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要点1、两种调整方法的含义——间接调整;直接调整2、两种调整方法的作用——重点理解冲突规范的含义和作用1、涉外民事关系的含义——具有涉外因素2、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涉外因素;广义的;平等主体间的1、调整的范围——冲突法、实体法;外国人法律地位、程序法2、调整的四类规范——法律适用、法律地位、诉讼、仲裁规范1、国际私法的定义——两种规范结合调整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2、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国内立法、私法判例、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私法基本原则——主权、平等互利、遵守国际条约及国际惯例、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范围方法渊源原则对象国际私法史要点概括萌芽时期——法则区别说时代——近现代时期学理形态立法13世纪前13~18世纪19世纪以后罗马法时代——万民法种族法时代——极端属人主义属地法时代——极端属地主义在限制法则的属地性的斗争中产生意大利、法国、荷兰学说的基点就在于突破属地原则,承认法律的域外效力国内立法:最早在18世纪影响最大是法国民法典立法形式、内容的变化国际立法:南美会议及泛美会议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性质、成立时间等分两条主线:美洲和欧洲国际组织联合国、国联、海牙会议、欧共体及理事会冲突规范要点归纳•1、冲突规范的含义——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2、冲突规范的特征——指示性、间接性、结构特殊性•3、冲突规范的结构——由范围和系属两部分组成•4、冲突规范的类型——单边、双边、重叠适用、选择适用•5、冲突规范的公式——属人法、物之所在地法、行为地法、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法院地法、旗国法、最密切联系地法等。识别与准据法部分的要点•1、准据法的概念和特点•2、先决问题及特征•3、先决问题的准据法•4、识别及产生的原因——对案件所涉事实或问题进行分类或定性——不同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实作出不同的分类或定性——冲突规范指引的可确定权利义务的实体法——经冲突规范所指引、确定权利义务实体法——处理案件时必须先行解决的附带问题——主要问题的准据法为外国法;先决问题独立;法律规定不同导致结果亦不同——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所属国之冲突规范——法院地法的冲突规范要点归纳•1、反致——甲~乙~甲•2、转致——甲~乙~丙•3、间接反致——甲~乙~丙~甲•4、双重反致•1、公共秩序保留的含义、作用——•2、公共秩序保留适用——内国公共秩序、保留条款、国际秩序•3、公共秩序的立法方式——三种:直接、间接、混合•4、我国的规定——我国直接限制;包括国际惯例;保留5点•1、法律规避的含义及构成要件——5条要件:故意改变连接点•2、法律规避的效力——外国、内国、所有;我国:规避强制法无效•1、查明的含义——查证外国法内容•2、查明的方法——当事人、法官、协助;我国的5种方法•3、不能查明的处理——5种:直接/类推适用、驳回;相似、法理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要点1、两种调整方法的含义——间接调整;直接调整2、两种调整方法的作用——重点理解冲突规范的含义和作用1、涉外民事关系的含义——具有涉外因素2、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涉外因素;广义的;平等主体间的1、调整的范围——冲突法、实体法;外国人法律地位、程序法2、调整的四类规范——法律适用、法律地位、诉讼、仲裁规范1、国际私法的定义——两种规范结合调整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2、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国内立法、私法判例、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主权、平等互利、遵守国际条约及国际惯例、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象范围方法渊源原则国际私法史——学说一、欧洲大陆的学说•法则区别说•国籍主义•法律关系本座说形成于14世纪~19世纪中叶二、英美国家的学说•既得权说形成于19世纪~20世纪30年代•属地学说•最密切联系说国际私法史——立法萌芽时期——法则区别说时代——近现代时期学理形态立法13世纪前13~18世纪19世纪以后罗马法时代——万民法种族法时代——极端属人主义属地法时代——极端属地主义意大利、法国、荷兰学说的基点就在于突破属地原则,承认法律的域外效力国内立法:最早在18世纪影响最大是法国民法典立法形式、内容的变化国际立法:南美会议及泛美会议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性质、成立时间等分两条主线:美洲和欧洲国际组织联合国、国联、海牙会议、欧共体及理事会在限制法则的属地性的斗争中产生冲突规范要点•法律冲突的原因1、法律制度互不相同2、跨国民事交往存在3、承认外国人法律地位4、承认法律的域外效力•1、冲突规范的含义——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2、冲突规范的特征——指示性、间接性、结构特殊性•3、冲突规范的结构——由范围和系属两部分组成•4、冲突规范的类型——单边、双边、重叠适用、选择适用•5、冲突规范的公式——属人法、物之所在地法、行为地法、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法院地法、旗国法、最密切联系地法等。识别与准据法部分的要点•1、识别及产生的原因•2、准据法的概念和特点•3、先决问题及特征•4、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对案件所涉事实或问题进行分类或定性——不同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实作出不同的分类或定性——冲突规范指引的可确定权利义务的实体法——经冲突规范所指引、确定权利义务实体法——处理案件时必须先行解决的附带问题——主要问题的准据法为外国法;先决问题独立;法律规定不同导致结果亦不同——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所属国之冲突规范——法院地法的冲突规范一、国际私法主体要点归纳•1、自然人——1)国籍:积极冲突内国;最先/最后/最密切消极冲突我国原则:双重/无国籍不承认2)住所:•2、法人——属人法的确定•3、国家——豁免权•4、国际组织——特权与豁免血统原则+出生地原则要点归纳•外国人和内国人之间在民事权利地位上的平等•对等互惠性适用限制性范围特定性•1、国民待遇•2、最惠国待遇•3、优惠待遇•4、普惠待遇•5、不歧视待遇•给予第三方的优惠待遇给予其他成员方。•要点:自动性相互性同一性范围性•例外:区域发展中国家边境知识产权•国内立法规定的一种具体事项的特定的权利或优待•有限领域的高于或低于本国人的待遇•依据规定直接享有无须订立国家间协议•特别限制性规定的禁止的约定•保证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平等•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关税优惠。•意义:体现了平等互利的原则•限制:国家商品范围受惠原产地物权——物权法则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我国关于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对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的取得与丧失•没有约定适用法律的共有物权和有体动产买卖中所有权的转移•动产物权的内容和行使•民法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抵押、适用、继承等,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动产:船舶、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消灭,适用船旗国法;但光船租赁期间,设立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法物权——物权法则物权•法则•法律冲突•例外•适用范围•物权客体范围•取得、变更、消灭条件•5个方面的问题•运送中物品及运输工具•外国法人及外国国家财产•保护方法•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分•物权种类和内容•与人身关系密切的动产指涉外合同的所有事项(包括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合同形式、合同的内容及实质效力等问题)均受同一法律支配合同当事人的能力,由当事人住所地法的支配有关合同的订立、效力,受缔约地法的支配有关合同的履行,则受履行地法支配涉外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理论1、对于同一合同•“统一论”主张对整个合同适用同一法律;•“分割论”主张不同的方面适用不同的法律;2、对于不同性质的合同•“统一论”主张不分类型,统一确定其准据法;•“分割论”主张适用不同的法律。“分割论”与“单一论”的对立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要点归纳涉外因素;内容广泛;适用法律多样1、合同准据法的含义2、确定准据法的理论1、涉外合同之债2、法律冲突的表现合同成立——能力;形式、生效重点是书面形式的含义合同履行——内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变更、解除等国内立法——实体法、冲突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援引的实体法统一论;分割论3、法律冲突的解决要点归纳•1、涉外侵权含义•2、民事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3、我国关于涉外侵权之法律适用规定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侵权行为地的确认:3种法院地法;重叠适用;适用当事人共同属人法;三重叠适用法律适用的新发展——自体法意思自治有利受害人侵权行为地国籍相同——本国法律领域外含有涉外因素1、一般侵权要点归纳1、公路交通侵权2、海上侵权3、空中侵权4、产品责任2、特殊侵权的法律适用3、不当得利、无因管理1、不当得利2、无因管理侵权行为地法、最密切联系、公约规定一般采用交通事故发生地法例外:登记地;经常停放地公海、领海、我国事实发生地;本国法、原关系法行为地;本国法、原关系法、本人住所地法船旗国法、法院地法、本国法登记地法、法院地法内部碰撞事故特殊的侵权严格责任原则5个:受害方地法;损害发生地法取得产品地法;加害人地法。有条件地选择侵权行为地法和共同属人法。新发展1、最有利于原告;2、最密切联系;排除被告不可预见的法律的适用公约的法律适用四原则;重叠性、顺序性国际民诉法第一节——概述国际渊源国际惯例国际条约我国已加入的公约:联合国的[纽约公约]海牙[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的公约][关于民事或商事事件国外取证公约]区域性条约普遍性条约多边条约双边条约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主要条约联合国制定的有关国际条约美洲、北欧、欧洲共同体我国已与以下国家签订的双边司法协助的条约:法国、波兰、蒙古、比利时意大利、西班牙、泰国等等诉讼管辖要点归纳1、诉讼管辖权含义及意义2、诉讼管辖原则诉讼管辖冲突3、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国际公约4、我国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规定主权、审理前提、影响结果地域、特别、专属、属人、协议对人诉讼管辖权:国籍、所在地对物诉讼管辖权:物在境内;当事人住所在境内三条原则:属地连接确定、限制过度管辖、承认协议管辖三个公约普通地域管辖;特别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例外:原告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法律事实发生地特定联系前提:被告不在财产之诉国家利益6种情形当事人意志5种限制1、国际司法协助的基本制度1)含义及依据:条约和互惠关系2)途径:中央、主管、外交3)拒绝:程序、真实性、职权、禁止、公共秩序4)法律适用:一般:被请求国法,特殊:可适用请求国2、域外送达、域外调查取证1)域外送达的法律依据: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2)域外送达的方式:直接5种;间接(程序)3)域外取证的范围:4种4)域外取证的方式:直接:外交、自行、特派;间接3、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1)法律依据: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2)一般条件:管辖、程序、确定、合法、不抵触•3)程序——请求主体、期限、形式;执行令、登记、重审要点归纳