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培训课件------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处概述本章包括三个小节:第一节通风第二节瓦斯防治第三节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说明:近来来,瓦斯煤尘事故仍为矿井最严重的重大恶性事故,危及矿井的正常生产和矿工的生命安全。因此,《规程》历次修改对本章都非常重视,本次又作出许多重大修改,严格矿井通风瓦斯要求。全国煤矿事故分类统计火灾,72,1.9%水害,255,6.7%瓦斯,1084,28.6%其他,241,6.4%运输,453,12.0%机电,86,2.3%放炮,77,2.0%顶板,1518,40.1%重大以上事故中,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占78.6%和80.3%课件目录第一部分修订简况第二部分通风有关条文的修订情况第三部分瓦斯防治有关条文的修订情况第四部分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有关条文的修订情况第一部分修订简况修订简况项目2011版新版基本内容未变有较大变化撤消合并新增条文数条文数条文数条文数条文数条文数通风3334221231瓦斯防治1816972爆炸防治64223合计57543321811.条文修订情况统计2.章节和名词术语变化第二章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粉尘防治、热害防治→第五编职业病危害防治矿井技术负责人→矿井总工程师(依据国办发〔2013〕99号、国家局令第85号)瓦斯→甲烷甲烷检测仪→甲烷检测报警仪采区→采(盘)区爆炸材料库→爆炸物品库瓦斯抽放→瓦斯抽采运输机巷→输送机巷生产和在建矿井→煤矿应→应当或→或者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突出矿井3.内容变化较大的条文第一节通风1.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在矿井需要风量计算中,新增加:使用煤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机车运输的矿井,行驶车辆巷道的供风量还应当按同时运行的最多车辆数增加巷道配风量,配风量不小于4m3/min·kW。2.第一百四十三条,对贯通巷道时必须遵守的款项作出调整,并规定:巷道贯通前应当制定贯通专项措施。3.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明确只在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中必须装设自动报警灭火装置、敷设消防管路(箕斗提升井筒中不设)。4.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提出采用倾斜长壁布置的,大巷必须至少超前2个区段,并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5.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采、掘工作面应当实行独立通风,严禁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并对串联通风提出新要求。6.第一百五十二条,重新规定:煤层倾角大于12°的采煤工作面采用下行通风时,应当采取的措施。7.第一百五十三条,新增第一款: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禁止采用局部通风机稀释瓦斯。8.第一百五十八条,矿井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中新增两款:(八)主要通风机技术改造及更换叶片后必须进行性能测试。(九)井下严禁安设辅助通风机。9.第一百六十条,增加高科技成果应用的相关规定:实现主要通风机集中监控、图像监视的主要通风机房可不设专职司机,但必须实行巡检制度。(泵房、变电所、箕斗提升机房)10.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增加:矿井必须制定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的应急预案。并规定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由值班矿领导组织全矿井工作人员全部撤出(不同于原规定的: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11.第一百六十四条,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和甲烷电闭锁,每15天至少进行一次风电闭锁和甲烷电闭锁试验。(原:一闭锁,10天)两闭锁:甲烷电闭锁是指当掘进工作面瓦斯浓度超限时,声光报警并自动切断工作面迎头被控设备电源;风电闭锁是指当局部主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风筒风量低于规定值时,自动切断掘进工作面内所有设备电源。(除局部通风机电源外)12.第一百六十五条,掘进工作面,因检修、停电、故障等原因停风时,除将人员全部撤至全风压进风流处,切断电源外,还必须设置栅栏、警示标志,禁止人员入内。3.内容变化较大的条文第二节瓦斯防治13.第一百六十九条,矿井瓦斯等级划分,除根据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外,新增加采掘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判定指标: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都定为高瓦斯矿井。14.第一百七十条,对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作出重大调整(两年,不审批、备案,高、突出矿井不周期性鉴定等)15.第一百七十五条,新增第一款:当瓦斯超限达到断电浓度时,班组长、瓦斯检查工、矿调度员有权责令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撤人。(或发现突出预兆时)16.第一百八十条,携带便携式检测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和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17.第一百八十一条,对突出矿井提出更高要求: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一致(原规定: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放瓦斯系统)我省存在问题:三河口已建,但未使用;安泰能源公司未建立。18.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三款,明确要求:抽采瓦斯泵及其附属设备,至少应当有1套备用,备用泵能力不得小于运行泵中最大一台单泵的能力。19.第一百八十三条,设置井下临时抽采瓦斯泵站时的有关规定中将第四款调整到第十一章监控与通信:排瓦斯管路出口下风侧栅栏外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3.撤消合并的条文1.第一百三十七条,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干球温度,下同)必须在2℃以上。原条文有关高温方面的规定调整到第五篇职业病危害防治。2.第一百五十八条,矿井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条文中,删除原第三款中的“在建井期间可安装1套通风机和1部备用电动机。生产矿井现有的2套不同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在满足生产要求时,可继续使用。”3.撤消原规程第一百二十五条,即可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的规定。并在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九款规定:“井下严禁安设辅助通风机。”4.撤消原规程第一百三十四条高瓦斯区概念。即:低瓦斯矿井中,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有瓦斯喷出的个别区域(采区或工作面)。5.撤消原规程第一百三十七条:禁止使用专用排瓦斯巷。6.撤消原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综合防尘系统及措施,调整到第五篇职业病危害防治部分。4.新增加条文1.第一百四十七条:新建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煤层容易自燃矿井及有热害的矿井应当采用分区式通风或者对角式通风;初期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风的只能布置一个采区生产。第二部分通风有关条文的修订情况一、关于矿井空气成份第一百三十五条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二)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表4规定。矿井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名称最高允许浓度/%一氧化碳CO0.0024氧化氮(换算成NO2)0.00025二氧化硫SO20.0005硫化氢H2S0.00066氨NH30.004条文释义瓦斯与甲烷:瓦斯是指矿井中主要由煤层气构成的以甲烷为主的有害气体,有时候单指甲烷。有害气体的最高浓度,主要参照卫生部制定的TJ-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制定,要求井下作业场所与地面厂房的标准一致,切实保证职工的健康。氧气浓度减少对人体的危害氧气浓度/%人体反应17休息时无影响,工作时会引起喘息、呼吸困难15呼吸急促,脉搏跳动加快,判断和意识能力减弱10~12失去理智,时间稍长即有生命危险6~9失去知觉,几分钟内心脏尚能跳动,若不急救就会死亡矿井空气中的主要有害气体及其危害一氧化碳(CO):是一种有毒气体,对人体的危害极大,一氧化碳与人体血液中红血球的结合能力比氧气大250~300倍,不但能阻止红血球吸氧,而且还能够挤掉氧气,造成人体细胞缺氧,引起中枢神经损坏,井下主要来自煤炭自燃、氧化。二氧化氮(NO2):对人的眼、鼻、呼吸道及肺部具有强烈的腐蚀破坏作用,能引起肺水肿。井下的二氧化氮主要来自爆破作业,1kg的硝铵炸药能产生10L的二氧化氮。二氧化硫(SO2):有剧毒,强烈刺激人的眼睛,腐蚀呼吸器官,导致呼吸麻痹和支气管炎、肺水肿。主要来自含硫煤炭的氧化自燃、含硫煤岩爆破和硫化物的氧化。硫化氢(H2S):有强烈的臭鸡蛋气味,有强烈剧毒,刺激人的眼、鼻、咽喉和上呼吸道的黏膜,干扰中枢神经系统,引起急性中毒,主要来自有机物的腐烂、含硫煤炭自燃和煤岩层释放。氨气(NH3):具有浓烈臭味的有毒气体,且有爆炸性,对人的皮肤和呼吸器官有刺激作用,重者会昏迷、痉挛、心力衰竭以致死亡。主要来自炸药爆破、有机物氧化腐烂。二、关于矿井风量计算第一百三十八条矿井需要的风量应当(应)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选取其中的最大值:(一)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m3。(二)按采掘工作面(采煤、掘进)、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进行计算。各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的风流中的甲烷(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温度及每人供风量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使用煤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机车运输的矿井,行驶车辆巷道的供风量还应当按同时运行的最多车辆数增加巷道配风量,配风量不小于4m3/min·kW。按实际需要计算风量时,应当(应)避免备用风量过大或者(或)过小。煤矿企业应当(应)根据具体条件制定风量计算方法,至少每5年修订1次。条文释义关于煤矿用防爆柴油机车运输矿井的风量计算:由于煤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机车使用过程排气中含有大量一氧化碳、氮氧化物,本次修订采用《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规范》(AQ1064-2008)规定,要求按同时运行最多车辆数增加巷道配风量,配风量应不小于4m3/min·Kw。关于风量计算办法: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条件制定风量计算办法,至少每5年修订1次。风量计算办法中应明确该企业的风量计算方法、计算依据、局扇吸风量的选取依据等内容。特别是局扇的吸风量应根据本企业使用的局扇型号实际测量获得。三、关于通风仪器仪表强检第一百四十一条矿井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仪表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条文释义】修改为“具备相应资质”后,更切合实际情况。有些单位虽然由相关质量监督部门取得了相应的计量资质,但不具备通风安全仪表方面的检验资质,在工作实践中,在对矿井通风安全仪器仪表进行强制检验送检时,我们不仅要看检测单位的计量资质,更要看国家授权的检测目录,是否有我们要检测的仪器仪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1987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附录“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中规定了55种国家强制检定的器具。第46项:瓦斯计:瓦斯报警器,瓦斯测定仪;第51项:烟尘、粉尘测量仪:烟尘测量仪、粉尘测量仪;所以这两类仪器仪表均属于强制检验的计量器具。四、关于巷道贯通第一百四十三条贯通巷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巷道贯通前应当制定贯通专项措施。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每班必须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甲烷浓度都在1.0%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2个工作面入口必须有专人警戒。(二)贯通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三)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联络巷贯通,必须遵守以上规定。【条文释义】增加了“巷道贯通前应当制定贯通专项措施”的规定,对贯通措施进行了明确的要求,在日常监察中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