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省质量质量技术监督局覃敏华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1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要点2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全文3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附件讲解概要2020年3月9日星期一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发布为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同时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质检总局制定该规则并于2015年1月7日公告(2015年第5号)发布实施。2020年3月9日星期一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共5章39条,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7年质检总局印发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和《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国质检特函〔2007〕910号)同时废止。适用范围检查分类检查内容(项目和方法)检查方式与程序(违法行为和隐患的处置)《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要点2020年3月9日星期一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1.本规则适用范围(第二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新增加)(含销售、出租、进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含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本规则不适用于许可实施机关对取得生产许可单位开展的监督抽查,以及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2020年3月9日星期一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监督检查分类(第三条)——日常监督检查(原来全面检查):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计划、项目、内容的检查(附表1、附表2规定的项目全项目检查)。——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时段检查、专项整治检查、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或投诉举报反映的监督检查等。区分目的:明确各级监管部门职责权限和不同的检查项目及内容。2020年3月9日星期一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3.监督检查主体3.1日常监督检查主体(第五、第七条)——对生产单位:由省级监管部门提出当年检查重点,由市级监管部门制定检查计划(指导意见15%-25%),报同级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对使用单位:由市级监管部门确定检查重点和检查单位数量(指导意见不少于5%-6%),制定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由市、县(县级市、区和县)级监管部门按计划分级组织实施。2020年3月9日星期一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3.2专项监督检查主体(第十一、十三条)专项监督检查由各级监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实施——重点时段和专项整治检查:由各级监管部门按照统一部署实施。——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必要时):由县级监管部门实施,接到报告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未设立县的地方由市级监管部门实施)——投诉举报的内容(必要时):原来2个工作日由接到投诉举报监管部门或者通知下级监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派出检查人员进行检查。原来2个工作日2020年3月9日星期一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4.日常监督检查单位确定(第六、第八、第九条、)生产和使用单位的检查计划以及当年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目录由市级监管部门制定,并应报省级监管部门备案(第九条)。4.1生产单位(第六条)应当重点安排对以下单位进行检查:(一)取得许可资质未满1年的;(二)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三)近2年发生过因产品缺陷实施强制召回的;(四)举报投诉较多且经确认属实的,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等反映质量和安全管理较差的。2020年3月9日星期一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4.2使用单位(第八条)重点监督检查的单位目录,由参照以下因素确定。(一)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二)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三)市、县级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属于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日常监督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对在用设备安全状况的检查实行抽查方式,对一个使用单位,至少抽查1台(套)在用特种设备。(原来每类设备至少抽查一台)2020年3月9日星期一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5.日常监督检查的内容——生产单位:共涉及9个检查项目(附件1)单位许可资格、人员许可资格、产品档案建立、设计图样审批、产品技术资料保存及移交、齐全的法定检验资料、最近一次评审整改闭环、超许可资质生产、许可信息变更。(原来16个检查项目,现场管理这项都拿掉了)——使用单位:共包括两大方面的检查内容(附件2)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设备档案(原来检验报告问题是否整改拿掉了)、人员档案。具体设备检查:人员证件、登记标志、安全保护装置、运行情况、年度检查情况等,八类设备设八种表格。2020年3月9日星期一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6.检验、检测机构应及时书面报告内容(第十二条)6.1生产单位(重大问题4项)1)未取得许可从事生产;2)不再符合许可条件;3)拒绝监督检验;4)未经监检合格擅自出厂或交付使用6.2使用单位(重大问题4项)1)使用非法生产设备;2)超设备参数使用;3)使用报废设备;4)使用超期未检、经检验检测不合格且限期未整改或复检不合格设备。(原来7条,未登记、无证上岗等拿掉)2020年3月9日星期一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7.检查方式与程序7.1检查程序(第十六条)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现场检查作出记录交换检查意见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复查现场检查按仍按原程序2020年3月9日星期一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7.2检查方式(第十五条)检查实行抽查方式。其中,专项整治监督检查在市、县级监管部门抽查实施前,应当部署特种设备相关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按照相应检查要求开展自查自纠;重点时段监督检查各级监管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带队参加。7.3拒绝检查行为处罚(第十八条)被检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人员进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场所检查,对现场监督检查不予配合,拖延、阻碍正常检查,可以认定为拒不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2020年3月9日星期一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7.4安全监察指令书7.4.1使用单位——通过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或者检验、检测机构的报告,使用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可直接下达(无需去现场)。(第二十二条)——在用特种设备存在以下严重事故隐患,并经现场报告监管部门负责人同意,检查人员可以下达指令书责令停止使用特种设备:1)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2)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3)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第二十六条)2020年3月9日星期一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7.4.2生产单位(第二十一条)——现场检查发现有违反安全法和监察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检验检测机构报告(无需去现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7.4.3指令书填写(附件4)——设备场所、名称、编号;——违法行为或隐患;——违反条款;——处置要求和期限;——不得填写罚款、停业整顿、查封扣押等内容。2020年3月9日星期一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7.5查封扣押设备的情形(第二十三条)适用于生产、经营、使用单位;适用于生产、使用的特种设备及主要部件;适用于4种情形:——在用设备纳入检测检验机构发现重大问题之列(第十二条第二款);——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使用经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当场能够整改的,可以不予查封、扣押;查封、扣押的区别在于:就地和异地;查封、扣押须经监部门负责人同意;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天,需延长的应经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原来1查封、扣押期限15天,延长不超过90天,现在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2020年3月9日星期一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7.6查封、扣押及整改注意事项——在用设备因连续性生产工艺及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实施现场查封、扣押的,可由被检查单位在检查记录上说明情况,注明其间采取的保障安全的措施,暂不实施查封、扣押并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或者通知有关部门,待相应设备能够停用后予以查封、扣押。其间发生事故的,由被检查单位承担责任。(第二十三条)——检查提出整改要求的,检查人员应当在被检查单位提交整改报告后5个工作日之内,或者被检查单位未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之内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材料核查等形式实施。复查的现场检查程序如初查。(第二十七条)2020年3月9日星期一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8.报告同级人民政府、上级监管部门或通知有关部门(第二十八条)发现下列情形之一需支持、配合的,监管部门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拒绝接受检查的违法行为;——被检查单位对严重事故隐患不予整改或者消除的;——出现暂不能实施查封、扣押的;——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的严重事故隐患;——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许可实施机关通报,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报告内容:存在问题,法律规定,处理情况,工作建议等。发现此情形,应及时书面报告上一级监管部门。2020年3月9日星期一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9.接报部门处置9.1常规处置(第三十条)接到报告或通报的监管部门或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对所报告的问题及时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对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严重事故隐患的,接到报告的监管部门应当指导下一级监管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在辖区内组织排查、整治,必要时应当报告上一级监管部门直至质检总局。——对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的违法行为,依法启动相应处理程序。2020年3月9日星期一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9.2违法违规处置(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按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其中,撤销、吊销、暂停许可案件由许可实施机关办理,其他立案处罚案件可以移交监管部门专职执法机构承办。承办违法案件的机构,负责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必要时可约请相关机构给予配合。——检查单位或者人员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机构、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2020年3月9日星期一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10.其他注意事项10.1经营单位检查对出租单位的检查参照使用单位的检查规定实施。对销售和进口单位一般仅安排针对投诉举报开展的专项监督检查。10.2检查、整改监督如何操作(及时闭环很重要)——适用于安全监察指令提出整改要求的;——提交整改报告后5个工作日或到期后3个工作日之内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原则上谁检查、谁监督整改;——在检查及整改结束后,应将检查信息及时录入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2020年3月9日星期一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10.3查封扣押、下达指令、重大问题报告之间联系和区别——查封扣押: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有严重事故隐患。——监察指令:有违反法和安全技术规范行为或者在用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重大问题报告: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10.4文书及资料存档除本规则所附专用文书外,检查使用的调查笔录、通知书、查封扣押文书、封条、续页、案件移送书、送达回证等其他文书,应采用监管部门统一执法文书。检查收集的资料、制作的各类文书等证据,应当及时立卷存档。2020年3月9日星期一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谢谢2020年3月9日星期一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附件3附件4附件2附件1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附件2020年3月9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