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工作规程》的理解与比较一、修订《规程》的背景和意义二、总体结构框架的比较三、具体条目的理解与比较一、背景与意义(一)背景1996年下发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对加强各级各类幼儿园的规范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大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国家各种政策法规颁布和修订,特别是《教育规划纲要》颁布后,学前教育事业规模不断扩大,普及程度大幅提高,旧的《幼儿园工作规程》不能实用于新的时代,无法适应学前教育的发展速度,也不能满足学前教育规范化管理的需求。此外,为了有针对性地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规范幼儿园管理,通过深入基层调研,组织专家深入东、中、西部不同经济水平地区的幼儿园,开专题座谈会,并通过问卷、访谈等多种方式,梳理了当前幼儿园管理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广泛听取了学前教育战线、基层幼儿园园长和一线教师的意见。同时,进行国际比较研究。组织对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英国、日本等10多个国家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幼儿园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比较研究,梳理了有关政策条款,学习借鉴相关经验。(二)意义第一,修订《规程》是新形势下加强学前教育规范管理的需要。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推进,幼儿园的办园体制已从过去单一的以公办为主转为多元化办园的格局,民办幼儿园数量激增,占比已超过幼儿园总数的2/3。教育部门对幼儿园的规范管理已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业务指导转向办园资质审批和全面监管,需要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制度管理,修订《规程》是新形势下加强学前教育规范管理的需要。第二,修订《规程》是推进幼儿园管理规范化和科学化的需要。由于长期资源不足,目前一些幼儿园在办园条件、安全卫生、教育教学、教职工管理等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规范的行为,亟待通过健全规章制度,加强规范管理,引导幼儿园依法依规办园。第三,修订《规程》是落实依法治教的需要。近年来,有关部门出台了很多涉及幼儿园规范管理的新规定,《规程》作为一部重要的学前教育规章,需要根据新形势新要求进行修订和调整,进一步完善幼儿园管理制度,不断推进学前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一)结构变化。新《规程》共十一章,六十六条,包括:总则;幼儿入园和编班;幼儿园的安全;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幼儿园的教育;幼儿园的园舍、设备;幼儿园的教职工;幼儿园的经费;幼儿园、家庭和社区;幼儿园的管理;附则。•旧《规程》共十章,六十二条,包括:总则;幼儿入园和编班;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幼儿园的教育;幼儿园的园舍、设备;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幼儿园的经费;幼儿园、家庭和社区;幼儿园的管理;附则。•变化:•新增第三章幼儿园的安全;第六章幼儿园的工作人员改为第七章幼儿园的教职工二、总体结构框架比较(二)新《规程》主要修订方面•1.强调“德”,坚持立德树人进一步强调幼儿园要坚持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实施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2.强化安全管理专设“幼儿园的安全”一章,明确要求幼儿园要建立健全设备设施、食品药品以及与幼儿活动相关的各项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安全责任制和应急预案。•3.规范办园行为新《规程》对幼儿园的学制、办园规模、经费、资产、信息等方面的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4.注重与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衔接一方面,是做好与现行法律政策规定的衔接,如:近年下发的《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对幼儿园的教育目标、内容、教育活动组织等提出了清晰而具体的要求,修订《规程》时将这些方面的要求改为一些原则性规定。(向下衔接)另一方面,《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语言文字法》等法律法规做了明确规定的,《规程》不再重复提出要求。(向上衔接)•5.完善幼儿园内部管理机制要求幼儿园进一步加强科学民主管理,强化家长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家长委员会应参与幼儿园重要决策和事关幼儿切身利益事项的管理。强调幼儿园应当建立教研制度,加强教育教学研究,研究解决教师在保教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6.关注幼儿身心健康第一条总则增加“促进幼儿身心健康”;第十九条增加“幼儿园应当关注幼儿身心健康”;第二十九条……保持愉快情绪;第三十三条……不得开展任何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第一章总则(第1-7条)•新: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促进幼儿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修订《规程》的目的及依据)•旧: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本规程。•变化:增加规范办园行为和促进幼儿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三、具体条目的详细比较•新:第二条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幼儿园的性质)•旧:第二条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变化:有机组成部分重要组成部分•新:第三条幼儿园的任务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实施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幼儿园同时面向幼儿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双重任务)•旧:第三条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幼儿园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变化:增加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将体、智、德、美改为德、智、体、美任务第二条面向幼儿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新:第四条幼儿园适龄幼儿一般为3周岁至6周岁。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学制)•旧:第四条幼儿园适龄幼儿为3周岁至6周岁(或7周岁)。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亦可设一年制或两年制的幼儿园。•变化:删除(或7周岁)删除亦可设一年制或两年制的幼儿园•新:第五条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1.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促进心理健康,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2.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探究能力。3.萌发幼儿爱祖国、爱家乡、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友爱、勇敢、勤学、好问、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4.培养幼儿初步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旧:第五条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能力。萌发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好问、友爱、勇敢、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培养幼儿初步的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变化:增加促进心理健康;将动手能力动手探究能力•新:第六条幼儿园教职工应当尊重、爱护幼儿,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幼儿园教职工师德)•旧:第六条尊重、爱护幼儿。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变化:强调了幼儿园教职工•新:第七条幼儿园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上述形式可分别设置,也可混合设置。——(设置形式)•旧:第七条幼儿园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上述形式可分别设置,也可混合设置。(没变化)第二章幼儿入园和编班(第8-11条)•新:第八条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幼儿园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孤儿、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等入园,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予以照顾。——(招生时间及照顾对象)•旧:第八条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幼儿园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和单亲子女等入园,应予照顾。•变化:照顾对象删去单亲子女,增加孤儿、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予以照顾。•新: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招生范围拓展)•旧: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有条件的应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变化:有条件的应向社会开放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新:第十条幼儿入园前,应当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幼儿入园除进行健康检查外,禁止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入园条件)•旧:第十条幼儿入园前。须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力可入园。幼儿入园除进行体格检查外,严禁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变化:体格检查健康检查•新:第十一条幼儿园规模应当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一般不超过360人。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周岁至4周岁)25人,中班(4周岁至5周岁)30人,大班(5周岁至6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幼儿园可以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以混合编班。——(招生规模及班额)•旧:第十一条幼儿园规模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不宜过大。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至4周岁)25人,中班(4至5周岁)30人,大班(5周岁至6或7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学前幼儿班不超过4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幼儿园可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混合编班。•变化:幼儿园规模不宜过大一般不超过360人大班删除或7岁删除学前幼儿班不超过40人新增第三章幼儿园的安全(第12-16条)•第十二条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幼儿园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门卫、房屋、设备、消防、交通、食品、药物、幼儿接送交接、活动组织和幼儿就寝值守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安全责任制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多维安全制度)•第十三条幼儿园的园舍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设标准,以及相关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范,定期检查维护,保障安全。幼儿园不得设置在污染区和危险区,不得使用危房。幼儿园的设备设施、装修装饰材料、用品用具和玩教具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园舍设备和接送安全)•第十四条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保障饮食饮水卫生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第十五条幼儿园教职工必须具有安全意识,掌握基本急救常识和防范、避险、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优先保护幼儿的人身安全幼儿园应当把安全教育融入一日生活,并定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和事故预防演练。幼儿园应当结合幼儿年龄特点和接受能力开展反家庭暴力教育,发现幼儿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教职工安全意识和救助技能)•第十六条幼儿园应当投保校方责任险。——(投保安全责任险)第四章幼儿园的卫生保健(第17-24条)•新:第十七条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卫生保健制度)•旧:第十二条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幼儿园应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规章和制度。(没变化)•新:第十八条幼儿园应当制定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正餐间隔时间为3.5-4小时。在正常情况下,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包括户外体育活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