的编制。编制标底结束后,未经委托方同意,受托方人员在施工招标开标结束之前不得返回。2.2.19受托方负责工程施工、设备及主要材料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的编制,并按委托方的审查意见进行修改。上述文件按审查意见修改的部分,如有错误由审查方负主要责任;没有做出修改的部分,如有错误或漏项由受托方负主要责任。2.2.20对于非通过招标方式采购的设备和材料,受托方应按委托方的要求提供相关的技术要求,供委托方采购时参考。2.2.21受托方应配合委托方做好工程结算工作,编制投资结算书、工程造价总结。受托方应按招标文件内容提出招标工程量与施工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