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应收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企业财务管理,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益,合理减少资金占用,真实地反映会计科目—其他应收款的核算内容,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管理机构:财务部总帐管理中心第二章管理范围第三条.按《会计准则》之要求,其他应收款管理的范围应包括:1.管理部门员工因公出差的临时借款;2.因公需零星购物的临时借款;3.营销人员开拓市场的临时借款;4.管理部门因工作需要支付对口业务款的发票。第三章借款程序及相关要求第四条.管理部门因公出差的临时借款:1.管理部门员工因公出差,如需借支差旅费,填写出差申报单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注:各系统负责人及部门负责人出差申报单由总经理批准),由出差人凭出差申报单填写借款单,并注明预借金额、还款具体时间及事由,1000元(含)以内由系统负责人批准借支,1000元以上需经总经理批准借支;各系统负责人预借款项一律需经总经理审批,方可借支;第五条.因公需零星购物的临时借款:1.由具体经办部门作出书面采购计划,并经部门负责人确认;2.借支款项时,由借款经办人填写借款单,注明预借金额及事由后,凭书面采购合同报系统负责人签字后,再由总经理审批;3.借款在1000元以内的,由系统负责人批准,1000元以上的,由总经理批准;第六条.营销人员开拓市场的临时借款;1.应由本人填写借款单,注明预借金额及事由;2.由区域经理、营销总监审查、审核,注明还款日期;交财务部审核借款资信情况;3.经财务负责人、总经理签批后到财务部办理借款手续;第七条.管理部门因工作需要支付对口业务款的发票:1.管理部门因工作需要需支付对口业务款时,原则上需持相关发票及请款单履行《公司财务制度流程》后,财务部给予款项支付;2.因工作任务紧急,需提前预付相关款项时,持请款单履行完《公司财务制度流程》后,财务部给予款项支付;各部门应做好相应发票欠缴台帐的登记,各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第八条.实行备用金制度:工作业务频繁的相关部门,由部门负责人会同财务部总帐管理中心核定定量备用金,以供部门工作业务的正常开展;备用金标准经拟订后,报总经理批准由财务部备案(如驾驶员、工程部零星物资采购员等);总帐管理中心每月检查备用金的使用情况;第九条.其他应收款还款、报销期限:1.管理部门因公出差的临时借款人员,在返回公司5天内须报销差旅费进行销帐处理;2.因公需零星购物的临时借款,在物资验收入库后一个月内凭有效合法发票报销销帐还款;3.营销人员开拓市场的临时借款,在借款单注明的还款日期内归还销帐;4.管理部门因工作需要支付对口业务款的发票,一个月内需将相关业务发票缴至财务部指定工作人员进行帐务处理,如一个月内不能履行发票缴销手续的,需出具书面说明,并经系统负责人签字后,报财务部备案,季度内必须履行发票缴销手续;因发票缴销手续存在问题的部门,原则上财务部不再受理该部门预付款项的业务;5.对领用备用金的部门、个人、需定期(不定期)至财务部总帐管理中心进行查询,超备用金的借款要及时报销还款,备用金借款单每半年末办理借款变更手续;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十条.借款人应严格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它用,更不得非法据为己有,否则,按公司相关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公司有权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第十一条.财务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清理其他应收款,对超过归还期限达一个月以上的,财务部将书面通知部门负责人,并由部门负责人负责催收;对个人借款长期挂账未归还者,借款者需出具书面报告,写明已用借款去向、还款计划等;对于营销人员开拓市场的临时借款,如超期未归还者,财务部将停止支付新的结算款项,同时不再批准新的预借款项;第十二条.公司所有借款均需注明还款期限,借款时需至总帐管理中心进行借款还款台帐登记,总帐管理中心按月清查借款还款情况,并按月计算超期借款利息;第十三条.财务部总帐管理中心,对于逾期尚未归还的借款人,一律停止其新借款项,并在其当月工资中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执行罚息扣款措施;因特殊工作原因导致未能按期归还欠款的借款者,需持部门、系统负责人及总经理的批示方能免于罚息。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修订,经总经理批准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